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汽车零部件标识条例C_汽车零部件标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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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8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2005年10月11日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层雇员

及由上述人员所指定之人员

E-108指令,全球汽车零部件商标

本指令规定了整个福特汽车公司汽车集团、福特控制的关联汽车公司以及子公司在汽车生产性、服务性零部件及配件上使用商标的政策。前述所指公司实体以下合称为“公司”。本指令重述了公司有关汽车零部件标识要求的现行有效政策。上述零部件是指于2002年8月1日及其后发放、采用新制的模具(包括增加的模具)生产的或者采用重新压模、修改、转校及采购的模具生产的零部件。

用于生产或服务公司整车的零部件及为该等车辆而销售的配件必须具有三项永久性的标识: 一项适当的公司商标,一项唯一的工程零部件号,一个供应商代码。这些标识表明某一零部件是经适当的公司品牌(包括公司的工程及质量标准)授权而生产的。同时,上述标识也保护公司免受非经授权销售零部件或销售假冒零部件行为(例如,将非原厂零部件当作原厂零部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或销售)的侵害。

标识要求

此三项识别标志必须是模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适用),并成为汽车零部件的一项永久性特征。配套的工程指引参见福特汽车公司CAD工程及绘制标准E-3和针对具体品牌的附录。

1.公司商标-可接受的公司商标是:

 对于由二个或多个主要汽车品牌共享的通用零部件,使用带长方形框印刷体字

(优先),或者印刷体字的FoMoCo;

 对于非通用的单个品牌特有的零部件,使用某个主要汽车品牌商标(例如,Aston Martin, Ford, Jaguar, Land Rover, Lincoln, Mazda, Mercury, Volvo)。如果经公司批准的跨品牌管理流程许可,或由拥有跨品牌职责的副总裁批准的其他流程许可允许豁免使用通用零部件商标后,则也可使用某个品牌的特有商标(参见http://web.purinfo.ford.com);以及

 其他任何由公司注册、拥有、或许可的、与汽车有关的商标(例如:PowerStroke, F-150),或用在特定的生产性或服务性零部件之上的商标(例如:Motorcraft)。

2.工程零部件号 – 用于制造零部件的设计或修改获得批准后,由适当的公司工程活动指定。

3. 供应商代码 – 相关的公司供应商代码用以识别零部件的制造者及产地。

除非本指令另有特别规定,供应商不得将其商标或商号、零部件号或相近的识别标记标注于汽车零部件之上。

模具

利用新压模的、修改的、转校的或新制的模具为公司生产的且于2002年8月1日及其后发放的汽车零部件,必须遵守本指令以及符合已制定的工程变更流程。生产零部件的模具,无论是供应商拥有或公司拥有,都适用此项要求。该要求也适用于为增加产能而利用新模具制造的零部件或从新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零部件。

专利标记

在合适的情况下,可将专利号或“专利待批”字样标记于汽车零部件,但是必须与公司批准的该零部件主要记录(例如,CAD文件或零部件图样)相一致。

双重商标

无论原产地为何地,供应商都不得在零部件上标注其商标或商号、零部件号或近似的识别标记,除非法律禁止公司不得在零部件上标注上述标记的要求或经书面合同允许。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和供应商的商标根据下列条件可同时出现在零部件上:

 公司商标必须明显于或同等明显于供应商的商标。

 汽车正常使用时,零部件上的公司商标必须可视于客户。

 汽车正常使用时,零部件上的供应商商标必须不可视于客户。

 如果零部件输送至相关法律对公司不得在零部件上标注标记的要求并无禁止的区

域,供应商应从零部件上移除其自身的商标和其他识别标记。

在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允许供应商标注其商标或商号之前,供应商须向相关品牌的品牌保护组或经过福特环球技术公司(FGTL)批准的继任程序,提交一项零部件商标豁免申请,供其审阅(参见福特汽车公司供应商信息网站中有关E-108的链接http://web.purinfo.ford.com)。在那些法律禁止公司要求零部件不带有供应商的商标或商号的区域内,则不需提交该豁免申请。

公司汽车零部件的授权销售

当一个不属于公司的实体(例如,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获得一项适当的书面授权,允许其在售后市场上销售公司汽车零部件时,所有的公司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零配件号)以及其他标记必须于货物交付前完整地从零部件上移除。此项标记移除必须是完整且毫无残留的。不属于公司的实体禁止使用、为使用而修改,或以其他方式重复使用带有公司汽车商标、零部件号、或其他识别标记的包装。适用这些要求的情况包括:

 零部件由供应商所有的工具生产,并由供应商销售至配件市场;以及

 零部件由公司所有的工具生产,并由供应商根据与福特汽车公司汽车集团内部相关的公司所签订的许可费协议,销售至售后市场。

其他例外

 如果由于零部件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其应用全部三项所要求的标识,则优先使用公

司商标,其次是供应商代码。

 对于不涉及安全的汽车行业标准件,这些零部件随时可从市场上的竞争供应商处以

现状购得,且不标识任何汽车制造商的标识(例如,轮胎阀杆,灯泡,某些按钮):

o 允许供应商标记

o 若能标识公司商标,工程零部件号或供应商代码则更佳。

 对于由供应商设计、组装且众多汽车生产厂家也不作修改地加以使用的 “黑箱

件”:

o 优先选择无供应商标记的零部件,但安装时若不可视于客户,则允许使用。

o 零部件必须附带一个写明公司商标,工程零部件号和供应商代码的永久、安全的标牌。

除非零部件完全的符合本文定义的例外要求,或一项零部件商标豁免申请已提交且已获得相关品牌的零部件品牌保护小组或FGTL通过的继任程序的事先批准,否则本指令必须遵守(参见http://web.purinfo.ford.com)。

责任

产品开发集团副总裁负责确保工艺流程、产品说明、规格及系统的更新,以完全贯彻执行本指令,它包括了在工程文件、供应商工作文件、零部件主要纪录中(如CAD文件及零部件设计图纸)识别正确的永久性零部件商标。

全球采购高级副总裁负责确保采购流程、产品说明、规格及系统的更新,以完全贯彻执行本指令,它包括了商务目标、与供应商签订的文件和协议,及对汽车零部件上正确的永久性标记物理状态之核实。如果在零部件上出现供应商的商标及商号,则相关的零部件品牌保护组或FGTL批准的继任程序部门必须参与和供应商的谈判。

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向有责任执行本指令的部门提供指导,处理零部件商标豁免申请,以及向相关负责沟通及执行部门提供与本指令有关的信息。

总裁在与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咨询后在全球范围内负责本指令的执行及解释。

所有福特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都应在其组织内制定并实施相近的指令,以永久标识汽车零部件,及确定相关责任。

William Clay Ford, Jr.本指令取代之前于2003年8月12日签署的有关福特汽车公司汽车零部件标记的E-108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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