要求珲春市政府履约_珲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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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吉林省珲春市政府履行协议
国家信访局:
2000年6月抚顺泰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孔少峰同珲春市政府市长金硕仁签订协议, 垫付工程款600万元建设厂房6栋2万平方米(详见附件一)。协议规定竣工后珲春市政府还款及利息。
工程于2003年8月完工,但珲春市政府一直拖到2004年也未还。
2004年3月孔少峰派人去找珲春市政府讨要债务。珲春市政府责成其管辖的“中俄边境经济合作区”负责,与我们签订了用厂房顶工程款的协议(详见附件二)。协议规定珲春方要在2004年6月30日前偿还工程款,如在9月30日前不能偿还,则把北侧4跨厂房和相应土地划给孔少峰,并负责办理厂房和土地使用证。
2004年8月12日双方又就厂房及土地顶工程款问题达成了补充协议(详见附件三),协议又重申”珲春方将巨宇纺织厂房北侧4跨(约13000平方米)和相应土地划给,归孔少峰所有, 珲春方负责把厂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到孔少峰名下,其发生费用由珲春方负责”。
以后孔少峰连续多次派人催促珲春方按协议,但珲春方总以种种借口推拖不给办理,至今也没有解决。使孔少峰资金不能周转,厂房不能使用,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2011年以来我们有多次去找,珲春“中俄边境经济合作区”竟说协议是无效协议,工程款不给了,我们锁着的厂房也被他们劳动局长郎惠谦砸开租给了别人。
我们找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的主任金硕仁(当时他是珲春市长),但他不见,打电话也不接。暴露了珲春方长期打赖的真实目的。
为此我们找到了吉林省信访局,信访局的王处长督促珲春方处理。我们今年以来又多次找他们,但到现在仍是拖着不办。
为此恳请上级部门能过问此事,督促珲春市政府尽快履行协议, 偿还工程款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九百二十八万元;或将厂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到孔少峰名下。
抚顺泰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孔少峰代表:和继乡
联系电话:***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