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员工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_在职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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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员工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员工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展,推进实现《晋城煤业集团中长期人才队伍建设战略规划纲要(2010-2020)》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晋城煤业集团各子、分公司、经费包干单位、机关各处室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集团公司员工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目标和“3451”人才战略规划目标组织开展,要坚持战略性、需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以“建基地、编教材、管教学、尊教师、保投入、强执行”为抓手。
第四条 职业教育培训的目标是:积极推动建设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队伍和高技能的技术工人队伍,强力打造产权代表、经营管理、党群干部、专业技术、岗位技能五类人才,加快构建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梯次分明的人才队伍,为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企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办分开、教考分离”的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集团公司与各二级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管理与办学分开,教学与考试考核分离。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是各级管理者的主要职责之一,各级管理者要把员工培训工作纳入主管领导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并依据一级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组织推进。
第六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职教培训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对企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计划、管理、协调、检查、监督、考核等职能。要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对各二级单位职教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人力资源(职教)部门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员工培训工作的管理、计划、协调、检查、监督、考核等职责。要负责提出本单位的培训需求,对本单位自主实施培训项目进行策划、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负责做好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职工培训相关信息的跟踪和录入,并协同集团公司完成公司统一培训项目。
各二级单位职教中心(培训机构)是本单位开展各项培训任务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员工培训工作。各二级单位下属区队(站、所、车间五级培训机构)负责根据本单位培训计划组织完成好本区队的员工培训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是集团公司的职教培训基地,负责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培训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培训、考试、颁验证等工作;负责做好教育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四网合一”教学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培训内容、类别、形式
第九条
员工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对本企业员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企业文化、经营管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操作技能、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开发和训练活动。
第十条
员工培训类别包括新员工和转岗人员培训、安全培训、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操作序列员工培训、学历教育等。
(一)新员工(转岗人员)培训。新进入公司的各类人员和转岗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必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先持证、后上岗”的规定。煤矿及其它相关生产岗位新员工还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中对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员工,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课时,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地面安全生产岗位新员工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
(二)安全培训。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培训对象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必须要保证煤矿及其它相关生产岗位从业人员100%参加安全资格培训,100%持证上岗。
1、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具体指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经理),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的初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两类,A类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
高造诣的人才队伍。
1、任职前培训。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参加任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科学、干部管理、财务管理、党群管理、依法治企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及相应领导岗位所需知识。
2、政治理论培训。经营管理人员要参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人才观,着重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指导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能力。
3、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经营管理人员要参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培训,学习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理论和集团公司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4、各单位要有计划地根据需要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每5年参加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三个月。
5、鼓励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国际公认、知名度高的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证。
(四)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要适应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以专业领域带头人、技术专家为重点,打造一支规模合理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凡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员工每年均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主要项目包括:
1、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资格准入”制度,相关专业和岗位的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对集团公司有相应专业和岗位的从业人员要经过相应岗位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后,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的工作。
2、政治理论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位。
第十一条
培训形式分为集团公司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
1、集团公司内部培训一般包括基础培训、适用性培训、日常培训、目标培训等。基础培训主要指加强员工岗位基础技术的培训和强化基本技能的培训;适用性培训主要指为适应集团公司新的工作要求而进行的培训;日常培训主要指依托五级区队培训基地等在基层开展的强化基本功训练,目的是不断提高操作技能、解决“应会”问题,可以包括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竞赛和表演等多种形式;目标培训指为满足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计划目标所做的综合专门培训,要和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相联系。
2、集团公司外派培训主要包括:对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国家统考和岗位职务培训;选送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知识补充和更新的继续教育;对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证书教育;组织企业人员参加后续学历教育等。
第四章 培训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晋城煤业集团中长期人才队伍建设战略规划纲要(2010-2020)》、各年度企业培训需求分析报告,制定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意见),报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员工教育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报请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及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如需调整,需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的培训机构进行脱产、半脱产培训。
2、参加成人函授学历学习、集团公司批准的外出短期培训、集团公司批准的内部技术、业务等培训班,主要采取定期面授和半脱产培训方式。
3、一般专业技术知识、业务知识,技能训练等由五级培训机构进行,主要采取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的业余培训。
4、新工人的培养主要采取脱产培训和采取名师带徒的现场培训方式。5、集团公司的企业凝聚力、执行力、向心力教育等,采取拓展训练等方式。
第十九条 教学方法。可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讨论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课题研究式、项目指导、现场实习、师徒合同指导(工作经验传授)等多种教学手段;积极推广运用多媒体教学、远程网络教育、感受体验式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十条 成建制委托外培或外请师资的培训项目,在项目实施之前,要由送培单位、处室对受委托单位或师资进行培训能力评估,写出培训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领导、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以半年为周期,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教育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分别在年中、年末对集团公司整体职教培训计划实施和完成的总体情况做出总结和评估。
第六章 资格审定与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负责申领、颁验、登记备案及管理。矿长须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书》;副矿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各单位、各业务部门提出外培申请,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培训机构的承办能力、培训的项目及费用等实施条件,确定实施外出培训的可行性,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示审定。然后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和实际需求,向相关单位、部门下发外出培训通知单。各单位、部门接到外培通知单后,按照培训要求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十条 学历教育审批程序
(一)员工通过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考试被录取后,在集团公司职教中心参加学习的,职教中心统一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培训开发部、员工管理部备案;在其它教学机构学习的须持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培训开发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参加脱产学习的还应与集团公司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和脱产学习协议。
(二)员工报考博士、硕士相关专业在职研究生的学习,须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核并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经考试录取后需到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培训开发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与集团公司签订学习协议。员工报考国家统招博士、硕士研究生脱产学习的,除完成以上相关审批程序外,经考试录取后,如所学专业是集团公司所需专业,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学习期间办理中止劳动合同手续;非集团公司所需专业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八章 职教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职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晋城煤业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财务中心(蓝焰财务部)单独建账。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原煤生产单位职教经费按当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非煤单位按当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所属各单位按照提取额度,全额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其中60%划拨各单位掌握使用,40%由集团公司掌握使用。
不能纳入到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职教经费,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对其提取额度和开支范围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年度职教经费使用预算方案及划拨计划,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季度向各单位划拨,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职教)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章 后续学历教育费用规定
第三十四条
员工参加后续学历教育的学费支付。
(一)员工参加大专、本科层次的后续学历教育,除集团公司特别规定的外,所有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报名费、班费、答辩费、差旅费等)由员工自理。
(二)员工参加由集团公司委托培养的各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如期毕业者,培训费、课题费集团公司给予报销50%(当年学费当年报销)。报名费、论文评审费、资料费等由个人自理。
(三)员工参加由集团公司委托培养的各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学习如期毕业者,培训费、课题费集团公司全额报销;报名费、论文评审费、资料费等由个人自理。
(四)以上情况有专项规定的按照专项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员工参加后续学历教育的工资待遇
员工参加脱产形式的各层次的委培后续学历教育,学习期间不发工资,享受奖学金待遇,奖学金从节余工资中支付。各项保险费用的个人应缴部分从其奖学金中代扣,企业支付部分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年金待遇。
各层次不同工作年限享受奖学金标准如下(每人每月): 学历教育
工龄
工龄
工龄 层
次
满5年及以下
满6年到满10年
满11年及以上
专科、本科
500元
1000元
1500元 硕士研究生
600元
1500元
2000元 博士研究生
800元
2000元
3000元 第三十六条
参加委培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者,学习期间每年报销两次往返于集团公司到培养院校之间的差旅费,每次不超过10天,标准按集团公司出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员工参加由集团公司全额或部分出资的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等后续学历教育,必须与集团公司签订培养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培硕士研究生学习结束后两年内取不到毕业证者,须返还集团公司为其支付的培养费和课题费;委培博士研究生学习结束后三年内取不到毕业证者,须返还集团公司为其支付的培养费和课题费。以上费用如本人有能力支付的由其一次性偿还,无能力时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314持续改进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职教中心及各二级单位承办各类培训任务时,应为培训人员提供良好的培训学习环境,做到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培训教师、教学场地、后勤服务、培训管理六落实。
第十二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职业教育培训评价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对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各个环节,对员工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实施的过程、培训结果的评估、职教经费的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代表集团公司对各单位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价。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对培训开发工作开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培训开发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与处罚。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每年度对在培训过程中或培训后在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参训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晋煤集劳字〔2006〕124号文件《关于下发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