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1_学习教师考核办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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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
[日期:2011-12-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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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大 中 小] 甘肃政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评价教师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围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等方面,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教师”是指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学人员;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按照《甘肃政法学院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修订稿)》(甘政党发[2008]76号)执行;管理部门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甘肃政法学院党政管理干部(不含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以教师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完成教学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科研成果、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及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水平。具体分为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考核内容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八条 教师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㈠ 优秀
1、思想政治素质高,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3、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4、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5、廉洁奉公;
6、完全履行聘用合同。㈡ 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高,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3、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
4、参加继续教育;
5、廉洁自律;
6、履行聘用合同。㈢ 基本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3、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4、基本能做到廉洁自律;
5、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㈣ 不合格
1、思想政治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
2、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3、未完成工作任务,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本部门教师的15%。第十条 下列教师年度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本部门优秀比例:
㈠ 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个人; ㈡ 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先进称号。
直接确定为优秀的教师不再参加本部门考核,但须报送相关获奖证明材料、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直接领导随时检查。
年度考核是对教师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完成,最迟不得超过翌年一月底。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应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学生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基本程序如下:
㈠ 学习动员
各考核小组认真组织本组教师学习考核相关政策、规定,明确考核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
㈡ 个人述职
受聘担任各级职务的教师要全面总结考核年度的政治思想、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本小组述职。㈢ 民主测评
被考核人员述职后,部门考核小组组织听取述职报告的全体人员进行评议,监票、计票人由民主推荐产生,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票面分为甲、乙、丙、不合格四个等级。民主测评分(用M表示)最高100分,计算公式如下:
㈣ 定量考核
定量考核分为政治思想表现、学生评价、继续教育和业务工作实绩四项。
1、政治思想考核(用Z表示)。考核小组按照“德”的内容,考核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打分。优秀:Z≥9分;合格:9>Z≥6分;不合格:Z<6分。
2、学生评价(用X表示)。以教务处每年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为准(执行《甘肃政法学院学生评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3、继续教育(用J表示)。教师应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任务和学时(以人事厅和学校下发的《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为准),计10分(其中公共课计5分,业务课计5分)。
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的,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连续两年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应确定为不合格。
当年经组织派出进修学习、攻读学位的教师,未参加公共课的培训和考试,只记业务课分。
4、业务工作实绩(用Y表示)。由各考核小组依据对被考核对象的平时记实、述职报告及其填报的有关凭据,按《教师业务工作实绩记实加分标准》中“各级职务岗位基本任务”项进行计分。
㈤ 附加分考核(用F表示)。此项考核是在定量考核之外,对教师平时超课时、超科研定额及争取项目等,并取得突出成绩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分值。由各考核小组依据对被考核对象平时的记实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凭据,按《教师业务工作实绩纪实加分标准》中“附加分”项进行计分。
㈥ 确定考核结果(用K表示)。由各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对象各项考核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写出评估意见。将同一职务等级的人员按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在本考核小组内进行公示,待无异议后,上报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优秀按最终得分由高分到低分选排,选够为止。最终得分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
㈦ 通知考核结果。考核结束后,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优秀人员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待无异议后,考核办公室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通知册》,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各考核小组,由各考核小组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计分办法:
1、教授:
K=Z+M×10%+X×20%+J+Y×50%+F2、副教授:
K=Z+M×10%+X×25%+J+Y×45%+F3、讲师:
K=Z+M×10%+X×30%+J+Y×40%+F4、助教:
K=Z+M×10%+X×35%+J+Y×35%+F
(注:K=考核结果,Z=政治思想测评,M=民主评议,X=学生评价,J=继续教育,Y=业务工作实绩,F=附加分)
第十四条 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校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校考核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教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因公受伤教师应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确定为合格。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
㈠ 学校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教师,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我校考核。
㈡ 本考核年度新进教师参加年度考核,但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定级的依据。
㈢ 被借调教师由借调单位向我校提供情况,由我校确定考核等次。
㈣ 下乡支农、支教的教师,在挂职锻炼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考核时已回的,由我校考核并确定等次。
㈤ 受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的教师当年不得定为优秀。
㈥ 教师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㈦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教师,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当年受纪律处分或扣除校内津贴者,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教师岗位竞聘、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遇以及解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申报高一级职务资格。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岗位竞聘中在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聘用。
第二十一条 在现工作岗位以来,年度考核结果有一次基本合格的,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等级岗位;有两次基本合格的,视为一次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教师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全校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基层考核小组上报的考核结果;审核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各考核小组必须按照有关考核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政法学院教师考核办法(试行)》(甘政院党发[2005]9号)即行废止。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一:
教师业务实绩纪实加分标准
本加分标准列出教师在岗期间要求履行职责情况,履行了某一项职责者得该项的全分,未履行者得零分。
一、各级职务岗位基本任务
1、教授:
① 系统承担一门课程讲授(15分,公共课教师25分)
② 服从教学安排,系统担任二门以上课程讲授(10分,不含公共课教师)
③ 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15分)
④ 主持校级以上资助项目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实验室建设、教学研究或教材编写工作(20分)
⑤ 承担青年教师导师(5分)
⑥ 指导本科生论文(10分,即指导1人计1分,最多不超过10人)
⑦ 完成定额科研任务(完成部分任务,视其完成任务酌情计分)(10分)
⑧ 必须定期组织学术报告会、研讨会(10分,一年不少于2次,每次计5分)
⑨ 完成院、系分配的工作和参加研究室工作(5分)助教:
2、副教授:
① 系统承担一门课程讲授(15分,公共课教师25分)
② 服从教学安排,系统担任二门以上课程讲授(15分,不含公共课)
③ 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20分)
④ 主持或主要参加校级以上资助项目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实验室建设、教学研究或教材编写工作(15分,公共课教师20分)⑤ 完成定额科研任务(完成部分任务,视其完成任务酌情计分)(10分)
⑥ 承担青年教师导师(5分)
⑦ 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10分,即指导1人计1分,最多不超过10人)
⑧ 每学年至少作一次全院性的学术报告会(5分)⑨ 完成院、系分配的工作和研究室活动(5分讲师:
3、讲师
① 系统承担一门课程讲授(20分,公共课教师25分)
② 服从教学安排,系统担任二门以上课程讲授(5分,不含公共课教师)
③ 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30分)
④ 参加校级以上资助项目的科研、教学研究或教材编写工作(10分)
⑤ 完成定额内科研任务(5分)⑥ 指导本科生实习或社会调查(5分)
⑦ 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10分,即指导1人计1分,最多不超过10人)
⑧ 承担学生辅导员或学生管理工作(10分)⑨ 完成院、系分配工作及研究室活动(5分)
4、助教
① 承担课堂教学(包括辅导教学、实验教学)(30分)② 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35分)
③ 协助指导本科生实习或社会调查等工作(10分)④ 承担学生辅导员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10分)⑤ 参加院、系分配的工作及研究室活动(15分)
二、附加分标准
1、课时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时数。① 每超额完成10%的课堂教学,加1分
② 承担必修课(考试课),每命一门次校级试题加2分 ③ 期末参加二级学院组织的统一阅卷工作,每次加1分 ④ 超额完成学术报告会次数的,每超额一次加2分
2、指导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加5分。
3、论文量化标准(论文级别界定,按甘政院党发[2001]19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在完成定额科研任务外:
① 世界3300等刊物发表者,每篇加15分;
② 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者,A类每篇加10分;B类每篇加8分;C类每篇加5分;
③ 省部级学术刊物发表者,每篇加3分; ④ 一般公开学术刊物发表者,每篇加1分。
4、著作(教材)量化标准[以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技术著作(教材)为准]:
① 专著(主编教材)按总字数,每万字加1分; ② 参著(参编)者按实际撰写字数,每万字加1分。
5、奖励量化标准:
① 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创造奖、科技进步奖、星火科技奖、教学成果奖等奖(定额内人员——下同),一等奖加50分,二等奖加40分,三等奖加30分,四等奖加20分。前3名均按满分加,第4名之后按20%递减加分。
②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发明创造、教学成果等奖,一、二、三、四等奖分别计20分、15分、8分、5分,前2名按满分加,第3名之后按20%递减加分。
③ 获地厅级科技进步奖、高校社科奖、省教育厅教学成果奖、省高校优秀教材奖、省社科联社科奖,省新闻出版局优秀图书奖等奖,一、二、三、四等奖分别计8分、6分、5分、4分,第1名按满分加,第2名以后按20%递减加分。
④ 全国优秀教师、国家劳模、全国“五一”奖章获得者,国家和省部级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国家级优秀专家(教师)、中青年专家加50分。
⑤ 省部级劳模、园丁奖、优秀教师、优秀专家、被确定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333”科技人才、“555”创新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等加30分。
⑥ 省教育厅跨世纪学术(学科)带头人,中青年教师成才奖、“333”科技人才、“555”创新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等加15分。
⑦ 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不含学校)先进个人称号分别加30分、15分、5分。⑧ 本人或本人培养的人员(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或指导的集体获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奖,国家级:一等奖(或第1—3名)加30分,二等奖(或第4—5名)加15分,三等奖(或第6—8名)加8分;省部级:一等奖(或第1—2名)加10分,二等奖(或第3名)加7分,三等奖(或第4名)加5分;地厅级:一等奖(或第1名)加5分,二等奖(或第2名)加3分,三等奖(或第3名)加2分。
共同指导或培养的集体成员按各级得分平均计分(最低分不低于1分)。
⑨ 校级优秀教学奖、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1分;共同获奖者有主持人时,主持人按满分计,其他人员按20%递减加分;无主持人时平均加分。
⑩ 校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三育人”先进个人、教学名师、优秀中青年教师、优秀辅导员(班主任)、优秀共产党员、社会实践先进工作者等,定量加2分。
6、承担课题量化标准(以结项为准):
① 承担国家级课题者,主持人加25分,其他人员在22分基础上按名次分别递减2分(最低分不低于1分)。
② 承担省部级课题者,主持人加15分,其他人员在10分基础上按名次分别递减2分(最低分不低于1分)。
③ 承担地厅级课题者,主持人加8分,其他人员在5分基础上按名次分别递减1分(最低分不低于1分)。④ 承担校级课题者,主持人加5分,其他人员在3分基础上按名次分别递减1分(最低分不低于1分)。
7、创新、效益量化标准:
① 科技成果通过推广或转化后形成产品,并有一定市场占有率,为学校创纯收入每5万元加1分。
② 科研成果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被推广形成广泛模式者加5分。
8、进修培训、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成绩合格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① 国际级(含国外访问)加8分; ② 国家级或教育部直属高校加5分; ③ 省部级和部、省属院校加2分。
9、在上列加分项中,均以当年为准,奖项重复,记最高的一次;同一项目获多项奖,只计最高的一项。
三、违法违纪扣分标准
1、受到党内处分者,警告每次扣10分,然后以2分为级差,分别推算高一级处分所扣分。
2、受到行政处分者,警告每次扣5分,然后以2分为级差,分别推算高一级处分所扣分。
3、发生教学事故者,一般教学事故每次扣5分,严重教学事故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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