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_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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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乡镇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以及《中共苍溪县委、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苍委发[200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乡镇卫生院包括中心卫生院、一般乡镇卫生院、分院(地名卫生院)、公共卫生预防保健站,乡镇(中心)卫生院指一般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下同)。

第三条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中心卫生院根据服务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一般覆盖7—10万人口,辐射3—5个一般乡镇卫生院(建制乡镇卫生院),是片区内的业务指导中心。一般乡镇卫生院每建制乡镇设置1所。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可设置为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也可设置为地名卫生院。分院(地名卫生院)为独立法人机构,由建制乡镇卫生院管理。

区内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免有建议权;建制乡镇卫生院对其分院院长的任免有建议权。

第二章 卫生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数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管理。卫技人员原则上要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卫技人员结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层次和年龄结构,逐步形成梯队。

第十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十二条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3、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职工的利益;

4、对卫生院的生存发展和业务技术的提高负责。

(二)院长具有以下权力:

1、对全院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2、对副院长人选进行提名建议,对科室主任进行聘任与解聘;

3、按照规定对卫生院资产进行合理使用和支配;

4、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合理调配;

5、对有贡献或违反纪律的人员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院长必须参加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事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加强对院长的考核管理,根据其工作情况可以进行表扬奖励、批评、函询、诫勉谈话、引咎辞职、免职。对违反法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需新聘人员在有空缺编制的前提下根据岗位条件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被录用者与录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严禁单位私招乱聘。

第二十条 重视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修学习、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等卫生指导与管理工作;

(五)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六)制定健康教育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良好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妇幼保健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

(二)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

(三)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评审工作;

(四)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

(五)做好辖区托幼园所和学校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和指导工作;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费用的审核报销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防保站,受县卫生局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经常性监管工作,业务上接受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的指导。

(四)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五)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械,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对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人及时转诊。

(六)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四川省护理文件书写规范(试行)》的要求认真书写病历;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提高处方合格率。

(七)实行医疗纠纷(事故)连带责任追究制。发生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科室主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其责任轻重,按所赔偿数额划分各类人员承担经济责任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要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加强供应室、手术室、分娩室、治疗室建设,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管理;要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要认真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抗生素,开展处方用药评价活动。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

腹部手术;中心卫生院能开展一般常见的中上腹部手术。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广应用卫生适宜新技术,不断拓展服务能力。开展新技术必须经县卫生局准入审批。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中医药工作,规范中医药服务管理,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按区域卫生规划,对暂不具备条件设置村卫生室的偏远村组,乡镇卫生院要定期派医务人员提供巡回医疗。

第五章 行政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着精简、高效、低耗原则协调内部科室,原则上设置行政科室、临床科室、护理组、防保站。临床科室设内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医技室等。其具体设置由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有床型卫生院和无床型卫生院根据实际确定。但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设立行政办公室,中心卫生院要有专职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及分院要有兼职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上级文件按办文程序和规定运转,并认真贯彻执行。

1财会人员任期经济连带责任追究制。因管理不善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监督审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开展服务项目,认真执行政府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并公开卫生院用药及诊疗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

第四十四条 加强信息管理。

(一)中心卫生院设专职(乡镇卫生院设兼职)人员负责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卫生信息资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网络直报等登记报告制度和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三)要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做好本乡镇医疗、预防、保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及时将有关统计报表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四)有住院业务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病历管理制度,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理病历。

第六章 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的管理

3针,突出“安全发展”主线,面向职工,面向患者,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五十一条 着力强化全院干部职工安全责任意识,院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第五十二条 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高危设备、手术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区域和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方参与,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要求,落实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和科室责任制,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坚持崇尚科学,破除迷信,远离邪教。建立快速沟通的预警机制,排查、疏理、上报、督办的协调机制,维护单位稳定,创建平安卫生院。

第五十五条 加强院内外稳定协调工作,按时兑现职工工资解决其后顾之忧。按时缴纳“三金两费”,确保退休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兑现。

第八章 党风廉政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

5体现传承性,符合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五十八条 加强药品回扣、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不正之风的治理,严格按照卫生部“八不准”和省卫生厅的“五严禁”等规定,规范服务行为。

第五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院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形成领导监督、内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第六十条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努力发展医院文化,以“科学理论武装人,以正确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精神塑造人,以优秀作品鼓舞人”,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认真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加强文明细胞建设。

第六十一条 加强职工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医德医风个人档案,强化监督,促使医务人员遵守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树立良好行业风尚。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清洁卫生制度。全体职工应爱清洁、讲卫生,自觉参加各种清洁卫生活动,把本院打造成环境优美、整洁舒适的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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