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01_安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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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码:WT-YG-106-01
物探一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的管理,加大隐患整改力度,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
公司属各单位是识别、评估、整改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并组织实施整改。
第四条
公司设置隐患治理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第五条
隐患整改应遵循“管理、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各负其责的原则。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属各部门及单位。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成立由主管安全领导牵头,各有关部室参加的隐患评估、治理领导小组,对各类隐患的整改工作做到统一领导,全面监控。公司隐患评估、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定年度隐患立项治理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隐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协调并督促落实隐患治理工作的职责;
(三)组织隐患整改的初步评估工作;
(四)组织、协调隐患治理督察工作;
(五)讨论决定隐患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属各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人员组成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督促和监控本单位隐患的整改工作。
各单位隐患治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定期对本单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进行排查,及时发现本单位存在的隐患;
(二)对本单位存在的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初步确定隐患的类型、级别等,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隐患监控措施和隐患整改责任;
(三)将本单位存在的隐患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四)按照公司的隐患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隐患进行治理;
(五)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及时解决隐患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九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发现并掌握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和新产生的隐患,负责组织制定隐患监控措施,并提出整改措施或方案;
(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隐患动态台账,督察隐患整改;
(三)经营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财务主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预算资金的安排,对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管理;
(五)装备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装备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装备隐患整改方案;
(六)基建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基建方面隐患的监控措施和整改方案;
(七)其他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是隐患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协调隐患的排查、评估、立项、整改与监控工作。
第十一条
隐患在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要制订并落实切实可行的防范、监控措施,实行分级监控。一般隐患由公司督察管理,重大隐患由公司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督察管理。
第三章
隐患发现与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公司属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全体员工的监督保障作用,对各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隐患的排查、发现应采取以下有效方式:
(一)自检、巡检:员工有发现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隐患;
(二)安全评估: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隐患;
(三)集中检查:各单位在常规检查或专项检查活动中,应加强对隐患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隐患。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确定相关责任,实施有效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基层单位应履行第八条第三款职责,同时制定隐患监控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隐患评估、治理领导小组,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隐患应组织初步评估,确定隐患的类别和等级,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隐患管理台账、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各类隐患信息。第十六条
需立项整改的隐患,在初步评估基础上,应及时上报大庆钻探工程公司主管处室备案。第十七条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四章
隐患监控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确保任何暴露于隐患下的人员、系统、装置、设施、设备、物料的安全平稳运行,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监控措施(方案),严防事故发生。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必要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五)监控实施程序;
(六)监控责任部门、人员及任务分工。
第十九条
监控措施必须经隐患所在单位生产、安全、技术、设备等有关专业人员论证,并经同级各相关专业主管领导联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隐患立项、整改与验收
第二十条
已经完成的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将调查核实,立项下达隐患治理专项计划。未经确认的隐患治理改造项目,不能以隐患名义,进行治理改造。
第二十一条
根据隐患评估结果,公司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投资方案。重大隐患整改方案,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隐患名称;
(二)隐患类型;
(三)隐患简介(隐患部位、现状、形成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四)主要整改项目及完成时间;
(五)实施计划(列入计划,落实资金,编排进度);
(六)整改责任与分工(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
(七)监督检查及验收要求;
(八)隐患评估报告(可作为《整改方案》附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隐患的类别,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坚决淘汰;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范畴的,列入当年规划计划之中;属于生产工艺上存在的问题,与技术改造一并进行。凡属于生产区域、装置设备中存在的隐患,包括安全防护、监测报警、消防设施、电力系统、各类压力容器管线、危房等设施系统方面的,要列支专项隐患整改资金进行治理。
第二十三条
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公司以外其他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隐患整改工作由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牵头,实施全过程管理。隐患整改完成后,公司应按工程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章
隐患销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完成竣工验收的隐患治理项目,由公司主管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隐患治理项目销项申请,并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申请资料包括:
(一)隐患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问题整改复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隐患治理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隐患信息应及时更新。
第七章
隐患督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相关部门对隐患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主管部门负责隐患整改方案审核及治理实施进度的督察检查;
(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隐患的监控措施的落实以及隐患治理过程生产安全性的督察检查;
(三)经营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对立项投资计划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
(四)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
(五)其他部门按隐患类别和自身的管理权限,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进行督察检查。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隐患整改项目责任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隐患,公司追究隐患整改单位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对及时发现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的隐患,公司有关部门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隐患单位限时组织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于能够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单位,公司将在HSE季度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对于同一个能够整改的隐患,连续两次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仍未按时整改的单位,在公司HSE季度考核中将直接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隐患或对存在的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以及有治理改造条件而不及时组织有效治理的,公司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相关条款如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执行上级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故隐患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危害程度、整改难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二级: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