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处理办法_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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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实施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LGzy6.2-0109-12

考试实施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

一、检查清理考场。

二、每科开考前10分钟(第一科前移5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题进入考场。

三、若两人监考,开考前10分钟(第一科前移5分钟)一名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依座号入座。

四、入场完毕后,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题,并认真核对,若发现有差错,应及时请示考务办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开考前五分钟分发试卷。

五、考生得到试题后,监考人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然后在试卷规定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座号及班级。

六、开考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监考人员将缺考学生记入记录单。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以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须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考场。

十、监考人员应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动,并将违纪考生如实填入《考生违纪记录单》。

十一、监考人员在场内,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吸烟,不看阅书报,不闲谈,不抄题,不做题,不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眉县职业教育中心考试违纪处理办法》LGzy6.2-0109-13

眉县职业教育中心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宝鸡理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所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3.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4.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并将处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成绩档案。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者; 3.因第三条1-8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 4.考场上将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工具处于开机状态者;

5.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 6.其他构成违规行为者。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并不得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只允许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补考。将处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成绩档案。

1.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 2.在桌面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3.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双方; 4.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者; 5.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6.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

7.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

8.其他构成作弊行为者。

(六)考试前后纠缠教师,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规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0”。

(七)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本人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成绩档案。

1.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2.带走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者;

5.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双方 6.有其他作弊行为者。7.组织作弊者; 8.偷盗试卷者; 9.请他人代考者; 10.代他人考试者; 11.第二次作弊者。

(八)构成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加重一级处理。第三章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九)考试违规、作弊的确认:

1.考试中的违规、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违规、作弊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并将书面材料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到考务办。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规、作弊,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3.以上记录或反映违规、作弊情况的材料由教务科负责核实,教务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科长签字确认。

(十)违纪行为的处理

1.凡是有第四条、第五条情况者,由教务科作出决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处理;

2.凡是有第七条、第八条情况者,由教务科查证,会同学生科提交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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