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_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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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第五章 经费收支

第二章 任 务第六章 会 徽

第三章 会 员第七章 附 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HOME SERVICEASSOCIATION,缩写:CHSA),接受国内贸易部的业务指导。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家庭服务公司以及具有家庭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 位组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经验交流,贯彻国家的 有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积极开拓为群众生活服务的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 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促进全国家庭服务业健康协调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组织

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是:高效、信息、服务、监督。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行业的方针、政策、促进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 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合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企业的信誉,促使家庭 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的方向发展。

(三)组织交流服务、管理经验,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 料。

(四)了解掌握国外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与国际同行的联系、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

(五)承办国内贸易部及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属于各大中城市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 体,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并在其中积极工作,经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介绍,由协会常务理 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权。

(三)反映情况,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关心、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宣传本会的思想,维护本会的利益和信誉。

(二)执行本会协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国内外有关家庭服务业的各项信息。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鉴于行业现状,协会暂不吸收个人会员,只设团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 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 开,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由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每一会员单位推举一个会员代表,每一会员代表有一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三)通过或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选举 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决定,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负责协会 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 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十五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推举,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六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在常务理事会的 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协助秘书长主持工作。第十七条 办公室由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专职和兼职人员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

会。

第五章 经费收支

第十八条 经费收入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

(一)办公费用

(二)编印会刊、重要资料及有关宣传费用

(三)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会制度。

第六章 会 徽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作为协会的标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在关数以上的会员提出修改章程时由理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会 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当半数以上会员提出协会终止时,立即召开会员大会商议。此提案经三分

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协会终止时,由会员大会决定并报贸易部批准后,向民 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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