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含多选)2_管理会计多选含答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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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承担第一付款人义务的是(议付行)2.被保险人将残存的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条件是货物发生了(推定全损)3.目前没有在GATS体制下达成多边市场准入承诺协议的服务部门是(海运服务)4..进出口商品配额通常是指一国对指定货物在一定期间(允许进口的限额)5.美国反倾销法中关于反规避措施的规定首次出现于(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接货到交货)7.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人对于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责任起迄为(仓至仓)8.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L/C)9.我国已参加的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华沙公约》)10.下列公约中,体现国内票据和国际票据立法分离的是(《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二、多选

(1)反倾销应主要恩调查以下方面(12345).进口产品数量.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3.对国内该同类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响(2)TRIPS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有(1,2,3,4,5)。.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产地标志

4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3)基于以下目的,各成员采取数量限制措施是合法的(1,2,3,4)。.为防止或缓和输出成员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 2.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出口; 3.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 4.保障国际收支平衡(4)实施保障措施应当(1,2,3,4).保障措施应该对正在进口的某一产品实施,而不管其来源。.成员方只能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促进调整的必要限度内实施保障措施。.成员方只能在防止和补救严重损害以及促进调整所必要的时间内采取保障措施,该期限一般为4年。4.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5)C组术语有(1,2,3,4)贸易术语。1.CFR.CIF 3.CPT.CIP.FCA(6)国际贸易争议具有如下特点(1,2,3,4,5)。.国际贸易争议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贸易争议的主体具有涉外性 3.发生国际贸易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行为在国外完成 4.产生、变更或消灭国际贸易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5.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7)国际贸易仲裁的特点(1,2,3,4,5).国际贸易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国际贸易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3.国际贸易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国际贸易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国际贸易仲裁具有保密性。(8)信用证中银行的免责有(1,2,3,4)。.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对文电传递和翻译的免责。.不可抗力免责.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9)《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适用范围(1,2,3,4)。.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10)调解解决各方争议的方式有(1,2,3,4,5)。.民间调解.专门机构调解.联合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庭调解.倾销进口产品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5.实质损害威胁

三、是非.当事人可以用口头(oral)、书面(writing)或行为三种方式订立合同 —— 正确.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damages),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profit)在内的损失额(lo)相等 —— 正确.(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正确.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正确 5.对于先期违约,另一方不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义务的救济办法。—— 错误.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正确.如果卖方不交货且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声明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或者买方不付款或收货,且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正确.班轮运输不适合于货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 错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于1933年2月13日生效,到2005年底已经有151个国家加入,我国于1958年加入该公约。—— 正确.卖方或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正确.《海牙规则》第1条(e)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正确

四、案例

原告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下称新疆分行)因与被告新疆新兴水利电力实业总公司(下称新兴公司)发生信用证交易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一笔信用证交易的受益人,在请求我行议付的同时提出押汇申请。我行接受该申请,给被告提供了84万美元的出口押汇资金。在该笔信用证交易因单证不符被保兑行拒付后,被告拒绝按其书面承诺给我行返还代垫的资金。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代垫的资金本息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31627.78元。

被告辩称:此笔信用证交易被保兑行拒付,是由于原告没有按照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的规定合理谨慎地审单,以致单证不符。原告对此应当承担责任。我公司所作愿返还押汇的承诺,其前提条件是“出现不属于银行业务范畴内的意外情况”。合理谨慎地审单,是银行业务范畴内应尽的职责。原告断章取义,曲解我公司的承诺。另外,原告诉请我公司还款,是基于票据关系中持票人的追索权。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公司出示国外银行的拒付证明,已经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驳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被告新兴公司与乌克兰尼里亚公司签订了一份120吨洋葱种子的进出口合同。随后,原告新疆分行于同月17日收到一份由乌克兰斯拉夫商业银行开出并经德国法兰克福银行加保的不可撤销备用信和证。证号99519I1610,申请人是乌克兰尼里亚公司,受益人是新兴公司,金额为84万美元。新疆分行在审查了信用证的印押后通知了新兴公司。新兴公司仅以自己是首次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不熟悉操作程序为由,口头委托新疆分行具体指导及代制有关单据,但是始终未对信用证条款提出任何修改意见。之后,新兴公司按信用证的要求准备了出口货物,并于11月22日向新疆分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请求议付。新疆分行在审单时发现信用证中对运输单据的要求一栏内用括号注明应当使用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便用电话向承运单位查询,在得到是CMR运输单据的答复后,即结束审单。新疆分行在将单据发往国外保兑行确认的同时接受新兴公司的申请,以新兴公司的单据为质押,向其提供了人民币6,965,952元(折合84万美元)、为期三个月的出口押汇。次日,新兴公司给新疆分行提交了内容为“该笔84万美元实属新疆分行预垫资金,如新疆分行以信用证与法兰克福银行结算中出现不属贵行业务范畴内的意外情况,我公司愿承担该款的偿还责任”的书面承诺新疆分行发往保兑行确认的单据,被保兑行以运输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为由拒付。查明,该笔押汇业务原本于1996年2月22日到期,原告新疆分行在通知被告新兴公司押汇到期的同时,又两次展期至同年12月20日。因新兴公司始终未能偿付,新疆分行于1996年12月24日提起诉讼

据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8日判决:

一、新兴公司偿还新疆分行垫付的资金人民币6965952元。

二、新疆分行垫付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计人民币1332238元,由新兴公司承担80%即1065790.40元,新疆分行自行承担20%即266447.60元。上述两项合计,由新兴公司付给新疆分行人民币8031742.4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68.17,保全费人民币30520元,合计90688.17元,由新疆分行负担20%即18137.63元,新兴公司负担80%即7255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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