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_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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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暂行规定

为加强全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促进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学校的干部人事工作和人事决策工作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为依据,立足收集整理,狠抓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提供利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适应干部人事工作需要,努力把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管理原则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实行干部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切实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坚守干部人事档案的机密,保证人事档案机密的绝对安全。

全校教职工(省管干部和人事代理者除外)人事档案均集中到档案馆统一管理。

三、工作职责

1、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2、负责办理档案的查阅;

3、负责调查研究和改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方式方法,推进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4、为有关部门提供丰富翔实的人才信息;

5、负责保管好人事档案,坚持执行保密制度,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6、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四、人事档案的收集范围

1、干部调配(转业安置)、任免、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和教师、职工、医务人员、军人登记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2、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等材料。

3、办理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的鉴定等材料。

4、市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等形成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政绩材料。

5、办理干部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登记表、审批表和解决职级待遇问题的批复材料。

6、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

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等材料。

7、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材料、聘任专业职称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职务(职称)审批表。

8、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9、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已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和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的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组织审批材料,认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团材料;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10、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的材料,以及作为依据的调查证明材料;甄别和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1、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材料。

12、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记过材料、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决

定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上级批复材料。

13、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14、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疾等级的材料。

15、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式死亡的调查报告、遗书。

16、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五、对收集、归档材料的要求

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2、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3、必须手续完备,凡因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核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机关的名称、时间、文号,出国(境)审批表要注明出去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

4、档案材料必须使用统一的办公纸,不准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六、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

1、查阅人员只允许在指定的阅览室查阅,不允许将档案带出阅览室;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有手续完备的介绍信和审批表,查阅科级以上干部人事档案需经校党委组织部的批准。查阅其他干部人事档案需经人事处批准;

3、查档人不允许在档案上圈划、涂抹、篡改、批注,更不能拆散和抽出档案材料;

4、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不能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

5、查档人若需档案部门提供以原始档案为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履行一定手续后,可以由档案管理人员摘抄或复印其人事档案中的有关部分,经审查无误,注明出处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

6、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收取一定数额押金,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七、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

1、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2、转出档案必须完整整齐,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3、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

详细登记,严密包封,加盖密封章;

4、对转出转入的档案材料,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转出(入)时间、材料、名称、数量、转出(入)原因、转递方式。

5、如若某人的档案已转递,则以后不再接受此人的任何人事档案材料。

6、学校教职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院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未收到转来的转递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学校档案馆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八、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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