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省 瓜 州 县 人 民 法 院_甘肃省瓜州县怎么样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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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秋江诉被告莘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案

【裁判摘要】在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法聚众聚集,聚众扰乱了北京中南海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原告董秋江,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董杜庄镇董杜庄村。

委托代理人董海江,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之兄。

被告莘县公安局。住所地:莘县政府街27号。法定代表人于继谔,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啸,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莘县公安局董杜庄派出所干警。

委托代理人魏金柱,男,1975年6月8日生人,汉族,莘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原告刘秀玲不服被告莘县公安局2012年11月5日对其作出的莘公决字[2012]第0082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秋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海江、被告莘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徐啸、魏金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莘县公安局于2012年11月5日对原告董秋江作出莘公决字[2012]第0082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3月1日董秋江伙同刘秀玲、董海江、董军普、孙彩连、董海明、韩巧芝等人到北京**地区非正常上访被训诫,同年11月4日,董海江、董军普组织策划董秋江伙同刘秀玲、孙彩连、董海明、韩巧芝等人再次到北京中南海等地非正常上访,企图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北京中南海地区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董秋江处15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程序证据:受案登记表,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被传唤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上述证据拟证明处罚程序合法。

二、实体证据:莘县公安局对董海明、董秋江、刘秀玲、孙彩连、韩巧芝、董海江、董军普七人的询问笔录各一份,拟证明董秋江伙同他人两次去北京非法上访,第一次去已经被训诫。

莘县公安局对张英华、董换雷、张丁环的询问笔录拟证明董秋江伙同他人两次去北京非法上访。

董杜庄镇工作人员张守军、董留源、闫广生笔录各一份,拟证明董秋江伙同他人两次去北京非法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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