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节能监察办法_节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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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节能监察
怀化市节能监察办法
(讨论稿)
怀化市节能监察中心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建设我市节约型社会,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推动我市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工作依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监察(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是指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生产、经营、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以下称被监察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编制全市的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怀化节能监察
市经济委员会主管的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县(市、区)节能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市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市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节能监察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纳入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促进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察内容: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对象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二)在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情况;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是否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篇(章)和评估报告送市节能监察中心备案;
(三)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及生产设施、设备、工艺的淘汰或限制使用情况;用能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及设备更新改造中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是否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 怀化节能监察
(五)用能单位加强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情况;
(六)用能单位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制定节能规划及相应的措施;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时完成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市节能监察中心;
(七)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节能岗位和人员设置,节能教育培训,以及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情况;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定期是否向市经委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时,同时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备查;
(八)用能单位遵守能源技术标准,合理配置和维护能源转换、输配和利用系统的设备和网络,降低能源消耗和损耗,提高能源利用率,耗能设备在经济运行状态下工作的情况。
(九)用能单位是否在企业设备折旧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十)采用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
(十一)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发放能源使用补贴的情况;
(十二)用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
(十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怀化节能监察
(十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能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实施监察:(一)统计资料显示超标准用能的;(二)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三)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的;
(四)受理举报或者通过现场检查等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法用能的;
(五)上级机关要求进行节能监察的;(六)其他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情形。
第九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监察计划,定期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监察前7至10天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通知中应明确监察的时间、内容及被监察单位应配合的事项。在受理举报或接受上级交办的任务时,可以安排临时监察,并现场告知被监察单位后实施监察。
第十条 节能监察采取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两种方式。怀化节能监察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对象。办理案件和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采用书面监察,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对象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现场调查:
(一)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向用能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实施监察时,首先听取用能单位或个人的汇报,了解用能状况及用能设备的情况;
(三)现场察看用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设备台账;
(四)节能监察人员制作现场笔录,用能单位或个人应对现场笔录进行确认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监察人员可以对有关场景进行录像、拍照。用能单位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说明。
(五)讨论拟定监察意见、监察结论,并通告被监察单位。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监察要求提供以下证据:
(一)各种原始数据、统计台账、统计报表; 怀化节能监察
(二)产品或设备的技术检测报告;
(三)能源利用监测报告、化验分析报告。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监察人员提取以下证据:
(一)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照片,音像资料;
(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能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不影响现场检查的进行。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掌握节能技术标准,具备相应节能监察业务能力,取得执法资格证件,公正、严明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怀化节能监察
(一)超越节能监察职权监察的;
(二)节能监察时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节能监察的;(四)不受理举报人对违反节能监察行为举报的;
(五)不具有节能监察处罚执法资格实施处罚,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被监察单位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节能监察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节能监察机构审查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处罚听证、复议和诉讼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并将所有证据、有关文书资料整理归档。
上级交办的节能监察案件办理终结,承办单位应将案件的处理结果报告交办单位。怀化节能监察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予以查处:
(一)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二)用能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监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新建建筑工程未设计安装热能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设备购置价格5%~10%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改造、淘汰耗能高的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能源实行包费制的,责令取消包费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由节能监察部门会同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怀化节能监察
第二十三条 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复议的节能监察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复议机关移交有关证据、执法文书等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节能节能监察机构或复议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节能 监察 办法 报:省经委,省节能监察中心,分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
怀化市???办公室 2009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