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_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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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

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操作规范

渝社险发[2014]77号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规定,制定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相关的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

(二)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未领取养老待遇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

二、支付标准

(一)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被征地农转非中青年人员、被征地农转非接续缴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被征地农转非前已参加城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支付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2.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3.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二)被征地农转非没有接续缴费的“4050”人员,支付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2.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被征地农转非接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支付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2.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抚恤金: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接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接续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5个月。4.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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