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专题_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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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按照高起点、高水准、规模化、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要求,推动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下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省文化厅负责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园区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园区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全省范围内园区的规划、布局;监督检查园区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园区的申报和监管。

第六条 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5个。原则上每个市(州)每次申报园区不超过2个。

第七条 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被命名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6号)中关于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即:优先推荐申报省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园区(基地)的评选;在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和创新文化项目方面,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进入园区的文化企业、机构和项目,优先享受国家、吉林省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对园区内重点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建设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支持;对经认定的涉及文化产业发展全局性、可持续性的重大项目,可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支持设立文化产业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省创业孵化基地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九条 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文化产业规划,符合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商业及其它相关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较为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企事业法人。

(八)规范运营一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由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对初审合格的由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文化厅提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提交《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省文化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对评审合格的,经省文化厅厅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省文化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省文化厅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省文化厅按本办法组织执行相关命名评审及管理工作;在组织园区参加国际国内展览会、推介宣传、招商引资、扩大出口、融资支持、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和提供有效服务;组织园区考核工作;推动园区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十六条 园区所在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省文化厅备案。

第十八条 园区每年四月须向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化厅报送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九条 省文化厅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情况;

(六)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厅将撤销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一)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政策调整或投资者调整经营方向而将园区改变性质的。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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