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推荐]_山东建筑大学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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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试行)
鲁建大校字[2006]5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有关精神,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取得毕业资格;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平均学分成绩在65分(含65分)以上;
4.学习期间不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由各院(部)认真审核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思想行为表现,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统一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申报表》,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依据学生学籍档案将审核无误后的《授予学士学位申报表》汇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部)发放学位证书。
4.学士学位获得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犯学位条例行为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
5.对于授予学士学位有争议的问题,由学院(部)填写《学士学位授予评议申请表》,并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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