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学员管理办法_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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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学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员身心健康,促进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管理,规范对学员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学员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各种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教学点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员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各类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四条 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学员均是经本人自愿报名,旗(县)、盟(市)卫生行政主管理部门审核,由教学单位正式录取的学员;被录取学员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至教学点缴费报到,参加学习。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教学点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教学单位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学员要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条 学员从开学之日起开始考勤,考勤按迟到、早退、旷课、请假记载。考勤情况载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要安排好自身工作,保证学习时间,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应积极做到“一个遵守、二个转变、三个达到”:即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实现在职人员身份向学员身份的转变,工作任务向学习任务的转变;达到学有所获、学有所用、学有所成的目标。

第十一条 学员应切实履行和遵守教学单位有关教学学习管理

规定,并落实上课“六不”和“一自觉”:

1、不吸烟;

2、不使用通讯工具;

3、不随便进出教室;

4、不迟到、早退;

5、不在课堂上做与课堂无关的事;

6、不影响课堂纪律;自觉按要求进行学习。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学员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各教学单位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表现好且全勤,经教学点民主推荐,报教学单位审批同意,可评为优秀学员,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及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优秀学员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听课、记笔记,积极思维,勤于钻研,成绩优异;严格自我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团结同志,讲文明、讲礼貌,热心班级活动。

第十七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教学单位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依情节严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

除学籍等。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学单位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教学点实施学员管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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