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_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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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校园,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教职成〔2014〕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纪律及学籍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机构组成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重大申诉事件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政工处主任、学生处主任、教务处主任、团委书记、学管副主任、相关系老师代表、校学生会权益部干部、相关班级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团委书记兼任。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受理。受理范围:

1.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处理; 2.有关学籍变更的处理; 3.对学校所做出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校团委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系别、班级、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签名。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1.予以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3.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受理范围内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校团委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开展查询和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行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3.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挂号信邮寄、短信通知,校园网发布公告,QQ或微信等交流平台通知等。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学校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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