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推荐)_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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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旅馆业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旅馆业安全管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法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法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违反治安管理的,实行双罚制,即处罚单位,又处罚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
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导致违法犯罪分子逃跑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包庇罪处理。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一律给予拘留。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视情况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依据《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是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二是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三是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四是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五是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六是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七是对违反旅馆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