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奖惩条例_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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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奖惩条例

XX煤矿 二0一一年二月六日

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为加强职工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维护正常的生产次序和工作次序,充分调动全矿职工从事生产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根据矿实际的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相关文化技术业务知识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罚款100—1000元。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4、发生事故和职工致伤,隐瞒不报、虚报工伤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每年要搞“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按“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方案兑现奖罚。

2、全年各单位无重伤以上事故,轻伤率不超过5﹪,无经

济损失1.00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矿奖励各单位1000元以上。

3、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并有明显效果,经核实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4、对检查或揭发“三违”有功人员,经核实后,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罚款。

1、空顶作业的;

2、井下电气设备有失爆、不完好的;

3、酒后入井的;

4、出现死亡事故的;出现重伤的;轻伤率超过5﹪的;

5、斜井跑车,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6、违章扒车的;

7、入井带烟火的;

8、违章放炮(未按规程规定执行)的;

9、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 ⑴、不按作业规程作业的; ⑵、作业区无规程施工的;

⑶、作业区内事故隐患不排除,干部强行指挥生产的; ⑷、作业区域内违章作业人员不听安全监察人员劝阻的; ⑸、拉门子、给锁口超过0.5米和拉门子3米内拆旧棚的; ⑹、通风瓦斯管理:

①、井下“四风”作业(无风、微风、循环风、不合理的串联风)的;

②、瓦检员未携带手册或未做好“三对口”工作,做虚假记录、假汇报的;

③、工作面瓦斯超限不处理的。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矿的工作实际,凡对在生产工作中有功人员应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也可以给一次性奖金。具体条件如下:

一、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金财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有显著成绩的;

三、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次序和工作次序,维护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政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终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行政警告处分:警告、记过、降薪、撤职、留矿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减发工资。⑴、旷工一天罚款50元;

⑵、连续旷工超过5天,行政给予警告处分,罚款250元; ⑶、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给予记过处分,罚款500元;

⑷、连续旷工超过15天以上,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以上,予以除名。

三、迟到、早退、在工作中脱岗,一次罚款100元,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追究因脱岗而造成的后果,赔偿损失;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立即停止工作,不发工资,严重者按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矿籍。

五、凡利用矿设备和原材料做私活,除没收所做物品进行教育外,令其赔偿损失,态度不好者,停止工作,写出书面 检查和保证书,方可恢复工作,检查反省期间停发工资。

六、试用期间的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

七、凡受过行政记过处分以上两次以后,又因违反劳动纪律构成行政处分者,给予开除处分。

八、一次受公安机关教养、拘役、强劳者、给予开除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刑者,一律开除矿籍。

九、职工因事不能上班者,一定要逐级履行请假制度,不履行请假制度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十、因病或工伤需休息治疗者,休工诊断书必须在三日内交主管领导批示,否则按旷工处理。伤病痊愈后,可根据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如不服从安排的,停发工资。第三条 对受处分的职工未达到教育的目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根据错误情节、性质、本人表现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全面考查决定。各部门要有书面材料,签订具体处理意见报劳资科。

一、受处分的职工认为处理不当,有权在处分公布后十日内逐级提出申诉,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对无理取闹者,应加重处罚。

二、留矿查看期限为一年,只发生活费,不享受矿在籍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查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予以解除合同。

第四章 《矿区治安管理》

凡违反《矿区治安条例》者,视其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警告直至开除矿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者,要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有扰乱、妨碍矿区秩序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有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或者使用火工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有明知赃物而买卖、窝藏、销毁的;有违反以上条例者,处一百至三千元罚款或并处行政警告直至开除矿籍处分。

第五条 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或并处行政警告直至开除矿籍处分。

第六条 有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并处行政警告直至开除矿籍、留矿查看处分。

第七条 矿内职工有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暗娼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并处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矿籍处分。

第八条 矿内职工有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下或并处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矿籍处分,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搞赌博活动的加重处罚。

第九条 更夫、要害岗位人员睡觉、脱岗一次罚款一百元至三百元,造成后果和损失的视其情节从重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理,由公安科、调解组织或公安科民警直接解决。

第十一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公安科依法传讯、询问、取证、裁决、程序审理等职工必须执行。经查实后对情节有隐瞒、撒谎者处一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或者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对维护矿区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和违反《矿区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积极检举揭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和《矿区治安管理条例》或者防止一次治安事件的发生者,视其情节奖励一百元至伍佰元;

二、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和检举揭发者,一次奖励一百元至一千元,对重大案件可视其情节,按损失价值的 20﹪给予奖励;

三、对更夫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半年内不发生案件和事故者,给予奖励二百元;连续三年无事故,晋升一级工资或发给现金奖金一千元,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各种犯罪分子和破坏活动勇于搏斗,并避免重大损失者,一次晋升一级工资,视其情节给予奖励;

四、对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能及时报告或者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案件)的发生者,经核实,可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五、对火灾事故积极抢救,避免重大损失者,可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六、对避免损失(事故、案件)一千元以上者和重伤害着,除适当奖励外,可记功一次,记功三次者,可晋升一级工资;

七、各级干部、公安干警,在预防犯罪、避免犯罪和对侦查案件有功人员,也按以上奖励办法对待。

第十三条 矿区治安管理受到罚款二百元以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者,不能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受罚款伍佰元以上者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及受治安拘留者,不予调资升级。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无计划外超生(包括:早婚、非婚,做到先领证,后怀孕),如发现超生或早婚、非婚无证生育者,罚主管部门领导一百元。

二、坚持三个月孕检一次,孕检人数达100﹪、发现问题补救及时,孕检底数清,有名册、填写完整,上述条款达不到的单位,根据情况罚款贰佰元以上。

第二条 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或符合二胎生育条件,没经批准而生育的妇女,经劝阻仍不终止妊娠的,应给与处罚,连续超生的要加重处罚。

一、干部、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生育费自理,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取消一年内评奖、评模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试用期干部和学徒工专工手续长一年。

二、对矿停薪留职经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短期收缴营业执照,最短半年时间。

三、夫妻不在同一单位的,以上各项处罚由双方单位分别执行。

第三条 凡生育一个孩子后,满三个月女职工及无工作家属一律上环,确属有病不能上环者,必须有镇、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方可采取其它综合措施。

第四条 对出现计划外的生育的职工,各部门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六章

交通运输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矿交通管理工作的发展,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提高人们交通安全意识,严格交通管理条例,把我矿交通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事故者和当事人责任:

一、凡非驾驶员开车一次罚司机和开车者各贰百元;

二、开严重带病车一次者,罚司机一百元;

三、司机酒后驾车一次,罚司机贰百元;

四、驾驶室超员,每超员一人,罚一百元;

五、客、货混载一次者,每人每次罚一百元;

六、脚踏板站人一次,五十元罚款;

七、不管好车门、车箱行驶着罚款一百元;

八、收车后,矿外存车罚款一百元;

九、空车在地秤通过或者重车超速,而在地秤上急刹车,处罚款五十元外,如地秤损坏,包赔损失;

十、私自卸煤及其它货物,按货物原价两倍罚款;

十一、不经批准干私活者,按运价加倍处罚;

十二、出门交证货票不符者,按价赔偿;

十三、不服从煤台人员管理和指挥,罚款五十元;

十四、互相拆卸汽车部件者,按部件原价加倍处罚;

十五、将油料、材料外漏者,按原价加倍处罚;

十六、车辆出现大、中型事故者,按矿安监科或交通处理为准;

十七、为机械事故主要责任者,按直接损失赔偿。

十八、职工上下班途中,必须乘坐本矿的通勤客车,严禁乘坐私家车或其它交通工具,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通知附近交警大队,做事故处理。

第七章

生产调度

第一条 生产科是我矿生产指挥部门,各单位按照调度室下发、下达各项生产命令执行;

第二条 对不服从者,追究责任,按其情节处理,确认指挥错误应请示上级主管领导或按上级领导决定执行;

第三条 对影响生产两小时以上的事故,要逐级报告调度室、生产科,按要求追查事故,隐瞒事故查出后,罚款贰百元;

第四条 对影响生产的责任者,根据情况加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单位根据情节和经济损失处罚;

第五条 对机械事故,包括机械设备损失由生产科转交机电科追查,影响生产的由生产科统一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由机电科按机电管理规定呈报处理。

第九章

考勤管理

一、职工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者,按事假扣除日平均工资;一月内迟到、早退三次者,按事假一天扣除日平均工资,记旷工半日;迟到早退超过三次以上者,处分相应递增。

二、职工用餐时,必须在本岗位范围内或公司安排的就餐地点,严禁脱离岗位用餐。

三、假期规定

1、职工有事需提前写请假单。如突遇急事,可用电话找主管部门领导请假后,在补写请假单。报考勤管理员备案。

2、请假4小时(含4小时)以内的,按半日事假计算,请假4小时以上的,按一日事假计算。职工请假前,应找好职务代理人。

3、职工如遇急诊,应请亲属先打电话请假,待急诊康复后,持急诊证明到考勤员处登记,无急诊证明视为旷工。

4、职工请假3天(含3天)以上者,需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无医院证明视为旷工。

5、职工因病办理住院后,应立即通知公司,病愈后将住院证明交于劳资科做病假凭证。

6、其它情况的假期,必须由矿长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章

第一条 本条例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矿内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执行之前,按有关规定作业处理的仍然有效;

第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各执纪、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XX煤矿

二0一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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