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办法_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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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维护顺义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02)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进行类别划分,每一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为四个级别,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受区政府的委托负责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履行行业监管(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在分类分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给予指导。

属地管理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实施、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指导新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新建单位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0日内将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范围。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

第一节分类分级

第六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02)分为工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人员聚集、道路交通运输以及其他六类,适用相应的评定标准。(具体行业分类见附件1•六大类行业名录‣)

第七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顺政发„2005‟47号)及相应职责划分,负责以下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电力生产、供应、安装(供电公司)行业。

区民政局:民政社会福利行业。

区人事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行业。

区建委:工程建设(不含电力工程、水务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建筑安装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监管职责;经市建委行政许可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管理职责。区市政管委:燃气、热力、环卫、户外广告、经营性停车设施及燃气、热力管道工程行业。

区交通局:交通运输经营(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汽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和水上(游船)运输行业。

区农委:种植、农业机械行业。

区商务局:餐饮(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指导、管理职责)、商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指导、管理职责)、典当、食盐销售、棉花收购、美容、美发、洗浴、拍卖、市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不含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等)。

区粮食局:粮油收购、储备行业。

区文化委:新闻出版、歌舞、娱乐、网吧、营业性演出、电影发行放映、印刷复制、音像制品和出版物批发零售行业。

区卫生局:卫生医疗行业。

区水务局: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水务工程建设(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行业。

市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公路建设、养护市场行业。

区工业局:区属工业(不含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印刷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制造行业。

区乡镇企业局:镇、村二三产业。

区体育局: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行业。

区林业局:林业行业。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行业。

区外事旅游局:旅游(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行业。

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兽用药品制造、畜牧行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按照评级指标进行打分。评级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四个方面。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分

别表示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标准‣)

第二节 实施步骤

第九条属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给予必要的协助。

工程建设类和道路交通运输类由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直接评定。

第十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属地管理部门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初评结果为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被确定为A、D级的,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第十二条区安委会办公室对评级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联合属地管理部门重新评定,并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分级结果,并在顺义区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区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最终确认的部门进行复核。最终确认的部门应在7日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属地管理部门将分类分级最终结果录入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复评1次。

第三章级别升降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在评分表中扣除相应分数构成降级的;

(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降为D级;

(四)1年内连续受到3次以上(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一级;

(五)存在市、区两级挂账隐患的,级别降为C级;

(六)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出现评定标准中列为否决项隐患的,级别降为D级。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以降级的,属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给予确认,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降级由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因发生事故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后,可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级别恢复,属地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报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确认,确认后7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恢复,由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复评期间生产经营单位级别有升降的,由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改建、扩建以及其他基础信息变更时,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日常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管理。

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其加以监督管理;C、D级单位是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具体关闭办法见附件3•顺义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报请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

(一)工业生产类、人员聚集类、工程建设类、道路交通运输类。

A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

B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二)危险化学品类。

A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属地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其他类。

B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

C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四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

第二十五条分类分级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6‟41号)的规定进行挂账管理。

第五章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组织监管(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A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16学时,对B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对C、D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属地管理部门对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时同前款规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八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属地管理部门例会每月召开1次,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

第三十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分类分级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情况报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每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的组织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第三十二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督查、监察部门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列为督查、监察内容,监督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作为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区政府对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行政正职的绩效考核中。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对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职、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要求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重新确认:

(一)应予评定而未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总数1%的;

(二)级别评定出现错误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抽评总数20%的。

第三十七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频次未达到要求的;

(二)督查中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三)未按要求在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管理系统中及时、如实填报数据的;

(四)对新建或新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导致未能及时纳入分类分级评定范围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培训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区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级别提高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区安全生产进步奖的评选。当选的单位,由区安委会办公室邀请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报道。

被评为A级并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三十九条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四十条A、D级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管理。(见附件4•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挂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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