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_xx镇街道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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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重视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加强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优良的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整洁的街道市容和环境卫生,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尊重市容和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街道办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沿街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残墙断壁和有碍观瞻的空地应及时进行修正改造。在临街阳台、窗户和街道两侧不得乱吊乱挂、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第七条

在街道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除按规定审批外,应当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并定期维修、油饰。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完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广告必须张贴在制定地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和一切商业性宣传车在街道进行广告宣传,必须争得街道办的审批同意。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移动、拆除、改造、停用。对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九条

临街数目、绿篱、花坛、草坪登应保持美观、整洁。栽培、整修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除。

第十条

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街道办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街道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外型完好。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百汇、煤炭、麦草、沙市、垃圾等散装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遗漏、抛洒。

第十二条

街道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场地干净清洁。

第十三条 人行道地砖铺由沿线单位或个人出资,街道办按照规划,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严禁在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非法广告宣传品。凡在街道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须经街道办批准。

第十五条

沿街搭建遮阳棚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及各种人力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和位置,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七条 流动摊点划行归市,一律进店经营。严禁店外摆摊设点。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街道严禁设立废品收购点、售煤点、露天洗车台。

第十九条 街道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负责保洁,沿街单位、工商户及个人负责各自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清扫街道上的积雪、积冰,按划分区域责任片段,组织连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及时清扫。

第二十一条 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不得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第二十二条 街道生活垃圾的收集、运送、处理,由街道办统一管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三条 街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翻建、修缮装饰房屋所产生的垃圾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街道办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处以警告、罚款、暂扣物品、暂扣车辆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元以下罚款:

1.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2.在垃圾容器外乱倒垃圾的;

3.在厕所便池意外的任何地点倾倒粪便或在街道、人行道泼洒污水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1.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的;

2.在建筑物、墙壁、电杆、树木、门窗或其他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的;

3.摊点无自备垃圾容器或者经营场地脏乱差的; 4.在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或窗外,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5.在街道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的; 6.不履行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义务的; 7.机动车辆污损不洁的; 8.司乘人员沿途抛洒杂物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在环卫设施周围乱堆乱放、影响环卫车辆工作的; 2.乱扔动物尸体、变质肉类或者将其闲向垃圾容器内倾倒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店外经营或在市场以外经营的; 2.沿街明火炉灶经营餐饮业的;

3.沿街搭建商业性帐篷或为婚丧嫁娶二搭建帐篷的; 4.未经街道办批准,在街道散发传单、资料,设立宣传点、组装宣传车等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的; 5.未经街道办批准,在建筑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上张贴、悬挂标语的,或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时限拆除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或广告内容不健康的; 2.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开挖施工、堆放物料或占道施工;

3.张贴、喷涂无证广告的。

第三十条 凡不符合街道办市容标准、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街道办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处以工程造价5%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移动、改造、停用、破坏、偷盗环卫市政公用设施的,按原价赔偿,并处以原价2—4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二条 侮辱、殴打环卫工人、街道办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前置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任何部门和单位收费必须有《收费许可证》,同意使用《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处罚违规行为必须按照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凭票执罚,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工作人员乱罚款、乱收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由上级主管机构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街道办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及进入街道办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吴镇街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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