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章程_中国演艺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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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章程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ducational
1nstrument & Equipment
Aociation,英文缩写为OnliA。
第二条本会是从事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的社会经济团体,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学仪器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国家教育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本会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全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在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本行业的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
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本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其买,施计划提供依据;
2.开展本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及
法规,监督检查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及法规的贯彻执行:
3.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国教学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进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4.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推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
5.参加本行业产品质量的行业检查;收集和返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对企业产品质量进
行诊断与咨询;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发放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前期工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6.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技术市场,开展国
内外技术交流活动。开展技术咨询,促进各会员单位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工作;
7.对本行业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研究,组织本行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工作的经验交流,提高经济效益;
8.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展销会;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出国
展览和来华展览会,开拓教仪产品出口渠道;
9.从事本行业的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调查预测,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促进
国内外信息的传递;
10,针对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维护会
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1.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职工培训和推进人才交流.对本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查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修订、改革劳动工资制度和加强职工
队伍建设的建议;
12.拟订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13.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为会员单位服务;
14.承担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其他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履行入会手续,即为本会团
体会员。
l.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维修的工厂;
2.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经营、管理和研究的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组织。
第六条凡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热心教学仪器设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履行入会手续,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本会举办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受益权;
4.分享本会各项服务工作的成果、情报、资料权;
5.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2.执行本会决议,并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按时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会籍:
1.提出退会申请或声明者;
2.长期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3.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对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或其它事业造成危害并有严重后果者。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
期召开,或召开代表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审定协会章程;
4.选举理事会成员。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理事会
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并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开。
理事会的职责: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修改章程报告和财务报告;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审定协会的重大决策;
4.制订协会具体工作计划,监督计划的实施;
5.协商并选举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6.审定协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7.增补或变更理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常务理事
会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后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或召开
常务理事特别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审议协会的重大决策;
2.审定协会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财务报告;
3.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
4.组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6.选举和聘任协会的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理事长的职责:
1.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2.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3.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以及协会的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4.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的工作,并向理事长负责。
第十四条秘书长的职责:
1.在理事长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
3.审批协会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开支;
4.行使政府部门委托的职权;
5.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工作,并向秘书长负责。
第十五条协会设会长一人或名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
期四年。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
事务和开展各项专题研究。
第十七条因体制、任务有重大变更,本会不适应工作要求时,经会员代表大会
讨论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获准后,协会可以终止活动。终止前,应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经费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协会举办各项公益事业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
3.政府的资助拨款;
4.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