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三村规民约_城中村村规民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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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三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加强我村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我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把各项事业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和干部的行为规范,人人都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为繁荣我村经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村庄秩序做出贡献。

第二章

村庄文化

第三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团结邻里、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积极争做和睦邻里、好儿女、好婆媳等先进典型。

第四条:移风易俗,倡树新风,勤俭节约,举止文明,破除迷信,远离邪教、传销等非法组织。

第五条:诚实守信,勤劳致富,见义勇为,敢于担当,勇于同社会不良风气作斗争。支持拥护村“两委”工作,共同建设公平、正义、文明、美丽的家园。

第六条: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行将房前屋后的柴堆、粪堆、垃圾堆“三大堆”清理干净并保持整洁,将垃圾倒入村委指定地点,共同维护村庄整洁。

第三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全体村民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结婚条件申请结婚的,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当月内到村委建立计生信息档案。妇女主任应及时向新婚夫妇提供优生优育、计生政策、权利与义务的宣传与讲解。不在规定时间内建立信息档案的,村委给予200至500元处罚,至档案建立完备前,村委暂不提供计划生育等服务。

第八条:村民生育子女后,应在出生当月内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到村委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顺产3个月内,剖腹产7个月内)放环(符合条件审批二胎的除外);收养子女的,应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严禁私自收养。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放环的(市级以上计生部门鉴定为禁忌症的除外),村委暂不给出具计划生育等证明,同时处以500-1000元的处罚,并暂停该户福利待遇。

第九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到村委申请办理《生育证》。怀孕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怀孕后应及时补办。严禁非医学需要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严禁私自流引产。私自鉴定胎儿性别、私自流引产的,不再补办《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怀孕后申请补办《生育证》的,一个月内村委处以1000元的处罚,以此为基数,每月增加1000元,怀孕三个月以后申请的,处以5000元处罚,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十条: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进行四次健康查体,安排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每一个月进行一次孕情检测。育龄妇女应按时参加健康查体及孕情检测,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与村委联系,并约定时间补查。一次不查体的,村委处以500元处罚;连续两次不查体的,处以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不查体的,处以2000元处罚,并且必须到当地公证处公证未查体期间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否则村委暂不给出具计划生育等证明,暂停该户村民福利待遇。离婚或丧偶后女方不在村内居住、不按时参加村里查体者,村委暂停女方福利待遇。又再婚的,婚后一个月内将计生关系迁出。

第十一条:育龄妇女流出市(县、区)外30日以上的,应先到村委登记备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期间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及时反馈婚、孕、育状况。流出育龄妇女不按时寄回查体证明的,一次不寄回的,村委处以500元处罚;连续两次不寄回的,村委处以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不寄回的,村委处以2000元处罚,并且须到当地公证处公证该次外出期间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否则村委暂不给出具计划生育等证明并暂停该户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因房屋租赁、探亲、投靠等原因流入本村30日以上的育龄妇女,房主必须在一周内上报村委,妇女主任及时查看流入育龄妇女是否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并对持有证件齐全的到街道计生办进行验证。房主自觉配合村委、妇女主任对流入的育龄妇女进行管理,不按时上报配合管理的,村委暂停该户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的奖惩。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妇,根据村情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上级规定的各项计生家庭奖励、优惠、扶持、保障等政策,村委及时按规定为村民申报申请;计生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低保范围,在旧村改造中,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独生子女家庭给予适当的照顾。违法生育的家庭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本章涉及村委对违反计生管理户做出的处罚,违反户不按时交纳的,村委从该户福利待遇中直接扣除。

第四章

土地、房屋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准在口粮地、承包地、空闲地内随意圈占,乱搭乱建,乱栽乱种。违反者,村委给予一个月的期限改正,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的村委给予2000-10000元的处罚,拒不缴纳的从该户村民福利待遇中扣除。其违建、栽种的地面附着物,在旧村改造及其他占地时不予认可和赔偿。

第十五条:承包村内土地不缴纳承包费的,村委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有合同的按承包合同足额缴纳,无承包合同的根据村“两委”研究数额及时缴纳,不缴纳的,按合同或研究数额在该户福利中扣除,并给予2000-10000元的罚款,一并在该户福利中扣除。

第十六条:严格房屋的翻建及维修审批。符合翻建、维修条件的户,向村委申请,村委按民主议事程序审批,户主按1000元/间标准缴纳押金后方可根据村“两委”要求施工,否则属于乱搭乱建。施工结束后,村“两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一个月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押金不再退回,同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拒不缴纳的从该户福利中扣除,该建筑物在旧村改造及其他占地时不予认可和赔偿。

第十七条:支持村民房屋合法出租,增加经济收入,但房主要在租赁之日起7日内到村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自觉配合村委对租赁人的计生、安全、卫生等相关方面的管理。未登记及不配合管理的,村委暂停该户福利待遇,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拒不缴纳的从该户福利待遇中扣除。

第五章 村民待遇和村民保障

第十八条:村民待遇是指在村规民约规定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待遇,包括村内公共设施,土地承包,旧改楼房分配,国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村民各项福利等。所有待遇的发放由村委统一实施,可视村集体经济状况适当增减。

第十九条:村民保障是指村“两委”干部带领广大村民发展村集体经济,壮大村集体积累,让广大村民公平享受村庄发展成果。

1、实施旧村改造,发展村级工业园。旧村改造的集体保障房收益及村级工业园区等保障收益全部首先用于村民福利。

2、国家征地土地补偿款。国家征用土地后,土地补偿款不能分光、吃光,首先确保被征地村民的口粮款补助,然后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及村建设项目,增加村集体收入。口粮款补助实行长期发放,发放标准如下:全村享受村民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以0.83亩口粮地为标准,以户为单位发放面粉,人均多于0.83亩的户不发放,无地户按人口每人每年发放7袋面粉,人均达到0.39亩少于0.83亩的户按人口每人每年发放4袋面粉。

3、为被征地农民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全村农业用地达不到人均0.3亩时,村委为年满18周岁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村民统一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4、村集体股份制改造。依法评估村集体资产,实行股份量化,股权确权到户、到人,让村民利益在法律上得到保障。第二十条:户口管理及享受村民待遇范围。

本村户口管理实行户口迁入审批、登记备案、公示制度。新生儿出生落户村委不再审批,按公安户籍管理规定各户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到村委备案登记,未登记的按第三章第八条给予处理。合法生育的新生儿在办理登记备案后,符合村规民约相关规定的享受本村村民待遇,非法生育的新生儿终生不享受村民待遇。

正常婚迁及其他户口迁入严格按已经通过的村规民约相关规定,必须由村委按落户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迁入。迁入的户口定期在村公示栏内张贴公示,并注明是否享受村民待遇等相关信息,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

1、原始村民,指单干分队前就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农业户口户,可以享受本村的一切村民待遇。

2、单干分队后迁入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农业户口户,以家庭为单位,年满30年的可全额享受本村的一切村民待遇,不满30年的以实际年限按比例享受(迁入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有女无儿户,只允许一个女儿结婚办理女娶男公证手续,可享受村民待遇,其女婿、外甥可落户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其余女儿不能再办理女娶男,且婚后三个月内应将户口迁出。

4、2001年3月17日以后,出嫁女户口未迁出的,不接受其配偶和子女来本村落户,其配偶及子女亦不享受村民待遇。

5、出嫁女户口迁出以后,因丧偶、离异等原因,户口想迁回本村的,不予接收。

6、本村媳妇丧偶再婚,在本村有独立房产且居住生活的,照顾女方及子女享受待遇,不接受再婚后的男方及原男方子女来本村落户,男方及原男方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

7、离异后的本村媳妇,在本村无独立房产也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离异后三个月内户口迁出,逾期不迁走的,视为户口空挂,同时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8、从本村考出,1997年以后(含1997年)毕业的大中专生,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可回原籍落户,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民待遇。

9、从本村考出的在校大中专生及从本村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村民待遇,义务兵在部队转为专业士官转业后未经安置或自谋职业的,可落户本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民待遇。

10、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11、原为本村村民,在外工作,退休后,且在本村有独立房产,提出回原籍居住生活的,可回村空挂落户,需服从村庄管理,但不享受村民待遇。

12、男方父母是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男方原为本村村民,但现在不是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一直在村内居住生活的,媳妇是农业户口,女方可落户本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民待遇。但媳妇是1997年(含1997年)后全日制毕业生的不再分农业、非农业户口,只要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女方可落户本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民待遇。

13、男方现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媳妇是农业户口,女方可落户本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民待遇。但媳妇是1997年(含1997年)后全日制毕业生的不再分农业、非农业户口,只要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女方可落户本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民待遇。

14、男方现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偶或离异又再婚的,参照第二十条13项执行,但对现女方已满18周岁的原子女,不接受其在本村落户,不享受村民待遇。

15、自2013年7月1日违反计生政策户,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未缴纳的暂停该户的福利待遇,依法缴纳后恢复待遇,但所违法生育、抱养、寄养的子女终生不享受村民待遇。

16、2012年6月15日前结婚,男方系本村村民或原为本村村民,其媳妇是农业户口,现在要求迁入,其媳妇和孩子每人补交村公积金1000元,以此为基数,女方自结婚登记之日,孩子自出生之日起,每人每年再补交100元,补交至2012年6月15日,2012年6月15日后出生的孩子不补交公积金。

17、对原为本村村民,各种原因已迁出(含随父、母带出,升学,就工,办理成城镇户口等)的,不接受其回村落户(上述第二十条第8、9、10、11项除外),不享受村民待遇。

18、对不拥护支持村民会议决议,阻碍村庄发展,侵害村集体及大多数村民利益的,暂停其福利待遇,直至该户按村委规定予以纠正为止。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村规民约规定,新享受村民待遇的,自本村规民约通过之日起开始享受。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按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后,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党员、村民代表要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自我严格遵守该村规民约的同时,影响和带动亲属及其他群众自觉遵守,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村规民约未尽事宜,由村民委员会按有关程序补充修改后,纳入本村规民约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村规民约自2014年6月28日起执行。

张氏三居民委员会

201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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