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研究生必读书目_清华大学必读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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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研究生必读书目

发表时间:2008-08-12 02:47:00 阅读次数: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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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书目

1.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3.(美)罗尔斯:《正义论》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5.(法)卢梭:《社会契论法》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7.(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9.(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10.(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 11.(英)梅因:《古代法》 12.(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13.(意)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 14.(意)格罗索:《罗马法史》 15.(德)科茨等:《比较法导论》 16.(美)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17.(德)科茨:《德国民商法导论》 18.(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19.(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 20.(英)劳森等:《财产法》 21.(英)科宾:《科宾论合同》 2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 23.梅仲协:《民法要义》 24.史尚宽:《民法总论》 25.史尚宽:《债法总论》 26.史尚宽:《债法各论》 27.史尚宽:《物权法论》 28.谢在全:《物权法论》 2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30.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31.周枬:《罗马法原论》 32.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 33.马俊驹等:《民法原论》 34.江平:《法人制度论》 35.社科院物权法起草小组:《物权法建议草案》 36.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37.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 38.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3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 40.郑成思:《知识产权法》 41.张国健:《商事法论》 42.王保树:《中国商事法》 43.梁宇贤:《公司法论》 44.江平:《公司法教程》

45.L.C.B.Gower, Gower’s principle of Modern Company law 46.Hamilton,The Low of Corporations.47.David L Ratner, Securites Regulation.48.刘甲一:《票据法论》 49.施文森:《保险法总论》 50.(日)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

附录:

一、博士生修读科目及学分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博士生应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19。自学课程学分另计。课程设置如下:

1、公共必修课程(≥5学分)

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 60610033 3学分(考试) 博士生外语(基础部分)90640012 2学分(考试)

2、学科专业要求课程(≥9学分。其中,《民法总论》为限选课;其他课程按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选修。)

 民法总论()3学分(考试)

 民法专题研究()3学分

(考试) 商法专题研究()

3学分(考试) 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3学分(考试)

 民商事权利多种法律保护研究()3学分(考试) 国际商法研究()3学分(考试)

注:本科和硕士为非法学专业学生须在已开硕士生课程中至少选修三门。

3、必修环节(5学分)

 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69990021)1学分

(考查) 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

(99990032)2学分(考查) 学科综合考试

(99990051)1学分(考试)

 社会实践

(69990041)1学分(考查)

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2002年8月修订,2002年9月开始执行)

一、适用学科、专业:法学(一级学科,法学门类) 民商法学

(二级学科、专业)

二、培养目标

1、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

2、系统、深入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前沿研究的新动态、新信息,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的能力。

3、掌握1~2门外国语,并能熟练运用第一外国语,具有读、说、听、写能力。

三、研究方向

1、民法学

2、商法学

3、民商事权利的多种法律保护

四、培养方式与课程设置

(一)培养方式

导师负责制与集体培养相结合(实行导师负责制)。成立包括导师在内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导师为组长,指导小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为本研究领域的专家。

(二)课程设置及学分组成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博士生应获得学位要求学分不少于19。自学课程学分另计。课程设置见附录。

五、主要培养环节及有关要求

1、制定个人课程学习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三周内,在导师指导下作好个人课程学习计划,并报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在每学期选课期间修改。修改后的课程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送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博士生入学后,根据培养基本要求和本学科要求,在三个月内拟定出个人培养方案。

2、中期考核(含学科综合考试)

第二学年秋季学期内,对博士生进行中期考核,由院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对博士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评估(包括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学习和实践表现、科研能力、学科综合考试等各环节的完成情况。其中学科综合考试由法学院学位委员会指定3-5位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对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能力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口试)。考核有较大问题者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考核不及格者中止其攻读博士学位资格,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3、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

第二学年秋季学期结束之前,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具体研究课题,写出选题报告。选题报告应包含文献综述、选题背景及其意义、研究内容、工作特色及难点、预期目标等。选题报告以学术活动方式在二级学科范围内进行,并由以博士生导师(至少3名)及指导小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评审。选题报告会吸收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骋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若学位论文有重大变动,必须经导师同意,重新作选题报告。评审通过的选题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交院研究生科备案。

4、社会实践

博士生应在第一学年结束后、第二学年开始前的暑假小学期由导师和研究室安排参加为期4~6周的社会实践活动。

5、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 实行博士生学术报告制度。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在二级学科范围内作两次公开学术报告,由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给出相应的评价和成绩。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30次的一级或二级学科的学术活动。每次应有不少于500字的小结,经导师签字后自己留存,申请答辩前交院教学办公室记载成绩。

6、发表论文要求

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中至少两篇发表在我校《重要学术期刊目录》的期刊上。

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论文(被收入论文集),或获奖(三等奖以上)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参加撰写专著,字数在3万以上者,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字数在6万以上者,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参加撰写权威教材,字数在6万以上者,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字数在12万以上者,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但撰写专著、教材代替发表的论文不得超过2篇,并仅仅是代替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六、学位论文工作及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博士生撰写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学位论文应当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并注重学术理论的创新研究。

3、学位论文实行中期检查程序,由法学院组织考查小组对博士生综合能力、论文选题初步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查。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4、博士生在学位论文工作基本完成后,至少于答辩前三个月,作一次博士论文工作总结报告,邀请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及有关教师参加,对其论文工作的主要成果和创造性等进行评议,广泛听取意见。

5、学位论文答辩组织安排,按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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