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人民法院设置行政协调机构的构想_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设置行政协调机构的构想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
设置行政协调机构的构想
——记暑假带薪实习的一次深深思
姓名:任兵班级:2010级行政管理1班
摘要: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内设部门过多而杂,特别是司法行政机构过细使得整个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效率极其低下。我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机构的设置应真正地贴切基层人民群众,真正地符合基层人民群众案件的小、杂、多的特点,设置相应的应变处理的行政协调机构,将法院内部的各个部门、各人员以及各案件进行有机的协调统一,使得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科学设置法院内部机构,改变现有人员配置的不合理性,增强法院管理能力,提高法院的行政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关键词: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协调行政机构设置效率
引言:2012年的这个暑假,我与教科学院的一位学生一同到垫江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带薪实习。在这个实习期间,我在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官办案,了解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状态,认识法官与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时的思维,注重了解程序性原则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具体实行,认识与探索犯罪分子的心理过程,初涉我国法官的工作及待遇情况,具体了解办案经过,对公正是否得到实现,理论是否一致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了解认识。而作为非法学专业的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我却用我的专业化的思维引导着我对我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有了我自己的新的认识:作为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其工作有着日日处理大大小小的案子上的繁琐性,其所在职位与其所做工作长久不变的机械性,无不让一个人的身心承受很大的压力。与此同时,他们的恪尽职守,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状态也值得赞扬。可以说,他们在承受着官僚制的压力与束缚的同时,也享受着为人民服务所带来的荣誉。而作为新时期的大学生,我思考的不是这些,我思考的是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个组织机构,要怎样才能提高其工作效率,从而使得我们的人民公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一、基层人民法院中存在的现状与问题
我被分配到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进行实习,实习期间,我跟着带领我的徐老师(法官)接触了大大小小的各种民事方面的案子,虽然我不能够以法律的专业视角去理解每一个案子的确切的法律意义,但是,我却运用我的综合性思维从
宏观上来观察这一系列案子以及每一个案子在处理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行为主体及各行为主体的动态关系。由此,我将我在民二庭的观察所得如下:
众所周知,基层法院接触到的各种民事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及案件事态性质几乎都较轻,通俗的讲,这些所谓的案子基本上是我们平常所称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几乎都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解决。但是,我们的法院在处理这些案子的时候大部分都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性原则进行审理案子(很小的一部分是通过协调解决的),而就此带来的是法官办案效率的低下,没有达到真正高效为人民服务的目的。我们都知道,法官在一接受案子的同时便可以询问双方是否可以接受协调,如果双方可以接受协调,那么,案件的处理都相对简单了很多,其工作效率也会大大的提高,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法官来说,无疑不是一件大好事。
二、现状与问题的原因解释
那么,就上面所述,既然基层人民法院所面对的大多部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那么我们为何不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呢?对于这个问题,有几个原因可解释:
一是矛盾的激化,不可调和。民事案件的主体双方(原告与被告)的矛盾达到了不可调节的地步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据我在民二庭实习的一个月的日子里,对这些案件的了解与认识来看,许多的案子设计金额很小(几百上千,大多数在三千元以下)脉络清晰,是非明了,孰轻孰重,一看便知。,他们不可调节的原因大多是属于情感性的冲突或理性思维的模糊。有句话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所涉及的各种案件的主体大多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小商贩以及刚步入城镇的城市居民。他们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在对事情的理性认识比较模糊以及情感性冲动大于理智性思维的情况下很容易将事情的矛盾激化(这里的“矛盾激化”指的是案件的主体双方心理上的过激状态,而事情的主次脉络或本质并没有变),双方自行认为不可调节,从而他们将要寻求具有权威化的硬性的最终的解决方式,于是,他们将事情的经过搬到了法院。
二是法院法官及运行准则的僵硬性。我所在的垫江人民法院的内部设置有:
1.办公室,2.政治部(内设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3.立案庭,4.刑事审判庭第一庭,5.刑事审判庭第二庭,6.民事审判第一庭,7.民事审判第二庭,8.民事审判第三庭,9.民事审判第四庭,10.巡回法庭,11.行政审判庭,11.审判监督庭,13.执行庭。14.司法警察支队,15.司法鉴定处16.检查处,纪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据我的徐老师说,该法院真正办案件的一共有在8个庭中的21个人(而整个法院机构队伍大概120人左右),每年要处理大概2000个案子左右,平均下来每人一年要处理接近200个案子,常常每个法官都应太多的案子而忙得焦头烂额,而他本人觉得自己每年的大概200个案子中有许多案子本该分类是有比较清楚的,有些案子的案情本并不复杂,但是,由于立案庭对案件性质的模糊处理,使得有些案子本不该他处理的而非他处理不可。在这个过程中,整个民二庭都是内部独自运作,缺少和其他庭的交流,从而导致有些案件的复杂性。从徐老师的话中我们可以知道:法院中立案庭对案子的性质的鉴定存在性质上的模糊,而每个法官的案子又比较多且性质比较凌乱,法官对案子的协调难度加大,从而影响处理案子的效率。
三是法官与民众存在意识上的对立。因为基层法院所接触的是大部分的普通民众,中国传统上,民众有仇官心理,而大部分的法官居官自傲,对待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案件都采取冰冷甚至马虎的态度,从而导致案件在法官想显示自己的“官威”或当事人又怀着一点小小的“仇官”的心理上,造成了的心理距离疏远下的案件程序上的复杂化。
三、问题的解决措施
从以上种种原因及现象表明,我们当前的基层法院的内部的运作的协调交流性非常之少,这里的交流涉及到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交流协调,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流协调,各庭在处理各案件上的协调以及立案庭对案件性质的判定的相关协调。这些不协调或协调较少导致了整个法院系统运作的僵化,影响了其工作效率。法院没有了好的协调,就想被阻断的河流,死水困住一潭而没有生机与活力,更加地失去了新时代赋予法院工作高效率的时代意义。因为我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而我看问题多半要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法院内部的管理同行政管理没有实质性差别。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首先它也是一种机关,而大家都知道,管理中要遵循一般行政规律,而我在此则偏重于法院内设机构及相关的人事管理,提出在法院内部设置一个新的机构:行政协调机构,可在此虚称“行政协调庭”。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改变基层法院配置的不合理性,对解决法院内部的协调性问题有较大的裨益。下面,我将以我在大学里学到的不多的专业知识来对我这个虚拟中的“协调庭”充实他应有的血与肉。
“行政协调是行政主体为达到一定的行政目标而引导行政组织、部门、人员之间建立良好的写作关系以达到共同目标的管理行为。”我在此引用了《西方行政学说史》怀特对行政协调的定义,我本人认为,该定义对我所构想的法院内部的行政协调机构的定义基本一样。
该行政协调机构是一个综合各个执行审判之责的综合性的以委员会形式存在的具有审判与协调之职的机构。针对基层人民法院处理事务较为繁杂的特点,管理层次当少,幅度可大。这样,易发挥该组织成员的满意感和创造性。该行政协调机构实行直线制组织结构,由副院长一人来担任行政领导,其余各成员(法官)由各具体实行审判之职的职能庭抽出一人组成,人数大概5-7人左右(德裔美国心理学家认为:当一个群体机要做出高质量的决议,又要取得协议时,最好由5-7人组成)。内部人员实行依次实行论调制度,每次一个人。轮调制度可以让人员可以在不同的部门工作,更加深刻的了解别的部门的工作内容。当回到原来的部门时,就能更多地站在别人的部门来看事情。轮调尽可能在初期的时候进
行,因为事业发展越高会越有专攻。可以选择三年一调,或者有培训生的制度,挑选一些人,让他们两年内走完所有的部门。就像树一样,如果根基打得深,以后会长得越高。这种做法的目标是,在短时间内广泛了解法院各部门的情况,并且可以减少未来部门之间的冲突。该机构人员平级,相互联系,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基层人民法院各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负责处理由立案庭确立的特殊案子,该案子是立案庭在征求案件当事人是否寻求协调解决而得到肯定的回答的案子;负责进行当事人的心理、思想等上的情理关系的协调指导。该行政协调机构有如下几个特点:
1.机构简单,运行快,效率高。该机构实行直线制组织结构,层次少,幅度相对大,行政首长按垂直系统对下级进行管理,指挥和管理职能由行政首长直接行使,不设专门的职能管理部门。样的组织设计完全符合命令统一的原则,且信息沟通方便。统一协调能力强,效率高。
2.副院长(行政首长)直接领导,加协调强决策速度。在协调过程中,行政首长的裁定就是最后的决定。因为在协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矛盾乃至冲突,机构中的来自各部门的法官在协调过程中总是争诉各自的理由。为了及时有效地协调,副院长(行政首长)的裁定是最后的决定。
3.处理案件的来源具有其民主性。行政协调庭处理案件是经过立案庭通过当事人应允可以协调的情况下而来的。它遵守了当事人的意愿,符合自愿原则,具有显性的民主性。
4.论调制度,使庭内人员综合能力更强。通过论调制度培训出来的人员,不仅在法律专业知识能力上有加强,且对各部门的工作能容都有熟悉的了解,这为未来的协调工作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四、结论
综上所述,围绕整个法院系统来说,行政协调庭很好的解决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部门与部门不协调、法官处理案子的不协调以及官民的不协调所导致的法院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但是,最后我想说,这仅仅只是作为一个非法学专业的在读本科生在他第一次步入国家机构实习所得的一个设想,无论它可行不可行,但是我坚信: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的,至于联系不管是动态联系、静态联系、直接联系或者是间接联系的哪一种,而我们所要做的是将这种联系找出来,认识其规律,将不为其人所易察觉的静态联系变为动态联系,将间接联系变为直接联系,从而使每个系统的联系更加的为人所易见和协调,系统的运行更有效率。也许在他们之间需要一座桥梁,而随着人类的不断实践与探索,他们终究会建立起这么座桥梁。那么,我现在做的,就是去试图建立这么一座桥梁。
参考文献:
[1][M]罗哲.管理学[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6.[2][M]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