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3)_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12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3)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重医大„2012‟28号)

各院、系、部、处、室,各学生工作办公室: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以及《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于2009年7月制定了《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经过近3年的工作实践,我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原《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 申诉 处理 委员会 通知

抄送:校领导

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申诉主体为取得我校入学资格,并在学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处理、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校长办公室、研究生学院、外事处、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院系负责人、法学专业教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中,教师代表1-2人,学生代表2-3人。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决定受理或驳回申诉,并负责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

(三)审查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报请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都可直接向学校职能部门检举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核实、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和申诉处理结论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核实、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学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第十二条 申诉的提出。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提出申诉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及提交申诉书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等材料。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第十三条 申诉的资格审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第十四条 申诉的复查核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为9—15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选定,其中应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复查工作的委员确定后,应当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对复查工作的委员提出回避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该委员是否回避。

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结论的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等申诉处理结论,并据此撰写出申诉处理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结论的生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刻生效。对于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报告提交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部门5个工作日重新研究作出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明确告知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若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告知申诉的有效期限。

申诉处理决定书制作3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执1份。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上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按照在校生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非全日制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2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3).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12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3)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医科大学 学生 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医科大学 学生 办法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