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霸王行业现象_霸王行业现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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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春节前后,汽车、房屋等市场又进入了一个销售旺季。在这样红火的市场效应背后,我们仍然听到不少消费者愤愤不平的抱怨。这种抱怨,更多包含的是消费者的无奈:这毕竟是“卖方市场”,势单力薄的消费者又能奈其何?

可喜的是,我们的消费者正在不断成熟。也许在15年前,人们还不懂得“消费者”几个字的分量;也许在10年前,人们还仅仅知道可以对假冒伪劣诉诸法律,无须自叹倒霉;也许在5年前,对商品及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已经蔚然成风;那么今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经意识到,在买卖交易面前必须讲求平等。

当然,要达成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对等谈何容易!老百姓对于以垄断或者行政手段强加于身的“霸王条款”多次发出呼吁,“霸王行业”也是多次被中国消费者协会点名,“3·15”消费者日前后对不平等买卖关系的讨论也是此起彼伏,但是杜绝“霸王现象”绝非一日之功。深层了解“霸王行业”、客观分析“卖方市场”、吸收借鉴合理经验、打破行业垄断坚冰、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这是每个消费者乃至有关机构都要长期面对的挑战。

中国:“霸王行业”霸在哪里

方言

签订协议,如履薄冰;

一旦签订,进入雾中;

上当受骗,朦朦胧胧;

有苦难言,忍气吞声……

也许这是每一位受过“霸王现象”困扰的消费者真实的心理感受。

2004年年底,30余家新闻媒体和中国社会调查所联合举办的中国首届“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公众评出了十大“霸王行业”:电信、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市。十大“霸王行业”基本囊括了老百姓最重要的日常必需品:安身要住房,生活要用电,交往要通讯,生病得医疗,养儿需教育,出门得坐车,存钱找银行,购物到超市……可怜,大家日子过得再简单,也离不开这些行业!

也正是因为这些生活离不开的行业存在“霸王现象”,才令老百姓如此深恶痛绝。之所以把这些行业称作“霸王”,关键在于面对行业中的强迫性规定,消费者是告也告不赢、躲又躲不开,结果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

一位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甚至说,老百姓劳碌一年,原来都在为“霸王行业”卖命。人们不禁要问,难道“上帝”遇上“霸王”,真的无药可救?

“霸王条款”设下多少埋伏?

电信行业:“充值卡过期作废”和“电话收取座机费”已经成为公众最痛恨的“霸王现象”。除此以外,“宽带故障,费用由消费者出”、“使用充值卡的手机,不提供通话详单打印服务”、“手机信号中断,经营者不承担责任”,手机通话双向收费等规定都成为公众投诉的热点。

保险行业:公众普遍反映各家保险公司都是“投保容易,理赔难”。如人保公司的家庭财产险,公司就可以单方面撤消;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等许多险种都存在入保时交了很多钱,但理赔时,公司可以说出很多免赔的理由和规定,让投保者得不到预期的合理赔偿等现象,让消费者大有上当的感觉。

电力行业:公众怨声最大的是电价上涨和随时随地断电的问题。

房地产行业:公众不仅对房地产开发商一肚子怨气,同时对物业公司和房地产中介公司也是怨声载道。比较突出的问题有,房地产商在出售房屋时侵占消费者购房预定金和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等现象;物业公司收取业主费用不替业主服务;房产中介存在的“强制缔约行为”、“强制授权行为”、“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中介方侵占买卖双方违约金”、“中介费超出规定标准”等等“霸王条款”都让消费者受害不浅。

教育行业:教育乱收费已经成为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一种不良现会影响到自己的长远发展吗?一位在电力部门工作的员工说:“消协点评就点评,反正又不能真的拿我们怎么样!”

“人民电信人民办”——这是中国电信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口号,电信行业的高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纳税人分担了大部分投资。但“人民电信”是不是“为人民服务”,服务得如何,是不能不大打折扣的。

近10年来,消费者反电信垄断的呼声不是不高,社会各界的舆论不是不予支持,几乎每年的“两会”都有关于反电信垄断的提案,政府也并非不管不问,从电信一分为二,到二分为三,再到三分为四,从体制上反电信垄断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过。然而,电信还是稳坐“霸王”首位,业内人士指出,就是因为它代表了两大利益:国家的利益和部门的利益。

2004年,信息产业销售收入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已成为中国经济的第一支柱产业。电信既是自然垄断,也来自政府的授权。因为电信行业的创收必须从消费者口袋里掏票子,在利益的驱动下,能多掏绝不会少掏。在全国各地,电信部门的职工是很令人羡慕的:工资高、福利好。电信行业的职工收入曾连续几年高居全国各行业之首。两种利益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电信的“霸王”地位谁能撼动得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陈淮说:“如果是国外的企业、完全市场化了的企业,那还怎么会对它的消费者这样不重视呢?而那些接近于垄断的企业,他们又怎么能关心这些问题呢?比如民航机票的价格和电信服务定价的问题,好多人都一直在呼吁,可结果又怎么样呢?这不是几句话就能解决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说,不顾企业社会形象而单方面制定不平等条款,这本身就是种很不正常的经济行为,受此危害的不仅仅是产生消费行为的公众,还有企业自己。一项经济政策的制定或者一种经济行为的决定是需要决策者有一定远见的,需要着眼于将来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现在。

“霸王现象”何时休

在如何制止和消灭“霸王现象”的问题上,公众普遍认为要坚决打破垄断,让更多的工商企业参与到竞争中来;还有的提出既要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除此以外,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发挥媒体的作用都是被消费者认为能够有效制止“霸王现象”的手段。

在中央国家机关供职的孙先生说,垄断固然是一些行业霸气十足的原因,但垄断并不天然产生霸气,霸气也并不都来自垄断,比如这次入选“霸王行业”的超市行业就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助长这些行业霸气的背后,其实与有些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政府部门应该主动介入、及早介入,把“霸王条款”扼杀在襁褓之中。

一些企业常常以“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为挡箭牌,把消费者的维权请求挡回去。而事实上,合同的解释权,应该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拥有,而“最终解释权”在司法机关,绝不是经营者。法律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抽象和概括,缺乏具体明晰的法律表述,也缺乏救济性的条款。这是我们在加强立法中应该克服的一个缺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谷法官说,立法的价值取向首先要明确,就是保护消费者,保障市场的平等竞争。很多国有企业在打官司时,动不动讲“国有资产流失”、“我是国企,我不赢,你就是危害了国家利益”。这实际是把企业利益混同于国家利益,打着“国家利益”的招牌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毫无疑问,打破垄断不但是现阶段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当务之急,更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过渡期”国际竞争的明智之举。除了国家有关部门从行政等政策角度给垄断打开一个“缺口”外,行业协会也应发挥一定的能动作用。然而,在电信、电平等地位源自后者对关键市场资源的垄断,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邮政、有线电视服务、银行和政府部门中。例如有线电视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客户对服务预先付费,而对服务中断赔偿问题只字不提;银行在办小额抵押贷款时强迫客户用高于贷款数十倍的财产作抵押;墨西哥邮政在投递信件或物品受到损坏时逃避赔偿责任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

当市场上只有唯一卖者,或一个企业拥有绝大多数关键资源时,便产生了资源垄断;而当政府给予一个企业排他性地生产一种物品的权力时,就产生了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同样会造就所谓的“霸王企业”,墨西哥电力公司便是一例。在2003年联邦消费者检察院投诉排行榜上,电力公司以1.2万宗高居第二位。举例来说,2003年2月,墨西哥城市民阿蕾娜向联邦消费者检察院求助,当月她家电费无故上涨到1.8万比索,可笑的是,她家里连电视都没有,怎么会有如此高的电费?联邦消费者检察院调查后发现,阿蕾娜所住区域多数市民当月电费上涨了至少两倍。

在舆论压力下,电力公司后来解释说,几年前电力公司在该区域安装新电表时,因技术人员疏忽未删除旧电表账户,此后电力公司按照新电表记录数据向市民寄账单,而向无流量的旧电表账户按月累计定额服务费。

2003年年初,公司在更新系统时发现,那些无流量的旧电表账户同新电表账户原来出自同一个住址,因此在未向市民解释和征求市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把过去累计的定额服务费追加到2月份电费中。

市民们得知该情况后,试图通过与电力公司谈判解决问题,结果遭到对方拒绝。更加恶劣的是,该地区的停电自此变得非常频繁。由于电力公司属国营单位,因此同属政府部门的联邦消费者检察院在此问题上表现得颇令墨西哥城市民失望。

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墨西哥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重要因素。例如,前不久,墨西哥城波兰科区州际总统饭店在未提前通知客人的情况下,强行在住宿费用中增加3美元水电费,理由是“墨西哥城今年上半年水电费上涨了10%”。消费者协会官员表示,饭店按成本经营是合乎逻辑的,但应当在客人下榻之前作出说明,这是确立双方平等交易地位的前提条件。

再比如,墨西哥私立医院在接收急诊病人时,从不对病人家属说明收费条目,往往病人在出院的时候才发现,就连医生为病人处理伤口的橡皮手套都需要付费……但是,由于此类事件都发生在自由竞争的行业,因此通常商家会出于形象考虑主动作出让步。

目前,墨西哥国会正在考虑修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信法》,而这些修改将基于“承认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从而通过政府干预和立法,逐步消除可预期的和不可预期的不公正待遇”。

美国:以法制“霸”

《环球》杂志驻纽约记者/王波

作为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在反垄断和反不公平交易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立法、执法体系和实践。颁布于1890年的《谢尔曼法》不仅是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也是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

《谢尔曼法》和另一部反垄断基本大法《克雷顿法》,以及其他反垄断、反不公平交易法使美国拥有较其他工业化国家更为严格和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洲空中客车公司的优势。

可见,美国在反垄断方面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是:

一、确保国家利益,照顾企业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保证市场在良性和有效的竞争中健康发展。

日本:软硬两手对付“霸王”

《环球》杂志记者/王晓梅

2004年11月22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宣布,于2005年1月24日对未接受该委员会劝告的三井住友建设等23家公司进行审判。此前,公正交易委员会以在政府桥梁建设竞标过程中,存在私自商定竞标金额等舞弊行为为由,向上述23家公司发出劝告,要求它们停止违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以下称《禁止垄断法》)的行为。

《禁止垄断法》在日本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是日本规定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和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禁止垄断法》颁布之后,日本国内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日本对该法进行了几十次修订。以促进公平和自由竞争为目的的《禁止垄断法》有三大支柱:禁止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卡特尔);禁止私人垄断;禁止不正当的交易方法。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是防止私人垄断及不公正交易、促进公正自由竞争的机构,根据1947年制定的《禁止垄断法》而设立。它隶属于首相,是内阁之外的政府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预。在实施《禁止垄断法》过程中,具有准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性质。该委员会采取委员会制,由主席和4名委员组成。主席和委员须由首相提名,经国会两院同意后任命,任期5年。

作为《禁止垄断法》的监督、执行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各行业、各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是否存在垄断或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行为,并制定、公布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先预防。

根据《禁止垄断法》,公正交易委员会有对涉嫌违法的公司、人员进行调查的权力。当违法行为得以确认后,该委员会须劝告当事方采取相应措施,停止违法行为。未果,则进入审判阶段。一旦被判定违反《禁止垄断法》及相关法规法令,将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者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禁止垄断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为3年以内的拘役,500万日元以内的罚金。

有了严格的法律体系和有力的监督机构,日本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较好的抑制。但与中国情况类似的是,在电力、邮政、天然气、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霸王企业”,其中尤以电信业最有代表性。

1985年以前,日本电信业务分别由两个垄断运营商提供:日本电信电话公司(ntt)提供国内电话业务,国际电信电话公司(kdd)提供国际电话业务。特别是ntt设定的国内电话高额接续费,使外国通讯业难以进入日本。

1985年,日本政府开始对ntt进行改革,将ntt由国有变为私有,在国际长途、国内长途、地区性通信、卫星通信、移动通信、寻呼等7个电信服务市场引进新的国内、国际电信运营商与ntt竞争,打破了原ntt对电信市场的独家垄断,在短时间内使得日本电信业迅猛发展,价格下降,服务内容丰富,服务质量提高。

但由于ntt在日本拥有绝大多数电话线路,其他电信运营商仍须购买ntt现有电话线路和网络展开业务,ntt在日本通信业的垄断地位并未被动摇。一个具体表现是,接续费仍是由ntt单方面制定的“霸王价格”,针对非ntt用户的过高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运营商的进入。

当然,公正交易委员会并没有消极对待ntt的垄断。2004年7月,公正交易委员会就向ntt东日本公司发出劝告,认为ntt东日本公司在出租线路时对其他运营商征收费用过高。另一

方面,公正交易委员会还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召开反垄断法研究会等方式,收集各方意见,不断对《禁止垄断法》中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

谁来掀翻“霸王”?

若木

若干媒体和中国社会调查所搞了个“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评选出了十大“霸王行业”。一时间,关于“霸王现象”、“霸王条款”的讨论在媒体上又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

但是这些活动有用吗?好像不该泼冷水,不过我等老百姓早就心凉了。媒体要诈唬,消协要做事,煽旺一盆火也只是图个热闹罢了,真能燎到这些“霸王孙悟空”屁股上的一根毛吗?

看看评出来的十大“霸王行业”:电信、房地产、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市。这些行业的毛病存在多少年了,媒体抨击多少次了,老百姓告了多少回了,到今天,不仍然是十大“霸王”吗?要想一次把这些“霸王”都掀翻,估计戏不大。消协认认真真评点了半天“霸王条款”,被评企业不一样还是毫不理会吗?

专家说了:消费者要为权利而斗争,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一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样子。只是在我等看来,这完全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不是自夸,我等也是法律科班出身。搞了多年法律,真要斗争起来,也基本没有赢的希望。前些日子,刚买了套房,就陷入了斗争中,偶有收获,但还比不上死的细胞多。

就拿合同来说,看了半天才基本明白,说是格式合同可选择,可该选的地方都已经被划好了。爱买不买,好在是现房,不平等也吃不了太大亏,于是签了吧。银行的按揭合同也得看,明知吃亏也得签,谁让你要借钱呢。但是,房产商和银行可不是一个合同就能解决的,还有一大堆附属协议,光签这堆玩艺儿就签了几个小时,签完之后的感觉是签了卖身契,什么权利都没有了。

回头一想,要是不懂法,看几天也未必能看明白。不过该买还得买,不懂法也许还没有那么痛,两眼一闭,让签啥就签啥呗。至于办理入住到现在所进行的斗争在这里就不说了。总之是以后也真再费不起那工夫了。

说起来,现在的垄断企业也进步了,虽是“霸王”,但不“明火执仗”,而是“软刀子*”,至少让你心里好受点儿。买房就不提了,安电话、装宽带,又和电信扯了一个多月。电信的态度好,但总是不断地给你转下一个部门,然后又回答不了你的问题,又转,转了一圈,最后还得按他们的来。唯一的收获就是电话号码听上去挺吉利,可是也晚装了半个月。就冲这一点,我倒是想请那帮专家自己去斗争斗争,看你有几多耐心。

曾经也想诉诸法律,但自己就是干这个的,也知道诉讼程序走起来是多么可怕,为一小点儿问题,耗费如此多精力,还不知道能不能赢,还是算了吧。本想找个不计利益的律师打打关于电信的官司,一问法官朋友,敢情法院基本就不受理电信的官司。更觉得专家的话太不靠谱。

就算法院受理了,能不能赢还有得说。法官朋友告诉我一案子,一哥们儿看电影,影院说不让带饮料,除非是买他们的高价饮料。一怒之下,起诉了。你知法院怎么想,不少人说既然你看得起高价电影,也就应该喝得起高价饮料,于是败诉。可怕啊,只是这帮大爷知不知道这等高价电影是我们愿意看吗,北京城有低价电影吗?不也就是谈谈恋爱才去吗?本来就冤,现在更冤上加冤了。作家吴思曾总结说,明清的老百姓就是冤大头,可现在的法治社会怎么还让我们更冤了呢?

于是,自己斗不起,还是请媒体吧。虽说大面上的事媒体解决不了,但个别小事也还是有用的。只是,一来“霸王”有一规矩,事情可以商量,但不能坏了规矩,给你点儿甜头是可以的,但“霸王”形象不能变。再说了,现在冤大头

那么多,媒体哪儿忙得过来呢?于是求媒体也得排队,运气好就帮你解决一下,解决成什么样子就看“霸王”的心情了。

说了半天丧气话,也不是说就没希望了,只是请那帮“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高人们少支点儿招,既然您是专家,懂法又有话语权,还是想点儿别的招支给我们吧。别只顾煽起我们维权的热情,再让我们满怀希望地冤一回。

其实这些年,媒体的呐喊也还是有些用,至少“霸王”改用“软刀子”了。再看电信,至少高价的初装费没有了。仔细掂量一下,关键是火烧对了地方,烧着了霸王身后的“靠山”。“靠山”动怒了,“霸王”也得收敛收敛吧。那天看了个比喻,借到这里还真合适。媒体和消协也就是那十字路口穿黄背心摇小旗的,看见不对了,只能吆喝,只能吹口哨,真要管得住,还得靠交警。只要交警不管,谁也没辙。再说了,有些“霸王”就像特权车,也不是一般交警管得住的。君不见,法院不就有一大堆案子是不受理的吗?

又有“高人”说了,还是法律不健全。我看未必,其实现在的法真要用起来也够了。那么多行政法规,只要有关部门认真办起来也够“霸王”们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要用好了,大家的权益也就有保障了。只是“高人”们别再说“王海不是消费者”。

说来说去,归根结底还得靠政府部门出面。只是如今政府部门也换了招牌,政企表面上倒是分开了,只是企业换了个牌子。名义上是企业了,工资更可以多发,事倒是可以不管了。任你怨声载道,我说要保证国有资产,谁还敢说什么?你要批评我,对不起,我不算政府,工作人员也不算公务员,对你没有那么多的义务。只是有一个关系我始终没弄明白,既然是国有资产,那就是我们的,用我们的钱办的企业怎么不为我们好好服务呢?还要从我们手里弄更多的钱!只看到这些部门的豪华大楼一幢幢建起来,只看到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比哪个行业都挣得多。是不是只有他们才是“国有”代表呢?

好在政府毕竟还是要考虑老百姓的,不少地方也在清理有关的现象。这才是我们真正的希望所在。可是政府太抽象,那些主管部门表面上也代表了政府,也许是因为“屁股指挥脑袋”的原因吧,“政府”和“部门”的思路好像也不一样。只盼去年年底烧的这把关于“霸王”的火,能够真正烧到“政府”身上,让他好好收拾收拾这些“部门”和“部门”底下的“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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