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的关系_委托委托代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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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定要说关系,那么产权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和前提。产权理论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在利润激励上,私有企业比传统的国营企业强。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也就是,产权理论明确了企业主对企业的所有权,然后在这个基础上随着专业分工化,企业主保留对企业的所有权,而将管理权和使用权等委托给有相应能力的人进行代理,更加高效地为企业谋利润。简单来说,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人,产权理论就是确认了他们对企业享有所有权。而这些股东可能没有相应的能力或时间来管理企业,他们就招聘了总经理,相当于他们把企业委托给总经理管理,但他们仍享有所有权,总经理通过代理享有对企业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等,并可以要求股东支付其报酬。这就是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产权理论: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被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是产权理论的创始人,他一生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问题),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即运行的制度基础。他的产权理论发端于对制度涵义的界定,通过对产权的定义,对由此产生的成本及收益的论述,从法律和经济的双重角度阐明了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以马克思对产权的定义为指导,全面深刻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研究科斯产权理论(主要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和特点。
可以说产权理论经过逐步的发展衍生出了委托代理理论,而委托代理理论也在逐步的完善这产权理论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