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三方管理共同规定及奖罚条例_施工现场管理奖罚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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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现场 共同管理制度及奖罚细则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落实各方参建单位管理责职,使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同时使现场各项相关奖罚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业主、监理、总包、分包等参建各方均需严格遵照执行。对现场违规管理、违章作业按本制度实施处罚。

一、管理规定

1、管理组织:为便于本制度的执行,由业主、监理、总包、分包方各指定一名现场主要施工技术负责人为参建方代表,组成现场督查领导小组。督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督促各方按规定开展质量、安全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按本制度实施整改、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经济处罚等措施。

2、检查管理:各方按各自职责和检查制度做好自查、互查工作,根据自检、互检、整改情况,管理一方认为施工存在问题已超出正常验收控制范围或超出质量、安全、进度可控范围,该方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可随时通知其他成员开展督查检查,督查小组成员必须本人亲自到场,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整改措施,按本制度作出处理。

3、验收管理:按规定组织程序开展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和交接验收。验收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把相关技术资料上报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验收时间和验收部位,建设、监理单位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予回复,否则视作验收合格。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必须形成书面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毕报建设、监理单位复查验收,复查合格签字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检查、验收意见的整改管理:各方检查意见需整改的必须口头或书面现场告知施工单位主要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方必须及时组织整改和及时报建设、监理单位整改复查,未经整改复查或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验收。对验收时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施工方不积极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应加以督促并视情况向督查领导小组提出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经济处罚的建议,领导小组应组织会议决定处理意见。

5、会议管理: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管理需要及时召开各项管理会议,落实项目管理精神,会议需其他方参加的应有召集方负责提前一天通知对方。对定期召开的监理列会各方有关人员应准时到场参加,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总监请假。平时主要的检查验收,必须组织检查验收会议,通知各方主要人员到场,落实整改意见。

6、进度管理:施工方应根据合同要求确定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明确阶段性计划完成节点时间,监理列会时应提供书面的进度完成情况和下期计划;如需总施工进度计划调整,施工方应及时通知参建各方。基础、主体结顶时间作为节点控制时间按本制度实施奖罚。建设单位应保证工程资金按约定支付到位;施工期间若遇工程变更或协作单位、分包单位施工进场安排,应确保总体施工进展正常;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7、处罚管理:经济处罚根据处罚对象不同分单位处罚和个人处罚。对参建单位屡教不改、管理责任不落实、严重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管理行为,视情节轻重按制度对责任单位予以经济处罚。违反本制度的个人行为经济处罚,由管理单位对个人实施处罚,督查领导小组督促实施。

二、奖罚条例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随意脱岗,造成现场施工组织人员管理混乱,导致不能响应建设、监理单位发出的指令,屡教不改的处以施工单位每次1000-5000元的罚款。

2、会议处罚:

2.1 所有要求参加工地列会的人员无故迟到,处以100元/人次:无故缺席者,处以200元/人次罚款。

2.2 对于检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书面整改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予以局部停工整改或全面停工整改的处罚。

3、质量问题处罚

3.1 为确保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验收工程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因施工单位未征得参建各方统一意见而擅自施工,处施工单位1000-2000元/次罚款。

3.2凡业主、监理针对质量问题签发整改通知单的,未按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完毕或整改不合格,不得组织下道工序验收和施工,否则按3.1条罚款。

3.3 凡业主、监理针对质量问题签发工程停工整改令,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未征得参建各方统一处理意见而强行施工处以10000元/次罚款。

3.4 凡质监站开具相关质量停工整改单的,处以各参建责任方2000元/次的罚款。

3.5 对检查、验收中多次提出的问题整改后重复发生,组织督查领导小组专项督查,对未按要求执行的责任人,处以100-200元/次的罚款。

4、安全、文明罚款

4.1 现场安全、文明情况经业主、监理检查存在问题的,第一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完毕或整改复查不合格的,组织督导领导小组检查,按本制度实施处罚。凡安监站开具停工整改通知单的处以各参建责任方2000元/次罚款。

4.2 凡业主、监理针对安全、文明问题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强行施工导致严重安全事故的处以10000元/次罚款。4.3基本经济处罚细则(检查项目具体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

4.3.1 未按检查制度组织或参与安全检查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

4.3.2 未按要求做好安全交底及教育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

4.3.3 特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4 未按要求进行工伤事故处理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5 现场安全标志未按要求设置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6 现场围挡未按要求落实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7 现场门卫制度未落实的,处以责任人50元/次的罚款。4.3.8 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排水、排污设施不去等,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

4.3.9 现场材料未按要求堆放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10 现场住宿生活设施未按要求设置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

4.3.11 现场防火措施不到位,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12 脚手架未按要求搭设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13 基坑支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14 模板工程安装、拆除未按要求进行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

4.3.15 “三宝”防护中安全帽、安全带不佩戴的,处以责任人20元/次的罚款。安全网设置不到位,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16 “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不到位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17 施工用电不符合要求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18 物料提升机未按要求搭设及使用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

4.3.19 外用电梯、塔吊未按要求安装及使用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

4.3.20 起重吊装未按要求进行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21 施工机具未按要求使用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22 现场随地大小便者,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4.3.23 现场高空抛物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

5、资料申报处罚

凡工程资料三天内未及时申报的或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导致影响工程验收的,处以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

6、材料封样及进场处罚

未按照合同确定品牌材料进场的,所进场材料必须全部退场,对已用在施工完成部分由督查领导小组确定处理意见,视情节对各责任方处以5000-10000元/次罚款。

7、工期处罚

根据总包所报总工期中明确的阶段性工期要求,节点时间提前完成或延期按1000元/天奖或罚。总工期拖延按照总包合同内处罚条例处罚,节点提前或延期奖罚取消;总工期按合同完成,节点延期罚款取消。

8、各项经济处罚由督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对责任单位的处罚督查领导小组一经确定由二方以上督查领导签字后交被处罚方签字生效,罚金交业主处,以一个月为周期,如被罚方未按罚款单款项在一周内缴齐,业主、监理对施工方有权不在当月工程款支付凭证上签字。对责任人的处罚督查领导小组一经确定,由管理方对责任人经济处罚,由其他方督促监督管理方实施。

9、分包单位、协作单位进场施工,发包人或分包人应及时将本制度进行交底,分包人、协作单位应按本制度执行。

10、建设单位暂收的处罚款,根据工程最终完成情况予以退回;工程最终质量、安全、进度达到合同要求的,全额退回处罚方;否则按情节轻重和配合程度,由督查领导小组确定按比例返还或全额充公。个人罚款由管理单位根据各自制度规定处理。

11、本制度待参建各方督查领导签字后生效,条款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包合同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承包合同为准,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情况,由业主、监理、施工方协商解决。附:各方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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