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草案)_江西省协会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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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英文:JiangXi Aocia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

缩写:JXAMD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西省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及医疗器械行业的直接服务与应用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行业组织,是政府部门的助手和参谋,是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12号,邮编:33004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配合制订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业政策、法规出台前的调研工作;

㈡ 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行业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并向会员发布;

㈢ 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㈣ 参与或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检查、评选;

㈤ 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举办各种展销会、博览会、展示会。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㈥ 组织举办与行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培训,搭建人才凝聚平台;提高人员素养,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㈦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工作、评选;

㈧ 开展行业相关咨询服务。参与和承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开发和融资投资项目的推荐及前期咨询服务等;

㈨ 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积极推荐“江西名牌产品”和“江西省著名商标”,组织评选“江西医疗器械名优产品”等;

㈩依靠政策,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十一)拓展信息服务功能,多渠道、多层次开展信息工作,通过《网站》、《简讯》、《刊物》等形式,充分发挥专业信息的传递、交流和资源共享作用;

(十二)加强同国内外同业和相关团体组织、人士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三)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四)接受政府、会员的委托,承办有利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江西省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及医疗器械行业的直接服务与应用单位;

(二)承认并拥有《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三)自愿提出申请入会;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㈡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㈢ 按规定交纳会费;

㈣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等。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七、八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开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行业有关事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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