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_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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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

管理办法

《长葛市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长葛市市长 史本林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严守基本农田红线,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全市确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59.6万亩,高产、高效现代农业开发利用面积为55万亩。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批准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下列耕地划入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

(三)高产、稳产农田和列入改造计划中的中低产田;(四)农业教学、科研的试验用地和农作物良种培育基地;(五)其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耕地。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永久性基本农田做好以下几项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将永久性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单位的地块和农户,签订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编制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

(二)建立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台账,完善相关图、表、册、数据。

(三)建设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充分反映永久性基本农田地块所在村(组)、图幅号、图斑号、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级、保护责任人、土地承包人等信息。

(四)设置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界桩和保护标志,明确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第八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永久性基本农田监管,强化永久性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建设,实行永久性基本农田动态管理,对划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要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九条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

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面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必须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税费外,并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2倍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属于国家、省、市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交通、能源、国防军工等重点建设项目,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第十一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用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对占用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组织开垦新的基本农田,并调整补充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性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除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外,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弃耕抛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承包人按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荒芜费,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耕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闲置费、荒芜费实行专项管理,并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用于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开发与保护。

第十四条 因设置货场、运输通路和铺设管线等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应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临时使用期满,应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及时还耕。

第十五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进行非农业建设;

(二)造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三)弃耕造林;

(四)未经批准开挖渔塘、采矿;(五)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

(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倾倒垃圾;(七)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搞好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每年对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状况进行检查,并公告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划拨)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第十八条 擅自移动、破坏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并处以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五)、(六)项规定的,由水利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执行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永久性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长葛市土地管理局、农业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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