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防局56号通知文件(整理)_消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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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2011-3-25 信息员: xfd-gw 新闻所属部门: 市公安消防支队
各市、地区、系统公安消防支队: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迅速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各地要迅速组织建审、验收和防火监督岗位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更新观念,补充完善监督职责,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关于2011年3月15日起,要将所有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的要求。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修订前,凡在法定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应将其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列为审核、验收内容。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应将其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二、从严要求,认真监督选用A级燃烧性能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各地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汲取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等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的经验教训,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宣讲力度,全面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要严格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过程监督和消防验收等源头把关,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认真监督相关单位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全力有效遏制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
三、专项检查,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从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同时,对3月15日前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专项梳理,组织开展在建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专项检查,对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施工并采用了易燃、可燃建筑外保温材料的在建工程,应迅速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施工但尚未开工且建筑外保温拟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补充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总队将适时对各地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国家消防局56号通知文件
发布日期:2012-03-24浏览次数:5发布者:biyansong58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