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_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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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文件

杭人考〔2007〕14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和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0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2007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9月 7日至 9日举行,具体为:

9月 7 日 下午 14:00 – 16:30 经济学与价格学基本理论 9月8日 上午 09:00 – 11:30 法学基础知识

下午 14:00 – 16:30 价格政策法规

9月9日 上午 09:00 – 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 14:00 – 16: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和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2、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3、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4、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5、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两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与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被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

根据浙人专〔2002〕74号文件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时间的总和。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底。

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三、试题形式及答题要求。《经济学与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四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作答,阅卷工作为省统一组织实施;《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用钢笔(黑色或蓝色)在答题纸上作答,阅卷工作为全国统一组织实施。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黑色或蓝色)、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辑功能)。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报考全部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只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按规定年限滚动有效。

五、网络报名、现场确认及要求。今年我市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7年5月10日至16日,届时,考生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www.daodoc.com)

考生未按时到现场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考生于2007年9月4日至6日从“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军官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六、考点统一设置在杭州。

七、考试用书征订和考前培训。2007年考试用书仍使用2005年版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考生可直接向中国价格协会订购(联系电话:010-68033566)。考前培训工作由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杭州市延安路508号浙江医药大楼八楼,电话:85067578)另行通知。

八、考试收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6〕141号文件规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按每人每科 60 元(含上缴国家25元)收取。

九、成绩公布。2007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在国家确认后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培训考试网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影响面大,备受社会关注,各区、县(市)人事局及市直主管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考试报名工作。在报考过程中要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严格掌握报考资格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附件:

1、现场确认地址

2、从事价格鉴证专业工作年限证明3、2007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表4、2007年度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

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价格鉴证师 执业资格 考试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各区、县(市)物价局

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2007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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