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件移送问题探析_商业贿赂案件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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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案件移送问题探析
治理商业贿赂一直是近几年来工商部门的重要工作之
一。工商部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涉及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由于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对应关系比较复杂,对什么样的案件可以直接做出行政处罚,什么样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向哪个部门移送,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存在模糊认识,掌握不准,只好一律移送,既降低了工商部门的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司法部门的工作量。下面笔者从行贿与受贿犯罪之间的对应关系入手,对商业贿赂案件移送问题进行分析。
一、行贿与受贿犯罪之间的对应关系
根据《刑法》第八章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一般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互为犯罪对象并均构成犯罪。如给予财物方涉嫌行贿罪的,那么接受财物方可能涉嫌受贿罪;给予财物方涉嫌对单位行贿的,那么接受财物方可能涉嫌单位受贿罪。为了让读者更加直观地掌握他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和犯罪主体之间的区别,笔者绘制了对应关系图如下:
行贿方受贿方
行贿罪(389受贿罪(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行贿罪(393
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391条:任何身份自然人和单位)(387条:国有性质单位)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64条:任何身份自然人和单位)(163条:非国有性质单位人员)
对非国有单位行贿罪非国有单位受贿罪(任何身份自然人和单位)(非国有性质单位)说明:黑体字为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斜体字现行刑法尚无规定
从上图可以清晰地看出,行贿方的四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包括任何身份的自然人或任何性质的单位;而受贿方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即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和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非国有性质单位)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国有性质单位),非国有性质单位无法定受贿罪名,不能构成受贿犯罪。
二、移送标准
为了让广大读者便于理解和记忆,根据上述分析,可将商业贿赂案件分为完全不用移送的案件和符合条件移送的案件两类,分述如下:
(一)完全不用移送的案件。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下列两类商业贿赂案件不用移送,工商机关可以直接处理:一是任何身份的自然人对非国有性质单位行贿;二是任何性质的单位对非国有性质单位行贿。上述两种情况,行贿方和受贿方均不构成犯罪,因此,为完全不用移送案件。
(二)符合条件移送的案件。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符合追诉或立案标准的商业贿赂案件应当移送。为了让读者在头脑中形成清晰的思路,我们根据罪名之间的对应关系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案件
1、涉嫌行贿罪的案件。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无身份限制;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移送标准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虽不满1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案件。根据《刑法》第393条规
定,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无性质限制;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移送标准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行贿数额在10万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涉嫌受贿罪的案件。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移送标准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虽不满5千元,但有下列情形这一的: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第二,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案件
1、涉嫌对单位行贿罪的案件。根据《刑法》第391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无身份和性质限制;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有性质单位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移送标准为: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涉嫌单位受贿罪的案件。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有性质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移送标准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②强行索取财物的;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
1、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案件。根据《刑法》第164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无身份和性质限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给非国有性质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移送标准为: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2、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根据《刑法》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性质单位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移送
标准为:受贿数额五千元以上。
以上三个方面的犯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在此不再赘述。
三、受移送部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两种具体罪名,按分工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对于涉嫌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经济检查局张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