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标准_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
第三次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标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
一、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本次经济普查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上述证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二、未领取证照的个体经营户的界定问题
1、下列未领取证照的个体活动不列入本次普查范围:(1)无个体行医证的个体医生;
(2)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性早市或夜市摊贩及流动摊贩;(3)各种未领取营运证照的客货运输车船;(4)家庭保姆、家庭教师;
(5)农户对收获的(或有部分的收购的)农副产品进行一些季节性的简单加工(如香菇烘干、竹笋、地瓜晒干等);
(6)家庭成员在家承接企业发包的对产品、零部件的简单加工或包装,领取劳动报酬的活动;
(7)居民个人出租或转租房屋,收取租金的活动;(8)无实体店的网络商店。
2、个体建筑业问题。在城镇、乡村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个体劳动者(如:泥瓦工、木工、油漆工等),对外承接工程、单独从事建筑业活动或雇佣人员进行施工、年累计经营活动达三个月以上、完成施工项目并同业主进行财务结算的、作为建筑业个体经营户;受雇于别人(即打工者)的人员不作为个体建筑业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