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不合党实施办法_党处理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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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供电公司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从严治党的方针,为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采取“坚持标准,加强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的工作方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形式。限期改正的时间为一年。是预备党员的,按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的办法处置。

第二章 组织处置条件

第六条 限期改正。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1、凡属革命意志衰退,不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散布错误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可留在党内以观后效的;

2、属于劝退对象,本人坚决要求留在党内,且态度诚恳,已有改正表现的。

第七条 劝其退党。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劝其退党:

1、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散布错误言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敢坚持原则,不敢挺身而出,不敢与坏人坏事做斗争的;

3、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拉帮结派,拨弄是非,严重破坏团结的;

4、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在工作、生活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长期不起党员作用的;

5、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低下,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6、不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法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限期改正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8、其他不够党员条件的。

第八条 除名。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党内除名:

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

2、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3、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4、放弃马列主义信仰,笃信宗教,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痴迷于封建迷信活动,确属劝退对象,本人坚持不退的;

5、属于劝退对象,而在限期内不能改正的;

6、本人要求退党的。

第九条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入党动机严重不纯,或入党时隐瞒了重大问题的;

2、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3、思想作风差,个人主义严重,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法乱纪、品质恶劣,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5、确定延长预备期,期限已满仍无转变的;

6、其他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第十条 延长预备期。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有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第三章 组织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确定对象。根据基层党组织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党内外测评及党内评议的结果,由基层党组织初步确定处置对象。属一般党员的,由支部委员会确定;属党组织负责人或中层领导干部的,由公司党委确定。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党组织对被初步确定的处置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应找被处置对象谈话,写出笔录,由被处置党员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对需要取证的,由当事人、知情人写出书面旁证材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调查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初步结论。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分析调查结果,对被处置党员的错误事实及性质予以认定,形成初步结论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并听取被处置对象意见。

第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处置决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读结论材料和支部委员会对处置党员的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置决定,形成书面材料。被处置党员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并与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公司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讨论处置决定时,被处置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做证和辩护。

第十七条 党委审批。公司党委在研究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时,要认真分析党员的错误事实及其性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置决定,并在上报的材料上签署党委意见。

党支部收到公司党委的批复意见后,要及时与被处置党员谈话,传达公司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党支部要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材料归档。组织处置材料,除限期改正的党员的材料装入党支部文书档案外,以其它形式被处置党员的材料,一律装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交其所在党组织保存。

第十九条 党员要求退党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报公司党委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公司党委将其退党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 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负责教育管理,继续参加党内生活,享有党员权利。基层党组织要指派专人分工负责,帮助制定整改措施,并分配适当工作,因人制宜进行帮助,促其尽快改正。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进行一次考察,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教措施。

第二十二条 限期改正期满后,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听取限期改正党员的汇报;由支部负责人介绍其在限期改正期间的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表现情况;全体党员讨论是否合格。支部大会认为确已合格的,报公司党委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限期改正期满,支部大会认为仍不合格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党内除名,不得再延长限期改正时间。

第五章 延长预备期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延长预备期党员的教育管理,同限期改正的党员一样。延长期满后,合格的转正;不合格的,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公司党委批准后,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置意见填写在其《入党志愿书》中的备考栏内,加盖公章。公司党委组织部将其取消预备党员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名县供电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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