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务员考试森林公安专业考试 林业案件违反法律条款以及处罚依据_公务员考试公安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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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务员考试森林公安专业考试 林业案件违反法律条款以及处罚依据
一、盗伐案件
1、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树5倍的树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2、刑事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二、滥伐案件
1、行政违法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2、刑事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法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发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法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以前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为起点。
三、林区非法收购案件
1、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有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三款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件证明确实属于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法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林区非法经营(加工)案件 只有行政违法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法律条款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一)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公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六、违反“三禁”猎捕野生动物案件
违反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款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一)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公务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非法(持枪)捕猎一般野生动物案件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行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一)行政违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无证驯养案件
违反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九、森林防火案件(行政违法案件)
(一)防火期内野外用火 违反法律条款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处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其他 违反法律条款: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处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案件分析实例
1.2007年6月5日,刘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3月被提前释放。2011年5月20日下午,刘某到某自然保护区盗伐了1株红豆杉,转移红豆杉途中被保护区管理所人员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赵某立即对刘某进行了讯问。讯问结束后,民警赵某认为刘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刘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同时收取2000元保证金。问题:民警的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并简要说明理由?(10分)
1、民警赵某立即对刘某进行讯问是错误的。按照办案程序规定,赵某受案要制作《接受案件登记表》送所属机关办案负责人同意后,对案件进行初查,初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须由2人以上负责询问。
2、赵某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是错误的。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要经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赵某认为刘某认错态度好就决定取保候审是错误的。仅凭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对刘某实行取保候审是错误的。因为刘某是累犯,对累犯不能取保候审。
5、由刘某的朋友李某作保证人,同时又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对取保候审人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6、由无固定收入的李某担当保证人是错误的,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7、民警直接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到指定的银行交纳。2.某村7组村民张某,2003年8月下旬,经人介绍以2900元分别购买同村8组村民赵某自留地种植的杨树6株和某国道的护路林杨树11株,后张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上述17株杨树实施了采伐,其中自留地内的6株合立木蓄积3.116立方米,另外11株护路林杨树合立木蓄积6.218立方米。采伐后张某将树木销往当地的木材加工厂,从中获赃款2000元。当地森林公安机关立案后,以滥伐林木行为依法追究了张某行政责任。问:
(1)哪些树木采伐可以不办理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农民自己所有,国家对其不实行统一管理,其采伐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
(2)本案所采伐的树木是否需办采伐许可证?
本案中被张某采伐的17株杨树,按其种植地点来划分有6株属于农村居民在自留地种植的林木,11株属于国道的护路林,按照《森林法》关于采伐制度的规定,自留地内的6株杨树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而11株护路林则属于森林资源中的防护林林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凭证采伐。
(3)采伐护路林需要到哪个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张某采伐护路林应向公路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
(4)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并简要说明理由。
张某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是,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自留山、承包的森林、林木的行为。本案中的行为人张某花钱购买了杨树17株,那么这17株杨树的所有权就应归张某所有。张某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采伐行为,其中采伐自留地内的6株是合法行为,而采伐11株护路林则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其行为符合上述滥伐林木违法行为中无证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行为。另外,由于本案中行为人滥伐林木的数量不大,仅6.218立方米,没有达到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10-20立方米的标准,应当立为滥伐林木行政案件,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3.犯罪嫌疑人江某,男,48岁,农民,因盗伐林木罪被某县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森林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森林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森林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中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江某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不适合羁押。
(2)森林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森林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江某之弟虽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没有固定的住处,因此,不能作保证人。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森林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吗? 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森林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森林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江某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对其进行保证金保证。(4)对江某可以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吗?
对江某可以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即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相同。当犯罪嫌疑人既无力缴纳保证金也不能提出保证人时,即可对其适用监视居住。
4、孙某向森林公安机关报案,称2010年9月1日赵某将孙某栽植的14棵正在挂果的核桃树砍倒,村民张
三、李四可以作证,要求对赵某立案处理。森林公安机关立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经评估,赵某砍倒的14棵核桃树价值5500元,办案民警认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就告知了报案人孙某。孙某遂要求撤回报案,他说将赵某拘留几天解解气再赔偿点钱就可以,不想让他去坐牢。
(1)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分)
赵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赵某砍倒的是正在挂果的核桃树,侵犯的是特定对象,这是区别于破坏公私财物的关键。如目的为占有核桃则构成盗窃罪,目的为占有核桃树则构成盗伐林木罪,目的为泄私愤或其它个人目的则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此推断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对于孙某的报案,受案人民警察应当如何处理?(2分)
1、询问报案人孙某。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
2、报行政负责人审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立案调查;
3、需要追求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森林公安机关立为治安案件后决定转为刑事案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分)做法正确。因为在调查治安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转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4)孙某可否要求撤回报案?为什么?(3分)
不能要求撤案。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属于公诉案件, 被害人无权要求撤回报案。
5、王某与同村村民陈某曾因林地界限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争执不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怀恨在心。2006年8月27日,陈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陈某于30日交付李某50株成活落叶松幼苗,王某得知后,鼓动其外甥孙某(15岁)说:“陈某平日里一直占用我家林地,现在又把我家林地上长的树苗卖给别人,我们一定不能让他卖成,你去把他的树苗都砍了。”孙某遂赶到陈某落叶松苗圃,用镰刀连续将35株落叶松砍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00余元,并使陈某无法按期履行与李某的合同。陈某听说消息后,急忙赶到苗圃查看。此时,王某趁机到孙某家,将其家中4000余元现金盗走。案发后,王某心生悔意,于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了盗走孙某的现金。同时,王某举报村里的一个制假窝点,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捣毁了一个制假犯罪团伙。问题:(1)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4分)
(2)孙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为什么?(3分)
(3)对王某的行为进行处理时须考虑哪些因素?(3分)参考答案:
1、王某鼓动孙某的行为理论上两种观点:一种是王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教唆犯),同时刑法中规定了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还有一种观点是王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其利用孙某15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过利用人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后到孙某家盗走4000余元成立盗窃既遂。
2.根据以上分析,若认为孙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则考虑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若认为王某成立间接正犯,则孙某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3.王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回赃物在量刑时应考虑自首情节酌情从轻或减轻盗窃罪的处罚。因其举报制假窝点并提供有利于破案的线索,构成立功(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成立重大立功),在量刑时也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6.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某林场职工。赵某因盗伐本林场林木(6立方米)潜逃,2011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见到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出示警官证后,对赵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搜查过程中,赵某的妻子于某一直在场。搜查中,侦查人员发现了部分盗伐的林木和一些淫秽光碟,侦查人员口头通知于某并将林木扣押,将光碟退给了于某。搜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将搜查的情况制作了笔录,要求于某在笔录上签名,于某拒绝,侦查人员遂代于某签名。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和协勤杜某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赵某,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要老实交待你的罪行。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问题: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10分)
1.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的时候不能直接将赵某拘留。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本案中情形既不属于紧急情况,又非现行犯,不得直接拘留。
2.“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这里有两处错误: 询问证人不得在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六机关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更不得召集在一间办公室一起询问。3.“出示警官证后,对赵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搜查过程中,赵某的妻子于某一直在场。”根据刑诉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除非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本案非属于紧急情况,所以必须出示搜查证。
4.“搜查中,侦查人员发现了部分盗伐的林木和一些淫秽光碟,侦查人员口头通知于某并将林木扣押,将光碟退给了于某。搜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将搜查的情况制作了笔录,要求于某在笔录上签名,于某拒绝,侦查人员遂代于某签名。”对于扣押物品,必须有书面文件,不得口头通知。见证人拒绝签字,不得直接代为签字,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参见刑诉第一百一十五条。
5.即使本案因紧急情况拘留犯罪嫌疑人,也不得拒绝在之后出示拘留证,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不得刑讯逼供(拷打,罚跪)。“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