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发93号(征地补偿意见)_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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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文件 太政发〔2007〕93号

印发《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 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农民

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

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群团组织。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22日印发

共印35份

— 1 —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 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置换补偿

1.统一按《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太政发〔2004〕36号)实施“土地换保障”的,置换资金总额由原每人32600元调整为45000元(安置补助费25000元)。其中置换城镇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资金,按置换当时省(市)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2%计缴比率以及180个月缴费年限测算,并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置换后,第一年龄段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原6000元调整为7500元,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的失业(生活)补助费由原每月175元调整为每月180元,在规定应发年限内均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所需资金在置换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2.仅为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置换城保的,置换资金总额为置换当时省(市)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2%计缴比率以及180个月缴费年限测算。置换后,第一年龄段人员的一次性生活

— 2 — 补助费、第二年龄段人员的失业补助费、第三年龄段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及发放年限内均由各镇(区)发放。

3.第四年龄段人员,可自愿选择:选择“土地换保障”的,置换资金总额为每人45000元,资金到帐后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不选择“土地换保障”的,可一次性领取一半的安置补助费,并从失地后的次月起享受每月180元的生活补助费,资金由各镇(区)负担,另外,参加农保的,在到达农保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享受农保养老金。每月生活补助费与农保养老金之和不足280元的,由各镇(区)补足,死亡后由各镇(区)一次性发给500元丧葬补助费。一旦选择,不能更改。

上述置换资金必须全额到位。对确有困难的除第一、第四年龄段必须全额缴清,第二、第三年龄段个人帐户记帐额必须全额缴清外,其余可分期缴清,但最长不超过3年。

二、社会保险补贴

对置换城保的人员在未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期间,凡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凡以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其他人员不再实行补贴。

三、关系衔接

1.对续保期间中断缴费的人员,在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应按当时补缴规定一次性补缴中断年限的社会保险费,不愿补缴

— 3 — 的,按中断缴费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

2.“土地换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参照上级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调整标准。

3.被征地农民置换城保后,扣除置换年限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20个月的,死亡一次性抚恤费的支付,按规定在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支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够支付的,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费,不享受供养待遇。

4.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仍按现行规定,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大病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四、本《意见》实施后,《印发的通知》(太政发〔2004〕97号)停止执行。《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太政发〔2004〕36号)中涉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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