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_工伤保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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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简要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中的各类工作人员越来越多,因工作人员的伤亡问题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由于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需要,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和法院对工伤案件的审理造成了混乱和不协调,也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本文试从当前工伤保险所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入手,进行粗浅分析。关键字:工伤 工伤保险 制度 措施
一、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认定条件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四、我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1、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而言,我国法律措施显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造成用人单位不能积极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
2、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缺乏刚性的惩罚措施。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其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中,不能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往往是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本来就只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惩罚措施对其毫无意义,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违法行为。
(二)、缺乏配套规定,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形同虚设。
《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也需要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由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雇工无法参加工伤保险,致使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成为虚空,无法实现。
(三)、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各是2个月,劳动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审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但要走完这些程序少则需要一年二个半月,多则要二年以上的时间。因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于程序烦琐、时间过长,部分受伤害职工被拖得精疲力尽,甚至中途放弃。
(五)、超期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难以保障。
《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用人单位是30日,劳动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以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没有工伤认定决定就无法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即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工伤认定决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会适用司法不干预行政的惯例,认为法院无权认定工伤,判决驳回工伤职工的诉讼请求。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有机整体联动。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领导小组,采取首长负责制,开展实质性工作。因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加强与税务、安监、城建、人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伤保险扩面牵头职能,加强督促指导和基本管理,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加大扩面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依法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参加或未按时缴费的企业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局按照《安全生产证许可条例》依法从社保局为农民工强制办理工伤保险。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开展上街咨询、散发宣传单的活动,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营造参加工伤保险利国利民的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高危行业和多发事故企业法人进行针对培训,提高安全生产主动性,做到预防为主。切实解决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特别是要宣传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比具有的优越性(工伤保险支付原则是上不封顶下不兜底,商业保险实行定额支付),增强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积极性。
(三)加强依法征缴,定期通报。
基金征缴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能否收支平衡、安全运转。劳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巴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征缴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要充分利用稽查手段,对参保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费率进行实地稽核,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对多次督促仍不参保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定期通报,对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惩治,绝不姑息,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促其参保。
(四)加大执法力度,扩大影响。
要正确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和劳动用工管理的关系,在经济不发展、企业经营困难、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学习不透彻、企业不懂法的情况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必须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的原则,不断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经宣传教育,屡教不整改,不纠正的,必须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服务水平,通过不断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有计划、有目标、逐户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管重罚,并且在新闻媒体曝光。
(五)转变作风,简化程序。
目前,我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多数是私营企业,如果还是拿着以前的老观念老传统去工作的话,势必将被形势淘汰。我们要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在工作思路上有所突破,要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服务”。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后,在待遇支付环节上社保局要做到方便快捷。因此,最好和县财政局协调能拿出一部分预付费用长存社保局账户上,以备能够及时支付有关待遇。同时,牢固树立了为企业服务、为伤残职工服务的思想,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主动为企业和伤残职工排忧解难。
(六)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首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政府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本级已经开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我县工伤保险基金积累水平能够提高,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其次,在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施工行业,由于有《建筑法》在先,已强制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了商业保险,而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同样也具有强制条款,因此,要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衔接工作。
参考文献:
[1]吴海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文献宗本(J).现代经济,2008(3):91-95 [2]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吴丽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缺失及完善.甘肃理论学刊.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