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 安 市 莘 塍 镇 下 沙 塘 村_安沙镇宋家桥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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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安 市 莘 塍 镇 下 沙 塘 村

旧村改造分配方案草案

为配合新区建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本村决定实施旧村改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邻村的分配经验,结合农村风俗习惯,根据本村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兼顾到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多次征求各方意见,经村两委会议讨论,本方案先公示,让村民公开讨论,再经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共同协商、表决。

本方案所称的旧村改造是指:为了适应村居整体规划需要,以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及环境为目的,对全村规划范围的原有房屋及建筑物予以拆除(含本村村民已转让的房屋),然后将土地包括住户用地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调整,统一规划,统一分配。

全村旧村用地面积约140亩(以实际面积为准),预计规划建筑面积242788 m2,除计划提留25亩先作为三产由村集体以后处理外,其余115亩,预计规划建筑面积约199000 m2作为本村旧村改造安置分配面积。

本方案适用于在本分配方案截止日前出生的本村村民以及本村村民在老村范围内的房屋(含已转让的房屋)拆除及分配。在部队现役军人、服役、羁押、劳改、在校生虽户口不在本村,但享受本村旧村改造同等待遇。具体旧村改造及相关分配办法,根据本村实际确定如下:

1、对老村所有老屋以农业户籍的一个基本户主按下代儿子为户数,女儿户算一个儿子,并按每一户基数以1.5间(每间200平方米为标准)为标准进行统筹找补。如不足1.5间标准的,按每间16平方米由该户向村集体作出补偿;超出1.5间标准的,按每间65平方米由村集体向该户补偿。剩余面积分摊占地按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其中户头占60%、人口占20%、基分占20%进行分配(例:10分等于100%)。农业户口的户头按100%分配,包括孤儿和单身。

2、老村房屋以地基权证为准,根据《村镇建房用地条例》,未办理房产权证的不计入分配。但对老村范围内198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上间”房产证未办理的,本村给予认可。如产权有纠纷的,应由各户自行解决,未解决前,保留分配,待纠纷解决后再分配。1982年7月1日以后老村范围内的建房指标买卖的,本村给予认可指标原户,如有纠纷,买卖户之间自行解决,未解决前,保留该房屋的分配,待解决后再给予分配。

3、老村范围内村民有轩间、厢房(非正间),已知如缪永胜、姜友弟、鲍洪清、鲍迪忠、鲍金顺等,村里是否给予认可,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违反计划生育在本方案截止之日未满五周年的(以出生之日起计算),如已征收社会抚养费且登记户口的,户头、人口、基分各享受50%。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论何时出生),一律不给予分配。

5、原为本村村民,转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等享受国家待遇,其家庭的户籍在本办法截止之日前已迁回本村,该户的户头按100%享受,本人、配偶及子女人口、基分按100%分配享受。

6、子女均已经成家立业,其父母单独生活,要求单独分配的,人口、基分可以单独分配。

7、本村女性,已办理结婚证的,或已生育子女的算是事实婚姻,不管户口是否还留在本村,一律不给予分配。如有隐瞒事实不报的,一经发现,在该户内的今后享受村集体利益时按分配时价值的二倍扣回。

8、嫁入本村女性按结婚证和户口簿在截止之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为准,不管是否非农,给予分配。在截止之日前户口未迁入的,不给予分配。

(注:列于本村特殊情况除外)

9、本村男性再婚的,嫁入本村的女性(以结婚证及户口已迁入本村为准)给予本村村民同等分配,该女性所带子女不给予分配。本村男性亡故后,到该户入赘的男性本人给予人口和基分分配(以结婚证和户口已迁入本村为准),入赘男性所带子女不予分配。

10、女儿户家庭只准一个女儿入赘男性,入赘的男性及双方生育的子女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入赘男性以结婚证和户口已迁入本村为准,否则双方生育的子女及女儿本人不给予分配,视同出嫁处理),入赘男性所带的子女不给予分配。

11、本村男子到外村入赘,户籍已迁往外村的不给予分配,本村未成年人被外村人领养成为养子女的,户籍不在本村的,不给予分配。

12、基分分配:满7周岁及其以下按5基分,满8—9周岁按6基分,满10—11周岁按7基分,满12—13周岁按8基分,满14—15周岁按9基分,满16周岁及其以上按10基分计算(具体计算年龄以本方案截止之日为基准日)。

13、如老屋产权登记在上辈名下的,该产权房屋应平摊在下代每个儿子身上计算(由此产生的户内之间找补,由该户自行解决)。本村村民应自行理清房屋的产权,本办法实施后仍未理清产权归属的,村集体将暂缓该户安置分配。

14、属于本村村民已出售的房屋归入本户的总间数计算,上代把房屋出售的间数应平摊在下代每个儿子身上,视同儿子出售房屋计算,如有纠纷,由该户自行解决。

15、老村范围内屋前屋后栏厂基、违章建筑物(含厂房)、轩间、厢房及未领取权证的房屋在旧村改造中一律拆除,不作任何补偿。

16、对全村范围内房屋,原来有以现金向村委会交费的,本村决定统一在本方案基础上按原价(以村交费收据金额为准)的陆倍给予补偿,土地由村集体收回。但对30间出让性质土地,今后旧村改造该户享受该地块按容积率分摊后每户约190 m2出让性质面积出让金的优惠,具体安置地块座落、位置由村委会统一安排。

17、对老村范围内二层(包括二层)以下的房屋拆除不作经济补偿,二层以上的房屋每层补偿6000元(房屋层数以权证记载的层数为准)。

18、本村村民老屋面积不管大小都按自然间间数计算(该条款仅适用于本村原户主,与购买户无关),但一自然间有多个产权人的,可分割该间份额。

19、本村村民已出卖的房屋,本村根据政府旧村改造管理办法,给予购买户统一安置面积为200平方,如有纠纷,由购买户与本村村民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村两委、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后就该事项所作的决定,与本方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村委会可强制执行。20、特殊情况的处理:鲍金娒、郑和娒、鲍昌娒、陈友春、姜茂玉、郑金宝、郭阿良,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1、本旧村改造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决定交户代表(已满18周岁)以签名方式进行表决,本方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同意通过后生效,经全村总户数90%以上同意后方可实施,再分配红证。如表决生效,但未达到90%标准的,表决方案继续等待村民追认,直至达到90%以上(含90%)为止再实施分配。本条所指户数,仅适用于表决时的户数表决权计算,已满18周岁的儿子作为一户计算,如一户内有两子以上的,已满18周岁的儿子作为一户,未满18周岁的儿子归入长辈。两个儿子或以上均未满18周岁的,只算一个表决权,由监护人表决。

22、本方案达到90%以上同意后开始分配红证,领取旧村分配面积红证前,必须先与村委会签订旧村改造协议书、统一上交老村房屋权证,并按本村方案进行找补。本方案经入户表决通过后,不得对老村房屋进行转让或抵押,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该户自行承担。领取旧村红证后,不得违法转让指标,具体权利义务应按旧村改造协议书履行。

23、本方案实施后,如有村民尚欠村集体资金未还的,必须先交清欠款并签订协议后再予以分配。

24、本方案实施后,本村村民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返回地建设协议书及旧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按照分配方案进行找补后,方可领取旧村分配红证。

25、本方案实施后,如拒绝签订协议书、或拒不找补、或不上交老村权证的,本村将暂缓该户分配。如旧村改造拆建时,村民或购买户未按旧村改造协议书履行拆除房屋(含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等、或拒绝签订旧村改造协议书的,村委会有权按照本方案予以强制拆除。

26、旧村分配最终总量由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新区规划条件及政府确定旧村改造政策确定。

27、如有其他未尽事项或特殊事项,由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8、本分配方案所确定的户口迁入或迁出本村以截止之日为准。截止日之前出生且生存或截止日之后死亡的,均享受分配。截止日之前死亡或截止日之后出生的,均不给予分配。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29、本村村民基本户没有子女,但有老屋的户头,在截止日之前死亡的,按一户对待,分配所得由其继承人继承。30、本方案仅对本次旧村改造分配有效。

31、本分配方案于 年 月 日经入户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有效,未达到三分之二无效。

32、本分配方案由村两委、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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