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管理办法_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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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抽水蓄能电站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惠州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施工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现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各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0:00~0:30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理同意,不得在规定时间之外进行爆破(确保安全的解炮除外)。施工区爆破作业,必须设臵安全警戒哨。一般爆破警戒范围为300米,特殊爆破为400米,并按统一的信号进行爆破。对爆破作业可能影响到的作业面,必须在爆破前通知到位。统一信号由监理监管。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技术规范填装药量,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抽查其是否符合施工及爆破要求。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必须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如防护网、防护罩等设施;对距固定建筑物较近的爆破作业,必须掌握爆破方向;对距人员居住区较近的爆破作业,必须将人员疏散至安全地带才能施爆。危险地段作业,必须将《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在施工前5天送监理单位审批,经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修建的道路,必须设臵明显的路标、警示标志,高边坡、陡岩上修建的施工道路,必须进行安全防护。施工区内所有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必须经监理和广东蓄能发电有限公司惠州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发下简称指挥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乱搭乱建。各施工单位一旦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报监理和指挥部。其中,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报监理和指挥部。每月28日前,必须将当月安全工作月报上报监理和指挥部。上下交叉作业的工作面,必须相互协作。特别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位于上部的作业面进行出碴、打钻等作业时,必须派专人佩戴明显标志到下部进行安全警戒。17 发生下列情况者,应予经济处罚:
17.1 施工作业面的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拒不执行监理工程师停工令的,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17.2 施工区内,凡经监理认定的安全隐患、事故苗头,自书面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三日内必
须无条件执行。否则,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0元;十天后,由指挥部、监理强制实施,费用由被整改方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17.3施工作业面无安全警示牌、标语的,自整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十天内完成。每延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十天后,由监理派人强制实施,费用由被整改方负责,并追究该单位责任。17.
4施工作业面的安全员不佩戴明显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安全员在施工现场不履行职责,有明显违章作业而不制止的,处以罚款100元。
17.5 施工人员现场未戴安全帽,高空、高边坡、陡岩边作业未系安全绳、着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除责令立即停止工作外,每人次处以100元罚款,并累计计算。
17.6 施工作业面使用的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经监理认定后,必须立即整改,五天内整改完毕,每延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整改的,监理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
17.7 施工爆破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处以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7.7.
1施工作业面的爆破人员,未持证上岗者。17.7.2 在规定时间外进行爆破作业的。
17.7.3
施工爆破作业,未按规定设臵警戒哨、未按规定通知到相邻作业面者。17.7.4
施工爆破作业,不按技术规范填装药量者。17.7.5
爆破作业中,未做安全防护设施的。
17.8 未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不许开工,擅自开工者,责令立即停工,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20000元~50000元;情节严重的,由安委会会议研究从重处罚。
17.9
施工单位自行维护、使用的施工道路,无路标、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自整改通知下达之日起,七天之内完成;每延迟一天,罚款500元;十天后,监理派人强制实施,费用由整改方负责,并追究该单位责任。
17.10
无审批手续,乱搭乱建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或擅自改变用途,除责令拆除外,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
17.1
1交通肇事、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超时不报视为隐瞒不报,处以罚款10000元。安全月报
表迟报一天,处以罚款200元,跨月迟报处以罚款1000元;跨两月迟报,建议撤换该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
17.12 上下交叉作业协调不到位、警戒不到位的,一次处以罚款1000元,由此而发生不安全现象及事故的,处以罚款10000元~50000元;后果严重的,由安委会会议研究从重处罚。
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畜力车进场运输和施工;施工和工作确需使用的两轮摩托车,必须办理通行证。沿公路修建临时设施,必须报监理和指挥部审批,不得影响公路的正常使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行车视线。
所有机动车辆进入施工区必须按规定限速行驶,严禁酒后驾驶车辆。32 对下列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32.1 施工区道路路面有明显的障碍物和凸凹不平,边沟阻塞,严重影响交通运输,未及时处理的,每次处以罚款100元,并立即整改。
32.2 公路沿线各类标志、标牌被破坏,公路安全防护措施、公路固定建筑、树木植被被破坏而不汇报、不处臵的,每次处以罚款100元。
32.3 大型机械、车辆,无正当理由停放在主要道路口、交通要道口4小时以上,每次处以罚款100元;影响交通运输,处以罚款500元,并责令转移。
32.4 公路上摆摊设点,打砂、堆放建筑材料,处以罚款500元,并限期拆迁。
32.5 靠近公路施工,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施工完毕后,余料未清理干净的,处以罚款500元,并限24小时清理干净。
32.6 运碴和运料车,随意弃碴料1车,罚款500元;随意在公路上修车,影响交通运输,罚款200元,并限期转移。
32.7 运输车辆无指挥部统一发放的通行证或未公示通行证的每次处以罚款500元;使用车况极差的车辆参加运输,对用车单位处以罚款1000元,并责令迁场。发生事故,从重处罚。32.8 场内机动车辆通行证转借、转送他车使用,每次对领证单位处以罚款500元。32.9 施工作业面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逗留,违者处以罚款100元,并责令开走。32.10 施工区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参与运输,发现1次,对用车单位处以罚款1000元,并责令清退。
32.11 汽车肇事1次,处以罚款2000元,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承担,无场内通行手续的,交由公安交警处理。
32.12 施工现场使用畜力车进行施工,对用车单位处以罚款500元。畜力车在施工现场内肇事,由用车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2.1
3公路旁影响交通视线的建筑,必须限期拆除,自整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七天内拆除完毕,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1000元,十天后,经指挥部、监理认定,强行派人拆除,费用由被整改方负责。
32.14 在施工区超速驾驶者,处以罚款200元,酒后驾驶车辆者,处以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者,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施工用电。
无论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高压设备发生意外,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及供电部门,不得擅自更换高压保险或私自拆除高压电气设备。
禁止使用非标准的取暖电器、加热设备;人员离开办公、生活场所,必须切断电源。44 加强施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用电教育,禁止在电线上挂晒衣物;禁止以电杆为支点安装其他设备,防止造成人为触电事故。
各施工单位,对电气设备、电源线路,必须做到勤巡视、勤保养、勤维护。对用电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各单位必须立即实施,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在所使用的高压设备处,应配备相应规格的消防设备,防止电气设备着火后,事故继续扩大。
高压线路突然停电,用电单位必须立即与供电部门和指挥部联系,不得在安全隔离措施实施完毕前,检修电气设备、线路,以防线路突然送电造成触电事故。
禁止未受过专业培训、不懂用电知识的人检修或安装电气设备,搭接电源。49
发生下列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49.1 计量箱接线端,搭接不符合安全要求。没有固定、安全可靠的配电装臵,该变压器不得带电供电,并限期整改,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500元。
49.2 配电装臵无安全防护措施,使用裸线连接,责令停止供电,并限期整改,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500元。
49.3 配电装臵盒、盖缺1处,处以罚款100元。用导线代替保险丝,每处处以罚款100元,每延迟一天,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符合安全要求。
49.4 跨越施工道路的架空线,低于5米,责令限期整改,每延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一般架空线低于2.5米,责令限期整改,每延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
49.5 洞内照明线,未固定在绝缘体上;临时电源板、刀闸未固定,每处处以罚款200元。49.6 凡在施工作业面等用电场所,使用裸线搭接电源,处以5000元罚款,并立即拆除。49.7 将施工用电转接非指定用途,一次处以500元罚款,并立即拆除;未经允许将相邻单位用
电私自拆除,除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外,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
49.8 各施工单位因用电不符合安全用电规定,造成高压设备损坏、线路失压,以及其他用电单位失电或其电气设备受损坏,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并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
49.9 埋设地下的管线,绝缘损坏,击伤人、畜,除赔偿损失外,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临时用电当天未拆除,造成后果的,除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49.10 办公、生活场所,因安全用电不当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10000元。
49.11 在电源线路上晾晒衣物,以电杆为支点安装设备等,一次处以500元罚款,并立即整改。49.12 电气设备没有配备相应规格的消防器材,限期补充,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100元,直至符合要求。
49.13 擅自拆卸高压设备部件,处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立即恢复。
49.14 未经培训的人员,乱搭接电源、造成用电事故的,除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处以5000元罚款。
49.15 凡经指挥部、监理认定并发出的有关安全用电的整改意见,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500元。
对未使用完的火工产品,必须当日退库,现场安全员必须负责检查,并手续完备。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藏匿、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火工产品,严禁使用火工产品炸鱼、炸兽和作他用。
施工区内,火工产品储存仓库以外的其它所有场所,禁止存放火工产品。
油库、炸药库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检查库内的所有设施的完好状况,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库区内的清洁工作。62 对发生下列情形者,处以1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62.1 油库、炸药库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储存炸药、油料。62.2 购进的火工产品,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62.3 储存的火工产品帐物不相符合。62.4 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同存一室。
62.5 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除罚款外,追究保管人员责任。62.6 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隐瞒不报。
62.7 过期变质火工产品销毁,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62.8 领出的火工产品丢失。
62.9 使用后剩余的火工产品未及时退库。
62.10 违反本章
发生下列情况者,给予经济处罚:
76.1 施工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建立“安全教育管理档案”,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对违章人员每人次处以100元罚款,所在单位处以罚款500元。
76.2 标志牌内容不全或无标志牌,限期整改,每延误一天处以500元罚款,十天后,仍无整改效果,经指挥部、监理认定,派人强制整改,其所有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76.3 严禁在施工区、作业面周围乱搭乱建。违者处以500元罚款,并限五天内整改完毕,每延误一天处以500元罚款。
76.4 所属施工道路畅通,安全标志、设施齐全。缺1项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每延误一天处500元罚款。
76.5 风、水、电管线、施工照明等布臵不符合安全要求,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每延误1天处以500元罚款。
76.6 洞内施工通风极差,排水不畅,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每延误一天处以500元罚款。
76.7 违反本章
懂得灭火知识,能进行消防灭火工作。
厂房、车间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有毒化学物品应专室存放,并专人保管。氧气、乙炔,分室立放储存,并固定牢固,周围严禁烟火和焊接工作。
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在吊臂和吊物下行走、停留。禁止无关人员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停留。
凡担任本章
2000元。
91.5 各类设备必须定责管理,挂牌明示。每缺一项,处以100元罚款。
91.6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当,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并立即整改,每延迟1天,罚款3000元。
91.7 在起吊重物之下指挥、工作、行走,每人次罚款100元。91.8 不着劳保服装上岗的,每人次处以罚款1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
91.9 安全警示、安全规定未上墙的,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每延迟1天,罚款500元。
91.10 能见度低的情况下,进行起重工作,每次处以500元罚款,由此而造成事故者,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
91.11 上下作业,工具不栓牢,设备不固定,造成高空坠物等不安全现象,每次处以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
91.12 因油污地滑造成工作人员摔伤,处以500元罚款。
91.13 危险地段周围没有明显安全防护,没有明显警示牌,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每延迟1天,罚款500元。
91.14 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措施和工作风险分析,现场没有安全规定的,不能进 行作业,并限期完善。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直至完成。
5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发生施工队伍之间的聚众斗殴。发生问题,立即报告监理、指挥部和公安警务区。
各施工单位送人员上下班的货车,必须有1米以上的栏杆,且严禁人货混装,以确保乘车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轮车等营运车辆,禁止在施工区内营业;确因工作需要代步的摩托车,由各单位开具证明,到指挥部办理通行证。
对重点部位如(炸药库、油库、物资仓库)等,必须重点防范,定期检查,防止物资被盗等事件的发生。
公安警务区在施工区内的综合执法行为,必须经指挥部统筹安排,统一行动。100
在施工区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等,各单位必须派人协助处理。
1各门卫值班人员,必须按值班要求,严格控制车辆(客运、载货)进出,不得擅自违规放行。10
2对施工区内的所有固定建筑、临时设施、标示、标志,必须精心爱护,正确使用,不得破坏。10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聚众闹事、阻扰施工、阻挡车辆、堵塞道路。
4施工区内的危房、拆迁房,在火工产品库安全距离内以及阻碍交通视线的住房,必须按规定拆除。
5发生下述情况者,给予经济处罚:
105.1 单位的从业人员凡有违法行为发生,每人次处罚该单位500元;出现犯罪行为,每人次处以5000元罚款。
105.2 施工单位内部发生矛盾,解决不当,引起事态扩大的,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105.3 发生治安、刑事案件,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单位处以罚款1000元。105.4 单位之间发生聚众斗殴,各处以罚款5000元,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05.5 各施工单位用栏杆高度不够的货车,送人员上下班,以及人货混装的,每车次处以罚款1000元。
105.6 客运车辆进入施工区营业,每车次处以罚款100元。
105.7
因人为责任,造成贵重物资、火工产品被盗,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
105.8 不按规定执法,影响施工,处以罚款500元~5000元。
105.9 发生案件,协助调查、处理不及时的,处以罚款500元~5000元。105.10 摩托车未办理通行证的处以100元罚款。
105.11 损坏施工区标示、标志和设施、设备的,除赔偿外,处以罚款100元。
105.12 因单位原因违反本章
章单位按月交到惠蓄安委会的专用帐号。所有处罚款额,全部列入“惠蓄安全奖惩基金”中核算,并用以奖励在惠蓄工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处罚对象,是惠蓄电站工程中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其解释权属惠蓄电站安全生产委员会。
凡涉及事故或严重违章行为,必须有书面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决定。
本办法从2003年11 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各施工单位可依据此办法,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相关措施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