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作人员行为准则_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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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绿色经济发展研究所
单位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转变和改进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了《单位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试行)》。《行为准则》主要对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信念、从业道德、秉公履职、日常言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行为准则》还明确了相关奖惩办法,特别规定对于违反行为准则或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组织处理。望单位工作人员收到本《行为准则》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单位利益,促进单位科学健康发展,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参照相关单位做法,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单位倡导诚信、守法、廉洁、敬业的职业道德。工作人员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单位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第三条单位尊重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通过本准则界定单位利益与工作人员个人利益,避免两者发生冲突。
第三章行为准则
第四条业务经营活动
(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单位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单位利益受到损害,工作人员有责任向单位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
(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越职权从事业务活动。
(三)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单位授权或批准,工作人员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以单位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2.以单位名义提供担保、证明,做出承诺;
3.以单位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单位出席公众活动。
5、以单位名义为他人或自己谋取私利。
6、以单位名义收受相关联单位或他人财物。
(四)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单位颁布的各项制度。工作人员认为单位制度明显不适用,应及时向上司或制定和解释该制度的部门反映。单位鼓励工作人员就工作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严禁工作人员超出单位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
第五条单位资源保护
(一)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将单位资产(含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二)工作人员严禁挪用、私分单位资产,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工作人员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统或其他资产,不得违反规定做不适当的用途。
(三)工作人员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等,权益归单位所有。
(四)单位有权对单位财产进行检查和调配,包括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桌、保险柜、橱柜,以及储存在单位设备内的电子资料等。
第六条内外交往
(一)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索贿、受贿。工作人员对外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给予的回扣、佣金、礼金或其他财物,一律上缴单位处理;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对于对方馈赠的礼物,只有当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且拒绝对方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
(二)工作人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业务关联单位的一般性邀请活动,应报上级领导批准,且需两人或两人以上同行。对超出正常业务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其中包括:
1.关联单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2.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3.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4.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5.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
(三)单位对外的交际应酬,不应铺张浪费;单位内部的接待工作,应简朴务实。工作人员在安排交际活动时应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是否属于工作需要;
2.费用、频率和时机是否恰当;
3.消费项目是否合法。
(四)单位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酬金,或提供招待、馈赠等,应坚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七条利益冲突
(一)工作人员未经单位批准,不得在外以单位名义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严禁下列情形的兼职:
1.在单位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2.兼职于单位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竞争对手;
3.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单位的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单位形象。
(二)工作人员可以在不与单位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活动,但严禁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活动:
1.以单位名义对单位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进行直接投资的;
2.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3.参与经营管理的;
4.假借他人名义以单位名义从事上述投资行为的。
第八条回避制度
(一)单位内如有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相互间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岗位,单位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岗位调整。
(二)单位不提倡工作人员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正当理由建立关系的,要主动向上司书面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
(三)工作人员应避免工作之外与业务关联单位的经营往来,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如确实无法避免,应事先向单位申报。
第九条保密义务
(一)工作人员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单位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单位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资料、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设计方案等)、可研报告、方案、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秘密时,应由单位鉴定其性质。
(二)对内、对外都不泄露、不打听、不议论、不传谣、不信谣。
(三)工作人员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征得单位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单位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意见。
(四)工作人员应对各种工作密码保密,不对外提供和泄露。严禁盗用他人密码。
第十条行为判断
(一)工作人员判断个人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的简易标准,是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单位公开谈论。
(二)工作人员有责任就难于作自我判断的行为或情形向上级领导咨询。接受咨询的人员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
第三章 监督实施与违规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保证本准则的贯彻执行。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员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
第十一条上级对其下属应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如上级未能尽到责任,以致产生不良的后果,将与其下属同时受到处分。上级未尽教导和管理责任的情形包括:
1.默认下属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2.未能按照单位规定保证下属定期接受本准则的培训;
3.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及补救管理上的漏洞;
4.未能严格遵守单位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承诺制度,凡是通过传真、邮件、书面等形式收到本准则的,均为认可本准则。工作人员应结合年度业绩考核,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和报告。工作人员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于明显违反本准则的指令,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上报的权力和责任。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准则及单位各项规定的行为时,有责任向单位投诉和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单位的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可选择适当的渠道向单位说明。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单位提倡工作人员逐级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本单位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有专职和兼职),聘任期均为两年,在聘任期间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准则或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发生,一律给予解聘处理。副所长以上人员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以红头文件发文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研究所聘任。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受到处分的,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单位有关规定追索经济赔偿;涉嫌犯罪的,单位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人员有贪污、索贿受贿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无论给单位造成损失与否,单位均可无条件与之解除聘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绿色经济发展研究所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