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奖励办法_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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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调动业余训练单位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以下简称体育后备人才)的积极性,提高培养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奖励坚持有利于促进业余训练,有利于省优秀运动队选材,有利于调动市县为奥运、全运作贡献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输送到我省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输送到解放军并代表我省参加全运会、与我省两次记分的运动员,输送到高等院校、职业体育俱乐部并代表山东参加全运会以上比赛的运动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以上比赛,是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运会、年度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第五条 申报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奖,其所培养和输送的运动员从事的运动项目,必须是奥运会、全运会所设正式比赛项目。

第六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奖项主要用于奖励为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作出贡献的业余训练单位和教练员等有关人员。下列单位和人员可申报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奖:山东体育学院体育运动学校,市级业余训练单位(包括市体校、市级竞技体校、市级单项运动学校),县级业余训练单位,实行体教结合的中小学,社会力量兴办的体校,以及上述单位的有关教练员和其它人员。

第七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奖的奖项设置,分为人才输送数量奖、人才输送成绩奖、伯乐奖和奖训金四种。

第八条 人才输送数量奖

(一)以业余训练单位年度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为依据。

(二)每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一名正式运动员,向解放军或高等院校输送一名代表山东参加全运会、与我省两次记分的运动员,奖励市级输送单位2000元、教练员4000元,奖励县级输送单位500元、教练员1000元。

(三)山东体育学院体育运动学校每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一名正式运动员,向解放军或高等院校输送一名代表山东参加全运会、与我省两次记分的运动员,奖励山东体育学院体育运动学校2000元、教练员4000元,奖励市级输送单位1000元、教练员2000元,奖励县级输送单位500元、教练员500元。

(四)业余训练单位年度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人员名单的确定

1.凡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以省体育局公布的年度省优秀运动队选招运动员名单为准。

2.凡输送到解放军并代表山东参加全运会、与我省两次记分的运动员,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确定的名单为准。

3.凡输送到高等院校、职业体育俱乐部并代表山东参加全运会以上比赛的运动员,以省体育局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参照全运会以上比赛秩序册确认的名单为准。第九条 人才输送成绩奖

(一)以所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代表山东在本年度全国以上比赛中最好的一次成绩为依据。

(二)奖励奥运会冠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2万元、教练员2万元,县级输送单位5000元、教练员5000元;奖励奥运会亚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1万元、教练员1万元,县级输送单位3000元、教练员3000元;奖励奥运会季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8000元、教练员8000元,县级输送单位2000元、教练员2000元。

(三)奖励全运会冠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6000元、教练员4000元,县级输送单位2000元、教练员1000元;奖励全运会亚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4000元、教练员3000元;奖励全运会季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3000元、教练员2000元。

(四)奖励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冠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3000元、教练员2000元。

(五)奖励年度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运动员的市级输送单位3000元、教练员1000元。

第十条 奖训金

(一)奖励志愿从事体育运动的市、县级体育运动学校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帮助解决其训练、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二)奖励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家庭生活困难、生活俭朴,训练、学习刻苦且成绩优秀; 2.热爱体育,在市、县两级体校从事业余训练,体形特征突出,生理机能优秀,具有运动天赋,在市级以上中小学生运动会或单项运动会上取得过优异成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3.本人为在山东省体育局人才库中注册运动员。

(三)省体育局每年从奖励专项经费中提取20万元建立体育后备人才奖训基金。

(四)各有关体校每年向所在市体育局提出申请,省体育局根据市体育局的审核意见审批。享受奖训金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在训学生比例的2%。

第十一条 伯乐奖

(一)以体教结合中小学的体育教师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为依据。

(二)每培养、输送一名体育后备人才,奖励直接输送运动员到市、县级体校的体育教师500元。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每年从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提取200万元,用于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奖励。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人才输送数量奖、人才输送成绩奖、伯乐奖和奖训金进行核实、确认,并向有关单位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各市体育局年度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数量和成绩情况,省体育局每四年进行一次“山东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先进单位”、“山东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先进工作者”、“山东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优秀教练员”和“山东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优秀教师”的评选表彰活动(具体评选标准另行制定),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凡未按省体育局及各直属训练单位要求参加试训或调入的,每发现1例扣发该输送单位年度人才培养奖总额的50%,自第2例开始每增加1例加扣20%,直至扣完为止,并追究该输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凡未经省体育局批准,擅自将运动员输送到外省(区市)并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未按照省体育局规定将运动员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在山东的,每发生1例扣发相关教练员年度全部人才培养奖和所属单位年度人才培养奖总额的50%。

第十七条 奖励输送单位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该单位有关人员和改善训练条件、设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输送奖励政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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