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南宁市农村金融改革_农村金融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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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南宁市农村金融改革
周 娟
随着南宁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发展逐渐向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化转变,对资金的需求也急剧增加,尽管近年来,南宁市在农村金融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其在制度、政策、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南宁市须积极探索农村金融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等,建立适应新时期城乡一体化发展特点和要求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南宁市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资源匮乏
在四大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农村网点基础设施配置差,科技含量低,服务效率不高,能够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组织资源非常有限,无法满足南宁市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需求,且当前大量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渠道流出,农村金融融量存在很大缺口。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滞后。如贷款财税补偿不够、农民有效抵押不足、农民各种权益和财产无法尽快参与农村金融活动等,农村金融配套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二是农村金融风险分摊机制不健全。目前,南宁市还没有专业性农业担保机构,尚未建立起对金融风险的补偿与分担机制,金融机构对成本高、风险大、效益小的支农服务积极性不高。三是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中介机构建设尚在起步阶段,且农村地区诚信意识、金融意识亟待加强。
(三)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不足
当前,南宁市农村金融机构的产品主要局限于对传统业务的补充和更新,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业务创新明显不足;农村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模式单一,订单农业质押贷款等多种融资工具亟须开发与推广。
二、推进南宁市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大力扶持农村金融机构
一要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农业贷款贴息制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农户住房商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二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拨付一定数额的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保险业务补贴、担保基金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农业贷款补贴及奖励、特殊贷款利息补贴、农业风险损失补贴、农村支付结算设施补贴、农村金融产品开发补贴及奖励、农村金融创新奖励、农村金融组织设立补贴等,对各种奖励资金、补贴资金可采取无偿给予方式,对各种发展资金、补充资金则可采取有偿方式给予,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二)完善农村金融支撑体系
农业银行县(市)支行可定位于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村产业龙头企业,采取客户经理制,提供信贷服务和支付结算等特色服务;农业发展银行县(市)支行可
定位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其他县域经济发展重点项目,采取商业化经营,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政府重点工程的落实;农村信用社可定位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流程银行经营,实施社区银行转型,积极发放农民调整产业结构项目贷款、农民消费贷款、农民养殖业贷款等;邮政储蓄银行可定位于农村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采取精细化经营,支持农村商业贸易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信贷组织可定位于农村消费贷款等,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逐步建立财政资金政策性银行资金、商业性金融机构资金以及民间资金、私有资金、外资等多层次、细分工的农村发展资金支持体系。
(三)健全农业担保和保险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研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渔权、生产设施等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尝试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循环贷款,实施多种抵押担保办法,把企业库存产品、原材料、仓单、种养业保单、农业机械设备、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收费权等物品和权利纳入抵质押范围。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建立小额农贷担保基金。
二是积极发展“三农”保险。建立并完善银保互动机制,健全保险业务网点。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探索通过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农村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为普及和巩固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服务;积极稳妥发展种养业保险,拓展农村公路、水利、电网改造等保险业务,开办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涉农险种。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一是创新贷款担保产品和方式。开发农民需要的、适合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如农村住房、教育、医疗、耐用消费品等消费信贷,开办农业科技贷款、劳务输出贷款、农民工回乡创业贷款和农村应急贷款等;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开发“信贷+保险”、“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信贷模式;完善农户贷款联保制度,积极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推出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法定代表人担保、中小企业联户联保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放宽农户小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和期限,开发农民财产、健康、意外等保险产品;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引导生产、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作用。
二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建立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操作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行“农金村办”服务模式,开办金融超市,在农村地区开办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在农民主要聚居地设立ATM机和自助银行,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一站式”金融服务;推行涉农金融业务产品的流程、价格、贷款公开制度,实施“阳光放贷”;健全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制度,加快农村金融现代化清算系统建设。
(五)强化农村金融机构监管
一是建立监管机构依法监管、金融企业内部控制、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积极开展审慎分类监管,如对村镇银行全面实施审慎监管,对贷款公司重点发挥好投资人的监督制约作用,对农
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实行社员自律管理的监管责任等;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实行与持续监管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健全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落实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机制,加强对重点机构和领域的现场检查;搭建监管信息交流电子化平台,完善监管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查处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二是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积极组织企业机构参加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价;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构建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农户经济档案和账户管理,建立农户、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信用咨询系统,实现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咨询系统联网。
(六)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制定《民间金融实施条例》,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通过环境、能源、土地等政策手段引导南宁市民间借贷投向;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严格规范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经营范围,严格内部自律监管制度及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和引导农村地区民间金融行为,依法打击农村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坚决取缔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活动;大力发展非银行信用,拓宽农村居民的金融投资渠道,如农场、林场、专业户及乡镇企业等可通过发行证券(股票、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或通过成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证券投资等。
作者单位:南宁市社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