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甲供材料”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_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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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甲供材料”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

无为县地税局稽查局丁学友

一、“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现状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发包方负责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承包方负责提供劳务和一些辅助材料。据调研: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尤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厂房建设过程中,每年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建设单位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即由发包方提供主要建筑材料(主要是水泥、钢材等),承包方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但双方在进行工程承包价款结算时,建筑商向业主开具工费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结算价款不包括这部分原材料的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样形成了不一致的现象,该如何进行税收征管,目前对“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以下方式:

1、存在着发包方按照“甲供材料”的实际耗用金额缴税,对“甲供材料” 金额,补开建筑安装业发票入账。

2、存在着发包方按照“甲供材料”的实际耗用金额补税,以甲方购买材料金额发票入账。

3、存在着承包方全额(包括耗用全部的工、费、料)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给甲方入账,承包方按开票全额缴税。

4、存在着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

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开具施工劳务发票给甲方入账。上述征管方式存在问题简析

第一种方式:以建筑业发票入账,建筑营业税由甲方承担,这样存在着营业税在甲方该如何列支问题,没有明文规定。

第二种方式:建筑营业税由甲方承担,以购买材料发票入账,这样既存在着营业税在甲方该如何列支问题,同时也存着材料采购价格、耗用数量等厂房、办公楼建设中的相关数据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影响建筑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的征收。

第三种方式:对承包方来说加重成本,因为建筑材料不是承包方购买,但建筑材料的税收还要承包方承但,同时出现收入与税金的不配比,因为承包方的建筑工程收入只有劳务费收入不包括材料收入,而税金则包括建筑材料价款。

第四种方式:容易造成税收漏征

1、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由甲方提供(一般为水泥、涂料、钢材等),建设方购买材料时直接计入开发成本项目,在工程决算时由于签订施工合同时就不包括甲供材,甲供材相关税金也未计提,因此决算时也不包括甲供材料,开票纳税金额中自然也不包括材料的税金,甲供材料产生了漏税。

2、水电费属于动力价款,属于甲供材范畴,水电费在工程决算时一般包括在决算金额中,由施工方开具发票。但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建设方支付水电费时,直接计入开发成本,造成建设方的水电费以建安业发票和水电费发票重复计入成本的问题。

3、工程甲供材料按照合同价决算,材差部分未缴纳税金。建设方将甲供材并入工程决算的情况下,双方按照甲供材料的合同价进行计量,对于材料采购实际成本同合同价的差异部分,没有并入工程总造价中开具发票,材差也未申报营业税。

4、办税服务厅在开票时,对“甲供材料”的纳税情况不能掌握,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后,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如2010年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7年竣工投产的办公楼、厂房只有劳务费200万元缴纳了建筑营业税,而“甲供材料”1100万元没有缴纳营业税,而承建该公司工程的有五家,均是江苏、山东等外地承包商,早已离开无为,给我们追缴税款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办公楼等单位,由于营业税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税收计税依据为全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该如何全额征税?税收的负担者是谁?入账的发票该如何开?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模糊所致。笔者仅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征管问题浅谈一点认识,仅供参考。

二、“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对策

笔者认为要把建筑营业税计税基础作为审核重点,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甲供材料”的税收核算,积极探索“甲供材料”征管新模式,建立健全“甲供材料”税收征管长效机制。

(一)强化税收监管环节。充分利用税收保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通过住建部门提供的招标合同,核查“甲供材料”金额;针对建筑企业流动性强、征收甲供材料税收难度大的实际,将甲供材料税收监管环节前置至建设方,大力宣传甲供材料税收政策,从源头上加强对甲供材料的税收管理;定期由建设方报送“甲供材料”和开发成本列支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强化税源监控。

(二)理顺税收核算方式。实行“甲供材料”营业税的预征管理,或建立起代征关系,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所耗用的建筑材料金额,预缴营业税,或建立起代征营业税,工程结束后由纳税人提出工程结算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建筑项目“甲供材料”营业税的清算,既加强了建筑工程项目的清算管理,又提高了纳税人的主动性。

(三)规范材料核算程序。建设单位购买的建筑业“甲供材料”,必须单独设立科目,单独进行管理和核算,建设单位须凭施工单位相应的申报缴税凭据,将已缴税的“甲供材料”列支相关资产成本。

(四)制定源泉控管措施。一是加强对工程施工进度的管理,建设方按月或按季报送工程进度施工表;二是严格审核建造合同,是否存在代购材料或甲供材的行为,对存在“甲供材料”的,建设方应按月或按季报送材料耗用进度表;三是履行法定程序,事前下达税务文书,明确告知并提醒双方,即建设方和施工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四是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职责以及对建设单位的核查、管理和处罚办法,根据“规范核算、简化操作、尊重历史、分段清理”的工作思路,明确甲供材料涉税帐务处理、政策前后衔接等问题,为规范税收征管提供制度保证。

(五)严格“甲供材料”工程的发票开具。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承包方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前,必须由发包方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如果有,税务人员要调查核实“甲供材料”所耗用的数量、金额,承包方按料工费全额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目的是为防止承包方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包工不包料承建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是没有依据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我省还没有出台有关此类问题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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