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补充规定_北京联合大学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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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补充规定(京联教〔2011〕1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文件规定:“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方可报名参加四、六级考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校期间仅因外语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无法取得学位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达到全国硕士生统一录取标准(须提供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或录取证明);
(二)研究生入学英语考试成绩达到本学科门类(专业)A类地区最低分数线者;
(三)毕业后参加托福、雅思、GRE考试,成绩达到满分的50%以上者。
第三条符合上述情况的离校生向各学院教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审核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受理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学位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
第五条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联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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