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_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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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解析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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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23次,正确率为52.63%,易错项为A 解析

D项: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属于不作为犯。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其义务来源包括以下:(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刑法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所以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有其他义务来源。所以,A项错误。

BC项: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具有以下三项内容:(1)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3)行为人违反了作为义务,造成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危害行为

笔记

编辑笔记 2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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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8次,正确率为59.06%,易错项为A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C项:丙酒后开车,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介入了交警指挥不当的因素,而此因素的介入具有异常性,足以中断丙酒后开车的行为与石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C项正确。

A项:甲重伤王某,甲的行为与王某的昏迷存在因果关系,乞丐的介入属于较为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了甲的行为与王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A项错误。

B项:乙纠集他人持凶器将李某逼至江边,在此种情况下,李某跳入江中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所以,B项错误。

D项: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在汇款过程中的失误,并不妨碍丁敲诈勒索的行为导致陈某的财产损失,所以并不中断二者间的因果关系。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笔记

编辑笔记 3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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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13次,正确率为42.17%,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甲作为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第一次吸食毒品会产生幻觉或短暂神志异常而仍自愿吸食,并因此伤害了伍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毒后产生幻觉伤人不属于法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甲对伍某的伤害并非主观故意和积极的追求,因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所以,A项正确。

B项: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已经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主观状态为故意,根据具体符合说,乙是在精神病状态下杀害的陆某,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意外事件;根据法定符合说,乙有杀人的故意,且发生了其希望发生的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项中丙触犯爆炸罪,且有证据证明丙已满15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应当追究丙的刑事责任,C项错误。

D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丁实施砍杀行为是在14周岁生日当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丁某并未达到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

笔记

编辑笔记 4 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 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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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1次,正确率为84.88%,易错项为A 解析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包括①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C项: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由于甲认识错误而误以为不构成犯罪,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所以,C项正确。

A项:农民甲醉酒后,认为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而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所以,A项错误。

BD项:处理“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甲只是主观上认为,不存在确实不能知晓的其他情形,其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犯罪主观要件

笔记

编辑笔记 5 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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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92次,正确率为83.56%,易错项为C 解析

A项:吴某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且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所以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吴某开枪,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A项正确。

B项: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吴某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一行为犯数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应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B项错误。

C项: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是杀人的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C项错误。

D项: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行为犯数罪,不应数罪并罚,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犯罪主观要件

笔记

编辑笔记 6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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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72次,正确率为77.21%,易错项为C 解析

D项:根据《刑法》第21条前两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若保护的个人利益大于损害的公共利益,可以进行紧急避险。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保护国家利益的防卫行为,并未要求防卫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A项错误。

B项: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仍然成立正当防卫。所以,B项错误。

C项:首先摆脱的是合法追捕,且侵入他人住宅,不成立紧急避险。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正当防卫

笔记

编辑笔记 7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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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82次,正确率为61.70%,易错项为C 解析

ABC项: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共同的犯罪结果负责,所以甲、乙、丙都应当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所以,ABC项错误。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本案中的致命伤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但由于是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对犯罪结果负责,所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共同犯罪的形式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笔记

编辑笔记 8 《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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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74次,正确率为90.51%,易错项为A 解析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B项: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挪用的公款应当予以追缴,利用其挪用公款所获利益属于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本案中,乙挪用公款炒股的获利是500万,应责令乙退赔500万。所以,B项正确。

A项:甲实施赌博输掉的200万元,不属于违法所得,不应责令退赔。所以,A项错误。

C项: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的行贿,该笔款物既是行贿罪的犯罪金额,也是受贿罪的犯罪金额,因为行贿与受贿属于对象犯,行贿人用于犯罪的款物就是受贿人违法所得的款物,二者是重合的,不应重复追缴,只需要向一方追缴行贿款100万元。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与王某共同盗窃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准确量刑,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退赔也应该根据其犯罪行为确定,丁和王某均应对30万元负责,但是向二者追缴的份额,目前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量刑情节量刑制度

笔记

编辑笔记 9 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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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71次,正确率为38.75%,易错项为A 解析

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B项:根据上述法条,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的,应以《刑法》第313条规定,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所以,B项正确。

A项:职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利用职业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从事该职业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权力、权利或方便条件,如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均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所以A项错误。

C项:此处的“刑罚”,应该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也就是说刑罚执行完毕不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执行。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上述法条,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职业禁止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所以并非职业禁止的期限都为3年至5年。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非刑罚处罚措施

笔记

编辑笔记 10 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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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2次,正确率为74.81%,易错项为D 解析

B项: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的独立性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根据主犯和从犯的法定刑,确定追诉时效。所以,B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只限于上述规定中的情形,危险驾驶罪仍应适用追诉时效。所以,A项错误。

C项:追诉时效,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其涉及的是犯罪人的实体权利,并非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应适用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C项错误。

D项: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规定:“(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刘某故意杀人的追诉时效为20年,在国外伪造私人印章的行为,因为在我国不构成犯罪,所以并不导致追诉时效的中断,4年后,其杀人案件虽然被公安机关发现,但因已过20年追诉时效,不予追诉。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时效时效概述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期限的计算

笔记

编辑笔记 11 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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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4次,正确率为57.94%,易错项为C 解析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其中对立关系(异质关系、排他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事项不可能也属于B概念;反之亦然。因此,一个行为只能触犯其中一个法条,而不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法条。

D项: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选项中行为人使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当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时,即可在未查明是否具有归还公款意思时,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D项正确。

A项:针对一个法益侵害结果而言,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一行为犯数罪,属于想象竞合。所以,A项错误。

B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之间是一种特殊关系,即包容关系(包摄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所有事项都属于B概念。对二者构成要件的解释使得两个法条规定的行为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符合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所以,B项错误。

C项:招摇撞骗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共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客体,二者之间不能形成法条竞合。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笔记

编辑笔记 12 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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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76次,正确率为48.19%,易错项为D 解析

C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客观要件,而不成立放火罪,甲的行为没有达到放火的危险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当甲的行为没有达到放火的危险性时,必然不可能成立与之相当危险性的其他方法。所以,C项正确。

A项: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车道上用树枝点燃火堆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其使用的是树枝点燃,不可能在时间及空间上形成失去控制的燃烧,不符合放火罪的客观方面,不成立放火罪。所以,A项错误。

B项:甲在高速路上燃烧树枝,但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并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项说法错误。

D项:当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且其行为不构成防火、决水、爆炸等犯罪时,其必须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题中,甲虽然实施了危害行为,但不与放火行为具有危险相当性,且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所以不确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记

编辑笔记 13 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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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5次,正确率为85.66%,易错项为D 解析

根据《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C项:陈某只是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故意范围中并不包括杀害附近玩耍的幼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因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致幼童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行为犯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所以,B项错误,C项正确。

AD项:本罪是危险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陈某破坏轨道的行为足以导致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因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的事故,不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A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笔记

编辑笔记 14 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

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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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34次,正确率为43.16%,易错项为C 解析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项: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向信用社贷款时,只是用钱从事养殖,并非非法占有的目的,甲的行为不成立贷款诈骗罪。所以,A项错误。

BCD项:甲以借用他人身份证获取信用社贷款,后不能归还本息,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但甲是听取了信用社主任乙的建议,不存在欺骗手段。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乙作为信用社主任,违反规定告知甲借身份证贷款,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依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以,B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笔记

编辑笔记 15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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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6次,正确率为80.86%,易错项为A 解析

D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乙、丙二人以索取债务的主观意图扣押吴某三天,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犯。所以,D项正确。

A项:共同犯罪需要共同犯罪的合意,本题中,乙、丙是受到甲的欺骗,并无实施绑架的故意,不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绑架行为一旦结束,本罪即既遂,不存在未遂和中止等未完成形态。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题中,甲并无伤害及杀害吴某的故意,吴某系自己溺水身亡,不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笔记

编辑笔记 16 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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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1次,正确率为84.06%,易错项为D 解析

CD项:贾某轻踢马某一脚,却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此时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主观无伤害或杀害的故意,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是不同行为导致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AB项:贾某在将马某打倒在地时,劫取其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离开时其抢劫行为已经完成,轻踢一脚行为的心理状态只是为了报复马某的反抗,并非为了劫取财物而使用暴力,贾某踢马某一脚不属于抢劫行为,只成立抢劫罪的基本犯。所以,A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抢劫罪

笔记

编辑笔记 17 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

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

C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

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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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49次,正确率为78.31%,易错项为A 解析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B项: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由于他人是基于对付款网站的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乙成立诈骗罪。所以,B项正确。

A项: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其利用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获取财物,并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甲成立盗窃罪。所以,A项错误。

C项:丙谎称摩托车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被骗人是孙某,被害人是钱某,不符合三角诈骗的构成要件,且孙某支付对价获得摩托车,并无财产的损失,所以丙就钱某的摩托车不成立诈骗罪。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丁实施的是秘密窃取的行为,并非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诈骗罪

笔记

编辑笔记 18 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 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 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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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D,回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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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64次,正确率为71.21%,易错项为A 解析 D项: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通常为为被他人的意志,不限于秘密盗取;抢夺罪是对物暴力,二者均针对他人占有的物,均未不法取得。根据对物的暴力程度,在二者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所以,D项正确。

A项: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式。本题中甲并未对乙女采取任何的强制行为,不属于其他方法的抢劫罪。所以,A项错误。

B项:乙女的钱包摔出七八米外,甲虽然欺骗了乙,但是甲获取钱包并非基于乙女的错误认识,依法不成立诈骗罪。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70条前两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钱包并非乙女的遗忘物,钱包也并未脱离乙女的占有,不成立侵占罪。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

笔记

编辑笔记 19 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

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

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 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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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7次,正确率为82.88%,易错项为D 解析

C项: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丙实施暴力将警察打倒在地,阻碍警察对其弟实施行政拘留的行为,成立妨害公务罪。所以,C项正确。

A项:警察已经处理完毕甲与傅某的斗殴事件,甲此时认为警察不公平处理而踢警察的行为,并未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根据其受伤程度,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以,A项错误。

B项:乙夜间入户盗窃,此时戴某的身份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也并非执行职务,而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此时的乙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是转化的抢劫罪。所以,B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318条第5项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依然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妨害公务罪

笔记

编辑笔记 20 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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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8次,正确率为64.73%,易错项为B 解析

C项: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的必须是特定的“他人”,本案中乙描述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但却没有特定对象,依法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所以,C项说法错误。

A项: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乙为帮甲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的行为触犯帮助伪造证据罪。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本案中,甲只是打电话给乙,并未唆使,也未为乙的行为提供任何便利和帮助,属于乙单独为甲伪造证据,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所以B项说法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乙作甲证明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帮助其套你的行为,成立包庇罪。所以,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诬告陷害罪

笔记

编辑笔记 21 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 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 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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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45次,正确率为97.14%,易错项为C 解析

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D项: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乙安排丙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甲钱财,成立行贿罪。所以,D项正确。

A项:甲在行贿人主动行贿时,本应拒绝的,却予以接受,应视为收受他人财物,且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依法成立受贿罪。所以,A项错误。

B项:受贿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同样构成受贿罪。所以,B项错误。

C项:客观上甲收取了乙的钱财,并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行贿罪受贿罪

笔记

编辑笔记 2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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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41次,正确率为35.27%,易错项为A 解析

B项:刑事诉讼的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让审理者裁判” 的目的是克服传统审判过程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进一步提升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实现“审与判相统一、相一致”,要求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必须要有“亲历性”。“让裁判者负责” 则明确要求权、责要相统一、相一致,谁裁判的谁负责,这是对权力的监督,也是“让审理者裁判”的自然延伸和逻辑发展。因此,“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强调了裁判者的“亲历性”,要求审理者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要求审判者与裁判者要相一致,体现了刑事诉讼的直接原则。所以,B项正确。

A项: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程序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形成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其中,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要解决的是审与判相统一的问题,未能体现刑事诉讼审判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所以,A项错误。

C项: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不涉及审判活动中的程序问题,无法体现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所以,C项错误。

D项:控辩式审判模式,又称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强调的是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未涉及控诉方和辩护方,也无法提高当事人的积极性,其目的是将审与判相统一,要求裁判者必须是审理者,进而克服传统审判过程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并未体现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基本原则概述

笔记

编辑笔记 23 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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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31次,正确率为64.07%,易错项为C 解析

D项: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审核裁定。所以,D项正确。

B项:根据《监狱法》第60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罪犯在监狱内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并不应该由监狱进行侦查。所以,B项错误。

A项:根据《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监狱在押罪犯与监狱工作人员(监狱警察、工人)或者狱外人员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的在押罪犯由监狱立案侦查,涉案的监狱工作人员或者狱外人员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双方应当相互协作。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属于监管人员与在押人员共同犯罪案件,又根据《高检规则(试行)》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第4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对于监管人员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在押人员应该由监狱立案侦查。所以,A项错误。

C项: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因此,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分为交付执行前、监狱服刑期内或者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三种情况,只有在监狱服刑期内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其他侦查机关的职权

笔记

编辑笔记 24 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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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7次,正确率为29.96%,易错项为A 解析

C项: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本案属于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最高检察院作为A市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C项正确。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0条的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退回A市检察院。又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3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因此,A市检察院认为应该由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该将案卷移送给B市检察院,由B市检察院起诉,但是此时A市检察院已经对案件侦查完毕,B市检察院不可再行侦查。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因此,甲省检察院可以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其无权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所以,B项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0条的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A市中级法院在收到甲省高级法院的指定B市中级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应当书面通知A市检察院,并且将案卷材料退回A市检察院,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可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立案管辖

笔记

编辑笔记 25 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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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1次,正确率为36.20%,易错项为A 解析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第3款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齐某已经从A县法院辞职,洪某已经不是A县审判人员的配偶,其可以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所以,D项正确。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若齐某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则其可以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8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根据上述规定,齐某或者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但是齐某和洪某可以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高检规则》》第40条第1款规定:“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齐某和洪某可以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辩护制度概述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笔记

编辑笔记 26 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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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5次,正确率为50.22%,易错项为C 解析

D项: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依据上述规定,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根据上述规定,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只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3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因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其与姜某的往来信件内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因此,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截留、复制、删改。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8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因此,若姜某以口头形式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可以口头答复。C项未说明姜某以何种形式申请,故C项后半句表述为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笔记

编辑笔记 27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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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7次,正确率为71.43%,易错项为B 解析

A、B、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A项的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与B项的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均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辩护人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证据范围,所以A、B项错误。C项的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属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辩护人依法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所以,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不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辩护人无须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笔记

编辑笔记 28 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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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1次,正确率为93.21%,易错项为A 解析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王某系聋哑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B项正确。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王某系聋哑人,在讯问王某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而不是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所以,A项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80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王某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其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即使王某同意,法院也不可以开庭审理。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实行独任审判的,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因此,判断D项是否正确,关键在于判断本案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可能判处王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根据上述规定,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继而也就不可以实行独任审判。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法律援助制度

笔记

编辑笔记 29 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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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3次,正确率为62.33%,易错项为B 解析

A、B、C、D项: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4条第2款规定:“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本案属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本案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不属于非法证据。所以,A、B、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刑事证据规则

笔记

编辑笔记 30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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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7次,正确率为16.30%,易错项为B 解析 D项:对于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应当对其持有枪支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否则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对于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持有枪支行为的合法性的责任。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因此,A项前半句的表述“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正确的,判断A项是否正确关键在于后半句。《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根据上述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也就是说被告方并没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A项后半句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证明责任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认定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因为根据“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即使其主张自己无罪,也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B项错误。

C项: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所谓提出证据的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谓说服责任,即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的责任。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但是,证明存在财产、收入明显超过合法性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责任,仍由公诉机关承担。因此,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应当承担其财产来源的证明责任,即应当提出能够证明其财产来源的证据,而不仅仅是承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的责任。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笔记

编辑笔记 31 甲与邻居乙发生冲突致乙轻伤,甲被刑事拘留期间,甲的父亲代为与乙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决定对甲取保候审。关于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B不得与乙接触

C工作单位调动的,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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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7次,正确率为55.30%,易错项为A 解析

A、B、C、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2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A项不属于被取保候审人甲应当遵守的义务。所以,A项错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对于甲是否可以与乙接触应该由公安机关决定,而不属于甲应当遵守的义务。所以,B项错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因此甲工作单位调动的,应该在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所以,C项正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本案中,若公安机关未责令甲不得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则甲可以进入特定的娱乐场所,且无需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取保候审

笔记

编辑笔记 32 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

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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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1次,正确率为57.47%,易错项为A 解析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乙在审判阶段被法院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依据上述规定可以依职权对乙进行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所以,C项正确。

A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第8条第1、2款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第26条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正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照本规定办理。”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无论检察院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对甲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均应当由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而非由公诉部门办理。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由于本案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所以不可对甲进行公开审查。所以,B项错误。

D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18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本案中,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人民检察院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D项表述为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与上述规定不符。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逮捕

笔记

编辑笔记 33 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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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5次,正确率为25.33%,易错项为C 解析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乙已经死亡,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D项正确。

A、B、C项:根据《高检规则》第553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害人乙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依法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法律并未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所以,A、B项错误。根据《高检规则》第55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根据上述规定,乙的近亲属应当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申请立案监督,而不是向侦查监督部门申请。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诉讼参与人

笔记

编辑笔记 34 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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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4次,正确率为67.76%,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1款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本案将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混杂在另外4套同类工具中让证人甲辨认,符合上述规定,所以,A项正确。

B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3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才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本案未说明公安机关认为有录音或者录像的必要,因此,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无需同步录音或录像。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根据上述规定,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有见证人在场,而非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因本案未说明公安机关认为有见证人在场的必要,因此,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无需有见证人在场。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2款规定:“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只有在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时,陪衬物的数量才不受限制。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的数量应该符合辨认的相关规定。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侦查行为

笔记

编辑笔记 35 甲、乙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

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 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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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2次,正确率为90.57%,易错项为C 解析 A、B、C、D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检察院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所以,D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补充侦查

笔记

编辑笔记 36 法院在审理胡某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胡某不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而且向他人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胡某承认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 B法院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直接改判 C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D法院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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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6次,正确率为83.33%,易错项为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胡某存在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就行裁判。所以,本案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其他方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提起公诉的程序

笔记

编辑笔记 37 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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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0次,正确率为68.10%,易错项为B 解析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9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于本案,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高检规则》第4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甲犯抢夺罪,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非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9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即使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也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29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庭审中,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C项表述为不需要调查证据,明显与上述规定相悖。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简易程序

笔记

编辑笔记 38 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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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依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若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所以,C项正确。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本案中,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该开庭审理的情形。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本案中,原判宣告龚某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二审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属于延长禁止令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B项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27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于发回重审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若检察院仅是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仍然不可加重龚某的刑罚。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笔记

编辑笔记 39 甲和乙因故意杀人被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甲、乙上诉后,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对乙的判决即已生效 B高级法院应先复核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C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可查清后对乙改判并核准甲的死刑 D最高法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使用裁定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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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法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46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本案中,甲和乙属于共同犯罪,高级法院对甲、乙二人裁定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因此,对乙的判决还未生效。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甲、乙均提出了上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自身无需再进行复核。所以,B项错误。

C项:《刑诉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笔记

编辑笔记 40 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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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05次,正确率为78.54%,易错项为C 解析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乙被宣告缓刑2年,依法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B项正确。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甲被判处管制1年,应该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A项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丙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超过了3个月,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将丙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而非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没收财产部分应该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笔记

编辑笔记 41 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

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 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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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97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的父亲作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所以,C项正确。

A项: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因此,根据上述规定,A项不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甲虽然被免除处罚,但法院依法判定其犯侵占罪,属于定罪免刑,其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仍属于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况。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98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B项仅说明被害人表示同意,未说明被告人乙是否表示同意,若乙表示不同意,则无法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所以,B项错误。

D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犯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犯罪,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所以,即使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D项也无法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刑事和解

笔记

编辑笔记 42 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

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

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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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05次,正确率为43.41%,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29条第2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本案系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所以,A项正确。

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依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B项表述为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与上述规定不符。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30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甲出庭,其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均可以发表意见,C项表述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强制医疗

笔记

编辑笔记 43 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

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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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2次,正确率为57.08%,易错项为A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所以,B项正确,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笔记

编辑笔记 44 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规范性文件 B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给付 D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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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08次,正确率为78.37%,易错项为A 解析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由题干可知,通告是针对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发生法律效力,即面对特定的对象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即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B项正确,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笔记

编辑笔记 45 李某多次发送淫秽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关于此处罚决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适当的?

A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B依当场处罚程序作出 C应及时通知李某的家属

D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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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2次,正确率为90.57%,易错项为D 解析

C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所以,C项正确。

A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可知,派出所只能行使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不能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所以,A项错误。

B项:《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知,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处罚,本题中的行政拘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处罚职权,所以,B项错误。

D项:《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可知,行政处罚决定须书面形式作出,无例外规定,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考点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笔记

编辑笔记 46 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

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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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03次,正确率为65.52%,易错项为D 解析

B项:《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知,暂扣驾驶证属于第(五)项,为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所以,B项正确。

ACD项:《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可知,A项封存有关资料和C项扣押商品属于第(二)项,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D项约束性措施至酒醒属于第(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均为行政强制措施,所以,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笔记

编辑笔记 47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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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05次,正确率为94.63%,易错项为A 解析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所以,B项正确。

A项:《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可知,工商部门既不属于12条规定的垂直管理部门,也不属于14条规定的省部级高级别部门,因此,对于工商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所以,A项错误。

C项:《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可知,本题只要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三大条件,即可适用简易程序,所以,C项错误。

D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可知,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业人数等信息是工商部门履行其登记职能所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 概述

笔记

编辑笔记 48 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

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

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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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2次,正确率为84.43%,易错项为B 解析

A项:《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相关复议期限未做规定,可知,该申请复议期限依然适用《行政复议法》60日的一般期限规定,所以,A项正确。

B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所以,B项错误。

C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可知,如果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出罚款等自由裁量行政处罚,则可以进行调解,所以,C项错误。

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由第(一)项可知,如果公司在复议决定前撤回申请,并经复议机构同意的,复议终止,而非中止,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

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笔记

编辑笔记 49 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 B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C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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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3次,正确率为84.98%,易错项为B 解析

C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例中区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也属于经复议的案件,因此,可以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C项正确。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可知,本题为复议维持,区卫计局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告知追加,如果原告不同意,则列为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所以,A项错误。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可知,本题由区卫计局确定级别管辖,而非区政府,所以,B项错误。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考点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笔记

编辑笔记 50 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 C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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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01次,正确率为71.64%,易错项为B 解析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没有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正确。

A项:《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可知,本题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检察院,而非公安局,所以,A项错误。

B项:《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可知,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均可协商,所以,B项错误。

D项:《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可知,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做出赔偿决定的上一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本题并未明确做出赔偿决定的年限,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考点 国家赔偿

51(多选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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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81次,正确率为50.53%,易错项为B 解析

A项: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当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暴力”范围超出字面意思,此时不能在对其作限制解释。但是对另一乙法条中的“暴力”,需要根据立法原意作出新的解释,不是必须作出扩大解释。所以,A项正确。

D项: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是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所以不能超过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且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所以,D项正确。

B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两者的客观内容存在不同,且主要根据主观动机进行区分,主观内容不同。所以,B项错误。

C项: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但进行当然解释时,不能仅依当然道理为依据,还必须符合刑法的文字含义。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

笔记

编辑笔记 52(多选题)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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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40次,正确率为35.00%,易错项为B 解析

C项: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加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加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偶然防卫不认为是正当防卫,对丙存在故意伤害的目的,却让丙乘机逃走,根据具体符合说,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所以,C项正确。

D项: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此时已经重伤,且丙乘机逃走,不管采取那种学说,乙此时的犯罪结果均未实现,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所以,D项正确。

A项: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具有伤害丙的故意,不具有伤害乙的故意,所以对丙是故意伤害罪未遂,对乙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所以,A项错误。

B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二者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想伤害人,实际中也伤害了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但本题中,甲并没有误把乙当做丙,不属于对象错误的范畴。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

犯罪主观要件

笔记 编辑笔记 53(多选题)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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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5次,正确率为49.78%,易错项为A 解析

B项: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已经实施了实行行为,其收起刀子的行为是基于其内心对其行为足以压制周某反抗的确信,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周某乘乙不备,踢倒乙后逃跑而使得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所以,B项正确。

C项:丙主观上有抢夺真金锭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实行行为,但由于橱柜展示的是仿制品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所以,C项正确。

A项: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是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亦成立犯罪中止。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在看见郝某十分痛苦的情况下,甲将郝某送往医院,即使郝某未受到致命伤,但由于甲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的,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属于犯罪中止。所以,A项错误。

D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的行为。在被资助的对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之前、之中、之后进行资助的,都成立本罪,不属于未遂。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考点 犯罪未遂

笔记

编辑笔记 54(多选题)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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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1次,正确率为33.03%,易错项为A 解析 B项:在走私的物品中包含毒品和假币的,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应数罪并罚。所以,B项正确。

D项:开设赌场的行为方式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丁明知黄某进行的是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触犯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丁一行为犯数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所以,D项正确。

A项:使用假币罪,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使用数额较大的变造的货币的,不构成此罪,应以诈骗罪论处。所以,A项错误。

C项: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当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主观上有牵连关系,但是之间的牵连关系不具有通常性,不应认定为牵连犯。丙为了招摇撞骗,先后三次进行入户盗窃军服,不具有通常性,不构成牵连犯,应数罪并罚。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笔记

编辑笔记 55(多选题)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

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

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 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 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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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09次,正确率为48.80%,易错项为D 解析

AB项:吸收原则,数罪并罚量刑原则之一,是采取重刑罚吸收轻刑罚的原则,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较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死刑与有期徒刑相比,是较重的刑法,吸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吸收轻罪拘役,不同种类的其他刑罚分别执行。所以,AB项正确。

CD项:根据《刑法》第69条第2、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

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量刑概述

笔记

编辑笔记 56(多选题)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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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41次,正确率为65.98% 解析

A项:帮助恐怖活动,是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甲为乙培训提供资助,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不适用从犯的规定。所以,A项正确。

B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题中,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所以,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所以,C项正确。

D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预备犯的规定。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

笔记

编辑笔记 57(多选题)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B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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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03次,正确率为44.83%,易错项为B 解析

A项:甲生产、销售假药,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应数罪并罚。所以,A项正确。

C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即构成此罪,与销售金额无关。所以,C项正确。

D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特别关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特别法条,但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本题中丁误以为没有毒害,不具有故意的主观状态,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所以,D项正确。

B项: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按照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考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笔记

编辑笔记 58(多选题)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收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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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9次,正确率为65.07%,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夏某不满18周岁,对摘除其肾脏的后果不具有充分的认识,不能承诺可能造成其身体永久性伤残的伤害行为,也不能承诺违背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伤害行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A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需要行为人存在过失,且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拘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吴某的死亡是由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所以,C项正确。

B项: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生存权。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身女儿,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所以,B项错误。

D项:强制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客体为他人的人格尊严,主观需存在故意,必须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方法侮辱妇女。丁和朋友追逐、拦截的行为的暴力程度尚未达到强制侮辱罪,不构成强制侮辱罪。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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