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_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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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酒泉市《酒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肃州区任教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必须取得每年不少于42个继续教育学分(其中参加区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24学分、参加校本研训原则不少于16学分), 每年新招聘录用的教师当学年度必须取得不少于120个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条 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取得的渠道有: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②学历提升,③网络远程培训,④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⑤校本培训,⑥各种研修提升活动。
第三条 学分初始认定登记的单位为基层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分别在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年度审核认定的机构为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四条 教师参加教师培训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学分卡或培训原始名册、考核结果等为依据;参加学历提升的学分认定以实际参加情况(单科合格证或当年的毕业证)为依据;参加校本培训的学分的认定应以原始培训档案和个人校本培训年度考核表为依据;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学分认定应以管理机构统一考核结果等相关资料为依据;教师教科研的学分应以相应的教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五条 参加由区级及以上教科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区教育局组织的各类进修培训按学时计,按照文件规定的学时数计数。教师参加经考核合格的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特殊情况学分规定办法是:对中长期培训的(脱产一个月以上)每年可计42学分;对短期培训、挂职锻炼的,一般每天计6学分。
第六条 教师参加校本培训。
教师参加学校或学区级研训活动的都作为校本培训。每位教师每年参加校本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必须达16分以上。一般为每个专题培训考核合格可得2学分,须有培训记载、培训笔记。
第七条 各种研修提升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
教师可以通过课题研究、论文撰写、对青年教师的指导、执教公开课和做专题讲座等形式取得相应的学分。
教师主持各级教科课题研究:区级课题得(有课题计划方案和结题报告或总结,下同)1学分,市级得3学分,省级得5学分,国家级得10学分;撰写教科研论文:教师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所撰写的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字数超过1000得2学分,不到1000字得1学分;开展师徒结对:在参与教育共同体活动中,指导教师(要有师徒结对的书面材料)每学年可得3学分;上公开示范课:校级可得1学分,区级可得3学分,市级可得6学分,省级及以上可得9学分;作专题讲座(培训主讲):校级主讲一次(不少于1小时间、并必须有讲座提纲,下同)可得1学分,区级主讲一次可得3学分,市级主讲一次可得6学分,省及以上主讲一次可得10学分;参加教学技能比武及其它教学比赛:获区级一等奖可得1学分,获市级一等奖可得3学分,获省级一等奖可得6学分,获国家级一等奖可得9学分。
第八条 网络远程培训考核结果与学分计算办法,由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参加区级以上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学分,可凭培训单位的学分证明和相关学习考核结果,由区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审核并确认学分。
第十条 教师所得学分只在当年度登记有效,不得跨年度累计。学分经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审核认定后方为有效。第十一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每年12月份由学校认定登记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次年1月份“手册”经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区人事局审核盖章后交由本人保管。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各学校每年都要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估,凡未完成规定42学分的教师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工作。须认真统计出本单位员工每个自然年度参加过的专业课培训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凡计算学分的情况必须要有证据)。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人事监察股负责解释。
肃州区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