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_乌鲁木齐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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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

作者:未知 发布日期:2011-3-10 点击率: 11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党委,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党委:

《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已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2006年10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更好地吸引、稳定和用好优秀人才,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市党发[2004]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优秀人才包括:

(一)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国内、省内公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专利和发明创造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八)其他需要引进的人才。

第三条引进优秀人才的范围:在市属单位以外工作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引进

第五条加强人才交流工作,搭建引进优秀人才的平台。积极参与人才交流活动,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联系,建立与各类优秀人才联系的渠道;鼓励市属单位以产业和项目为依托,引进相关人才。

第六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原则上在本人所研究的专业领域从事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通过调入的方式引进,也可通过聘用、兼职、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咨询等柔性流动的形式来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八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职称等指标限制。有关问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引进的博士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优秀人才的引进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条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填写《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登记表》,并提供优秀人才的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专利发明、获奖证书等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引进的优秀人才,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办理《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专用工作证》或《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聘用证》。

第十二条调入的优秀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10年的服务协议。协议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我市的,已发放的有关补助需按一定比例退回原补助单位。

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三条已引进的优秀人才,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仲裁。

第三章待遇

第十四条调入的优秀人才,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资制度确定。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可采取项目工资、课题工资、岗位工资等办法支付。

第十五条调入我市的博士,给予一次性8万元住房补助。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引进的,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由事业单位引进的,可参照本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同为引进的优秀人才,一般按一人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调入的优秀人才,视情况发放安家费。以2万元为限。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安家费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调入事业单位的,安家费可参照本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我市落户的,免交城市增容费。子女在市属学校入学的,免收择校费等有关费用。第十八条引进的优秀人才,配偶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40天的探亲假,探亲次数累计不超过4次。父母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5天。探亲假当年有效。探亲所需往返交通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第十九条在市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作的,博士每人每月补贴400元;硕士每人每月补贴200元。由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由本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有计划地组织表现突出或连续3年考核定等为优秀的优秀人才公费疗养。属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所需费用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支持优秀人才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人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属于集体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对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在项目完成以后,可从结余的课题经费中提取30%用于奖励。

第二十三条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可推荐优秀人才为“市专家顾问团”成员,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有对全市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职能,负责贯彻落实市委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承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我市优秀人才的管理。市教育、卫生、科技、公安、财政、劳动、编制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每两年对优秀人才和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加大人才资金的投入。市财政在确保每年划拨引进优秀人才专项资金10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递增。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接转下年度使用。引进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七条大力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领导与优秀人才联系制度,经常听取他们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优秀人才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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