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政策问答_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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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实施哪三种住房优惠政策?
【答】三种住房优惠政策,符合条件人才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
1.购买人才住房。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人才购买、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的售价根据建设成本+区域平均征地拆迁成本确定。人才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第一层次人才不高于160平方米;第二层次人才不高于130平方米;第三层次人才不高于110平方米。
2.购房补贴。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人才或人才以其配偶子女的名义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市(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购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第一层次每人补贴80万元,第二层次每人补贴48万元,第三层次每人补贴32万元,名额各100人。
3.租房补贴。本办法所称的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住市场商品房时,市(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租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第一层次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名额各100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上一层次购(租)房补贴名额出现空缺的,空缺的补贴名额可依次下调使用。
以上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金额标准,可视市场房价和房屋租金价格的变化适当调整。
二、本办法规定的三个层次人才如何认定?
【答】本办法规定的三个层次人才的认定,须通过申报->受理->汇总->分行业、分系统进行评审。即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有关行业产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进行评审认定。联席会议根据房源情况和购(租)房补贴名额,按照人才的行业、人才层次高低和人才急需紧缺等情况划分人才层次。联席会议的评审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重点解决创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二是评审时特别注重人才的业绩,能力及贡献;
三是突出人才在某行业某企业某科室某岗位的带动作用,解决技术难题及各种困难问题的能力。
三、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单位)?
【答】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
四、既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又符合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才该如何选择申请?
【答】在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既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又符合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五、哪些人员不得按本办法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限制性条件)?
【答】下列人员不得按本办法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1.在厦已租住、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公有住房,包括房产已交易的;
2.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
4.在厦已有住房或有房产交易记录的现有人才;
5.其他不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人才。
六、哪些人员按本办法申请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可不受户籍、国籍、人事关系的限制?
【答】本办法规定,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可不受户籍、国籍、人事关系的限制,按本办法申请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是指按《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厦府〔2004〕53号)、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持有《厦门市人才居住证》的人才中的高端人才。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引才计划或我市“双百计划”的人才;第二种是已在厦门工作6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能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培育创新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急需紧缺高端科技人才;或能极大提高用人单位(科室)学术技术水平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柔性引进人才申请条件要求较高。
七、柔性引进我市的高端人才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是指一次性签订5年合同吗?续签的可以算吗?之前在外地已评审获得的职称,厦门这边要如何确认?
【答】
(一)申请人须在申请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续签累加达5年以上的不能算。
(二)之前在外地已评审获得的职称,须经厦门有关的职称评审部门审核核实。
说明:目的是要促进高端人才来厦兼职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服务本单位的发展;柔性引进人才申请条件要求较高。
八、特大型企业可申请最多不超过20套住房指标,如何使用?如申请的20套指标用完后,可否申请增加新的指标?
【答】
(一)只有投资、产值或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特大型企业,才能申请不超过20套的人才住房指标,配售给本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包括已引进的人才和拟引进的人才(拟引进的人才待正式引进后再办理享受优惠的有关手续)。企业在申请指标时,须
按规定提交拟分配住房人选有关材料。其中,分配住房的拟引进人才经评审审批后,须先办理引进手续,然后才能享受住房优惠。
(二)特大型企业申请的住房指标不超过20套,取得的住房指标允许在一定年限内用完,但在指标用完之前,其所有的人才不得再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三)企业人才住房指标用完后,如遇增加投资、增加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兼并重组、业务大发展等情况需增加住房指标的,允许企业提出申请,专项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九、企业按投资创业、产值、纳税申请人才住房指标的,可否再申请建设人才公寓?
【答】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建设人才公寓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专项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十、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何时开始受理申请?
【答】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单位凭账号密码登陆厦门人事网
(http://)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申报,由市人事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给予退回、说明原因。市人事局根据人才住房房源下达时间确定当批人才住房申请受理截至时间;当批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截至时间为每年的12月。首批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2010年12月1日本办法实施前,按原人才住房政策(指厦委【2008】7号、厦委办发【2008】14号,下同)已获购买人才住房资格,但自行放弃的,能否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优惠待遇?
【答】分情况予以处理:(1)在厦无房且没有房产交易记录,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2)自己已在厦购房或有房产交易记录的,不得再按《办法》申请包括购房补贴在内的人才住房优惠待遇。
十二、200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引进到厦门的人才,可否按原有政策执行?
【答】200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引进,且符合原人才住房政策规定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但不再按原政策执行。如申请人在厦已购房或有房产交易记录的,不得按新政策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租房补贴,只能申请购房补贴;如申请人在厦仍无房且无房产交易记录的,则可按新政策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购(租)房补贴。
十三、本办法实施前引进的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购房补贴的,需何时购房才能享受补贴?
【答】购房时间必须在本办法正式实施日期后才能享受补贴,购房时间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备案时间为准。
十四、购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经审批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凭有效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向市人事局申请拨付补贴,首次发放为补贴总额的25%,即:第一层次人才2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12万元,第三层次人才8万元。余额在5年内分别按第一层次每人每月1万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60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4000元发放,市人事局统一于每年的6月和11月各发放一次。补贴款额先拨付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十五、租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经审批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租住6个月以上的,凭有效租房合同向市人事局申请拨付补贴,市人事局统一于每年的11月发放。补贴款额先拨付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
十六、对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服务期要求?服务期未满其待遇如何处理?
【答】1.对按本办法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需在厦创业工作满10年。
2.购买人才住房不满5年终止在厦创业、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人才住房满5年不满10年终止在厦创业、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4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人才住房后,人才在厦工作居住满10年的,产权可以转让,政府不再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3、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必须在厦服务满10年,不满10年终止在厦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缴还购房补贴,应缴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个月)×实际在厦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贴,并上缴市人事局。服务期不满10年未按规定缴还购房补贴的,所购商品房不得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